国际贸易实务_国际贸易实务简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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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定义在长期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以英文缩写表示货物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1.《Warsaw — Oxford Rules 1932》《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该协议是国际法协会专门对CIF制定的。协议以英国的贸易惯例和案例为基础,对CIF买卖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责任、风险作了说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2.《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主要在北美大陆使用,其FOB的定义与INCOTERMS不同。1941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规定的六种情况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在指定国起运地点的指定国内运输工具上交货)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exportation)Freight Paid to(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指定国内起运地点的指定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至指定出口地点)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Allowed to(named point)(在指定国内起运地点的指定运输工具上交货,扣除至指定地点运费)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国内运输工具上交货)FOB Veel(named port of shipment)(指定装货港船上交货)FOB(named inland point in country of importation)(进口国指定国内地点运输工具上交货)《INCOTERMS 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两个方面的改变:FCA术语装货和卸货义务;FAS和DEQ术语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义务;FOB(Free On Board … 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Veel’s rail)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FOB术语卖方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FOB买方主要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采用FOB术语需注意几点 1.“装上船”的要求和风险转移;(交货点、已清洁装船提单)船先到:造成空舱dead freight;船后到:增加货物仓储费;船及时到,货迟到:造成空舱2.买方租船或定舱的责任;(船货衔接问题、卖方代办租船问题)买方有时指定卖方为租船订舱的代理,但即使这样,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3.装船费用的负担;一般条件下,卖方要承担装船的主要费用(装船费),不包括货物装船后的理舱费、平舱费等美国对FOB术语的特殊解装船费用的负担 ——FOB术语的变形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装船费用由支付运费的买方负担;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从货物被轮船吊钩起吊开始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 FOBS):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 FOBT)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指定目的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或定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CIF术语中卖方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3.负责租船或定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5.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6.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通常单据。CIF术语中买方主要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采用CIF术语需注意的问题1.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非到货合同; “到岸价”、“到货合同”与风险点划分问题2.卖方租船订舱和办理保险的责任; 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保险的起讫期限。CFR(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定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CFR术语的变形CFR班轮条件(CFR liner terms):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卖方负担;CFR 舱底交货(CFR ex ship’s hold):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FR 吊钩交货(CFR ex tackle):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CFR 卸到岸上(CFR 注意事项1.风险划分与费用划分点分离2.明确双方的责任和费用3.明确装运期、装运地点和目的地4.由买方确定交货时间时,买方要及时通知卖方5.具体交货地点未确定,卖方可在最适合要求的地点交货 CIPlanded):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CFR 与FOB不同之处在于:CFR合同的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船上,并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CFR 与CIF不同之处在于:CFR合同的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和不支付保险费,不提供保险单据。有关海上运输的货物保险由买方自理。

FOB, CFR & CIF的比较相同:1.交货都在出口国的装运港2.风险划分都以装运港船舷为界3.凭合格单据证明已完成交货(象征性交货)不同:

FCAFREE CARRIER(• • • 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 • • 指定地)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地或地点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负担货物被交由承运人监管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FCA和FOB相同:买卖双方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的原则基本相同。不同:1.风险:FOB下以船舷为界;FCA下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2.适用范围:FOB:海运、内河运输;FCA:各种运输方式和组合FCA术语下应注意问题FCA(FRC)是在FOB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特别是集装箱和多式运输的一种术语。采用该术语应注意以下问题:1.交货点和风险转移; 2.卖方代为安排运输;卖方装卸货的义务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1.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负责装货2.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交货点和风险转移卖方必须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按照A3 a)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a)若选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 ;b)若指定的地点不是a)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按照A3 a)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CPTCARRIAGE PAID TO(• •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 • • 指定目的地)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在货物被交由(第一)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负责由于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引起的额外费用;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和税捐。按CPT术语订立合同,需特别注意的是装运通知问题。CPT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 • • 指定目的地)指卖方除了须承担在CPT术语下同样的义务外,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CIP注意事项风险和保险: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属于买方,但保险责任由卖方承担。卖方应按双方约定险别、保险额投保;若无约定,卖方按最低责任险投保,最低保险金额为合同价款加成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两组术语比较1.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的基本原则相同2.都是“凭单交货”

货物的价格,通常是指单位商品的价格,简称单价(unit price)。包括四项内容:货币名称、单价金额、计量单位、贸易术语。例:USD1000.00/dozCIFLondon.即:USD(货币名称)、1000.00(单价金额)、doz(计量单位)、CIFLondon(贸易术语)。货物的价格构成货物价格=成本+费用+利润1.成本(cost)出口货物的成本主要是指采购成本。它是贸易商向供货商采购商品的价格,也称进货成本。2.费用(expenses/charges)(1)包装费(packing charges),通常包括在进货成本中,如有特殊要求,则须另加。(2)仓储费(warehousing charges),提前采购或另外存仓的费用。(3)国内运输费(inland transport charges),装货前的内陆运输费用,如卡车、内河运输费、路桥费、过境费及装卸费等。(4)认证费(certification charges),办理出口许可、配额、产地证及其它证明所支付的费用。(5)港区港杂费(port charges),货物装运前在港区码头支付的费用。(6)商检费(inspection charges),出口商检机构检验货物的费用。(7)捐税(duties and taxes),国家对出口商品征收、代收或退还的有关税费,有出口关税、增值税等。(8)垫款利息(interest),出口商买进卖出期间垫付资金支付的利息。(9)业务费用(operating charges),出口商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也称经营管理费,如:通讯费、交通费、交际费等。出口商还可根据商品、经营、市场等情况确定一个费用率,这个比率为5-15%不等,一般是在进货成本基础上核定。定额费用=进货价×费用定额率。(10)银行费用(banking charges),出口商委托银行向外商收取货款、进行资信调查等支出的费用。(11)出口运费(freight charges),出口商支付的海运、陆运、空运及多式联运费用。(12)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出口商购买货运保险或信用保险支付的费用。(13)佣金(commiion),出口商向中间商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项目实施强制支付的报酬。3.利润(expected profit)价格的改报性的检验或检疫。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用实物表1.不同货币的价格改报2.不同术语的价格改报六佣示(Sale by Sample)用文字说明表示(Sale by 金与折扣1.佣金commiion, 明佣和暗佣2.折扣Description)货物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discount, 在买方一定比例的价格减让3.佣金=含佣是指专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和其他指定的机构,价×佣金率4.佣金=含佣价-净价5.含佣价=净价÷ 依照法律、法规或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1-佣金率)6.佣金率,用C表示 例如: CFRC2, 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安全性能等进行各种分CIFC2, 表示佣金率为2% 2.折扣一般按发票金额乘以约定的折扣百分率,即得到应减除的折扣金额。作价方法:1.固定作价:常见做法,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具体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固定不变。2.非固定作价:在外贸业务中也叫“活价”,买卖双方在磋商交易时,先在合同中约定成交的品种、数量、交货期以及日后作价方法,暂不确定成交价格。3.滑动价格:在合同中规定价格的同时,还规定价格调整条款。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买方样品(Sale by Buyer’s Sample)— 卖方样品(Sale by Seller’s Sample)品质的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机动幅度:允许卖方交货品质可在一定幅度内机动掌握。1.规定范围:允许品质指标差异的范围。2.规定极限:允许品质规格变动的上下限。例如:芝麻含油量45%(最低),水分8%(最高)。3.规定上下差异:允许品质指标上下变动幅度。例如:鸭绒含绒量20%,上下1%。品质公差:允许卖方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公认的误差。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 clause)规定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可多于或少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的一定幅度的条款,也称增减条款(plus or minus clause)。如:5000M/T, with5% more or le at seller’s option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运输标志又称“唛头”或“唛 LP

收/发货人的名称代号、简单的几何图形。SAN FRANCISCO

目的港或目的地的名称

NO.1/100

件号 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中性包装是指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包装。无牌中性包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品牌;定牌中性包装是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原因 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货物的检验(Inspection of the goods)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争议的发生,以及发生争议后便于分清责任和进行处理,对卖方交付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卫生、安全等方面进行检验,以确定合同标的物是否符合买卖合同或法律或法规的规定。法定检验法定检验是指商检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规

析和测量,并出具检验证书的活动。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经过长途运输,经常发生残损、短少甚至灭失等现象,这样就需要一个公正的、具有商品专业知识的第三者,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鉴定,以查明货损原因,确定责任归属,以利货物的交接和交易的顺利进行。因此,货物检验是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检验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货物检验的内容检验内容主要包括:品质检验、数量和重(质)量检验、包装检验、卫生检验、残损鉴定等。进出口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程序1)报验(Application for inspection)。指进出口商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填写报验申请单,同时提交合同、信用证、成交样品及其他必要的资料。2)抽样(Sampling)。又译“扦样”。3)检验(Inspection)。4)签证(Visa)。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B/L),简称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接管承运货物或货物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有三点:一是货物收据,证明船方已收到或接管货物;二是物权凭证,提单持有人有权凭以提货,还可背书转让其货物所有权;三是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条款规定了承、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与豁免,是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海运提单的种

类()根据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和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2)根据货物外表有无不良批注来划分,可分为清洁提单(clean 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或foul B/L)。(3)根据运输方式来划分,有直达提单(direct B/L)、转船提单(tranhipment B/L)、联运提单(through B/L)。(4)根据抬头(收货人)不同来划分,有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open/blank B/L)和指示提单(order B/L)三种。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的条件(1)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要签订一份多式联运合同,以明确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2)必须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3)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 MTD),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负责(我国使用C.T.B/L)。(4)必须是全程统一运价,一次收取。(5)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集装箱的运营方式:

1.装箱方式(1)整箱货(FCL):在海关的监督下,货方负责装拆箱的货物(可在货主仓库或集装箱货场交货)。(2)拼箱货(LCL):由承运人负责装拆箱的任何数量的货物(在集装箱货运站交货)。2.交接方式(四种九类)(1)FCL—FCL(整箱交,整箱收),适用于CY—CY,Door—Door,CY—Door,Door—CY。(2)费等已包含其中)优惠。

3、条件(1)必须经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应以CFR、CIF美国西海岸港口作为价格条款。(2)货物最终目的地必须属于OCP地区范围。如:合同、信用证中表示为:“自×××(装运港)至×××(美国西部港口)OCP×××(内陆地点)”,英文为:Shipment from ×××to ×××OCP××FCL—LCL(整箱交,拆箱收),适用于CY—CFS,Door—CFS。(3)LCL—FCL(拼箱交,整箱收),适用于CFS—CYCFS—Door。(4)LCL—LCL(拼箱交,拆箱收),适用于CFS—CFS(很少使用)。其中CY—Door,Door—Door,CFS—Door目的港至收货人仓库这段路运费很难掌握,故一般不接受。集装箱计费方法:集装箱运费包括内陆运费、拼箱费、堆场服务费、海运运费、集装箱及其设备使用费等。集装箱运费计收方法基本上有两种:以每运费吨(freight ton)为计算单位(按件杂货费率);按包箱费率以每个集装箱为计费单位。班轮运费的计算(1)根据货物名称,从有关运价表中,查找所装商品等级和计费标准;(2)找出运往的目的港所属航线,在等级费率表中查出该等级货物的基本费率,算出单位基本运费;(3)查出各附加费的费率,计算出单位附加费。(4)班轮运费=基本运费*(1+附加费率之和)*数量在没有任何附加费的情况下,其计算公式为:总运费=基本费率×货运量(即F=f×Q);在拥有附加费,且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百分比收取的情况下,其计算公式为:F=fQ(1+S1+S2+„„+Sn)(式中S1„„Sn为各项附加费的百分比)。如果是从价运费,按规定的百分比乘以FOB货值即可。实例:某公司出口科威特文具1000箱,每箱毛重30公斤,体积0.035立方米。货物由大连装中国(外运)轮船,运往科威特港。试计算应付船公司运费。外运使用《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3号本》。以1994年本为例,查得文具属于9级货,计收标准为W/M,科威特所属波斯湾航线,大连至科威特基本费率为76美元/运费吨,直航附加费为5美元/运费吨。该批货每箱尺码(0.035立方米)比每箱重量(30÷1000=0.03公吨)高,所以按尺码吨计收(每箱运费=0.035×(76+5)=2.835美元),应付船公司总运费为2.835×1000箱=2835美元。OCP条款OCP(Overland Common Point),译作“内陆公共点或陆路共通点”。

1、OCP区域:美国内陆区域,以落基山脉为界,其以东地区均为OCP区域范围。

2、OCP运输优惠率:是美国太平洋航运公会为争取运往美国内陆地区的货物,对其途径美国西海岸转运直达美国东海岸而制定的一个较低的费率。比美国当地运费率约低3%~5%,同时可享有比直达美国东海岸港口每尺码吨约低3-5美元的海运运费(内陆转运费、码头费、装卸

×.(上海、西雅图Seattle、底特律Detroit)(3)海运提单上必须标注“OCP”字样。提单中卸货港填制Seattle OCP,目的地栏填制OCP Detroit;货物品名、麦头及货物包装上应注明Seattle OCP Detroit。海运提单的填制方法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船长有意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该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即恢复、修复受损货物并将其运送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中国运输保险对基本险的责任范围的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的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orWPA)和一切险(All Risks)。1.平安险(1)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到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船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的危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毁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性、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中如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2.水渍险 保险公司除担负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3.一切险 保险公司除担负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而遭受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任。从三种基本险别的责任范围来看,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最小。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比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大。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三种基本险别中最大的一种,它是平安险、水渍险加一般附加险的总和。“仓对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W/W)保险公司对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的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仓库为止。(在仓库发生的损失概不负责)“运离”:保险货物一经离开发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为开始; “到达”:保险货物一经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终止;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协会货物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简称 I.C.C.)共有六种险别:1.协会货物(A)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2.协会货物(B)险条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3.协会货物(C)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Cargo);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险别的选择(水渍险的费率约相当于一切险的1/2,平安险约相当于一切险的1/3)一切险:毛、棉、麻、丝、绸、服装类和化学纤维类商品,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如粘污、钩损、偷窃、短少、雨淋等。平安险:低值、裸装的大宗货物如矿砂、钢材、铸铁制品,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投保舱面险(附加险)。水渍险:不大可能发生碰损、破碎,或容易生锈但不影响使用的货物,如铁钉、铁丝、螺丝等小五金类商品,以及旧汽车、旧机床等二手货.出口货物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保险费= CIF(或CIP)价×(1+10%)×保险费率 若以CFR或CPT价格成交,则要算出CIF价。保险费的计算例题一

一批货物由上海出口至某国某港口CIF总金额为30000美元,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6%)及战争险(保险费率0.03%),保险金额按CIF总金额,客户要求加保一成.求应付保险费.解: 应付的保险费=30000×(1+10%)×0.63%= 33000 × 0.63%= 207.90(美元)保险索赔(claim).损失通知:当被保险人获悉或发现保险货物遭损,应马上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查核发货人或承运人责任。延迟通知,会耽误保险人进行有关工作,引起异议,影响索赔。2.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货物明显受损或整件短少,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以及海关、港务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当这些损失涉及承运人、受托人或其

他有关方面如码头、装卸公司的责任,应立即以书面向他们提出索赔,并保留追偿权利,必要时还要申请延长索赔时效。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保险货物受损后,作为货方的被保险人应该对受损货物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特别是对受损货物,被保险人仍须协助保险人进行转售、修理和改变用途等工作。因为相对于保险人而言,被保险人对于货物的性能、用途更加熟悉,因此,原则上残货应由货方处理。4.备妥索赔单证: 保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契约,如提单、运单和邮单等;发票;装箱单、磅码单;向承运人或有责任方请求赔偿的书面文件;检验报告;海事报告摘录或海事声明书;货损货差证明;索赔清单。5.代位追偿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D/P)是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1)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进口人见票时立即付款,领取货运单据。(2)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进口人见票时承兑,待汇票到期时,买方付款领取货运单据。承兑交单(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D/A)是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即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领取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时再付款。跟单托收的程序(1)出口人发货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告知托收行如何处理该笔交易及发生问题时应采取的措施),连同货运单据一并交给托收行,委托其代收货款。(2)托收行收到托收指示和单证后,检验单证与托收指令是否相符,确保单证没有遗失后,将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单据寄代收行,委托其代为收款。(3)代收行收到汇票和单据后,及时向进口人提示,如果是即期汇票,进口人立即付款,取得单据;如果是远期汇票,进口人立即承兑。(4)代收行收到货款后,拨付托收行。(5)托收行收到货款转交出口人。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在指定的地点支付的书面保证。信用证的特点1.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3.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信用证的结算程序

(一)开证、通知1.买卖双方订立合同。2.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3.开证行开立信用证。4通知行通知信用证。

(二)交单、付款1.出口商审证、发货、交单。2.议付行议付、索偿3.偿付。偿付(reimbursement)是指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向议付行付款的行为。4.付款、赎单、提货。开证行偿付后,通知买方付款赎单。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

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损害赔偿。方在合同中规定的期限。一般索赔期限不宜过长,也不宜规定得太短。规定索赔期的起算方法通常有:(1)索赔: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在争议发生后,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要求,在法律上指主张权利。涉及国际货物买卖的索赔,一般都有三种情况:即贸易索赔、运输索赔和保险索赔。理赔:违约方受理受害方提出的赔偿要求或其他权利主张。仲裁是指买卖双方自行达成协议,愿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award)。由于仲裁是依照法律所允许的仲裁程序裁定争端,因而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仲裁协议的作用:

1、表明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自愿提交仲裁。

2、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可排除法院对于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仲裁协议的形式有两类:(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2)提交仲裁的协议(Submiion,Arbitration Agreement)。是指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同意将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协议。(3)援引(Reference)式仲裁协议。是指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通过援引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即同意有关争议按照某公约中的仲裁条款所述内容进行仲裁。国际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通常包括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内容。

(一)仲裁范围仲裁范围是指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范围,也是仲裁庭依法管辖的范围。

(二)仲裁地点仲裁地点是指仲裁所选择的地点。(1)力争规定在我国仲裁;(2)如争取不到在我国仲裁,可以选择在被诉方所在国仲裁;(3)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

(三)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是常设仲裁机构,也可以是临时仲裁机构。

(四)仲裁规则仲裁程序与规则是指进行仲裁的程序和具体做法,包括如何提交仲裁申请,如何进行答辩,如何指定仲裁员,如何组成仲裁庭,如何进行仲裁审理,如何做出裁决及如何交纳仲裁费等。在哪个仲裁机构仲裁,就应遵守哪个机构的仲裁规则。

(五)仲裁效力仲裁效力是指仲裁机构所作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否有约束力,是否是终局性的,以及能否向法院上诉,要求变更裁决等。多数国家都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对双方均具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

(六)仲裁费用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可由仲裁庭酌情决定异议和索赔条款1.索赔依据 索赔依据是指索赔时应提供的证据及出证机构。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是指合同和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对违约事实提出索赔时,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事实依据是指违约的事实、情节及其证据,是提出索赔要求的客观基础。2.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是指索赔方提赔的有效时限。索赔期限的规定方法有两种,即法定索赔期和约定索赔期。法定索赔期是指合同适用的法律规定的期限。约定索赔期是指买卖双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天起算;(2)货物到达目的港卸离海轮后××天起算;(3)货物到达买方营业场所或用户所在地后××天起算;(4)货物经检验后××天起算。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应当具备的条件(1)意外事件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2)意外事件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3)意外事件的发生及其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2.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1)自然力事件。是指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旱灾、雨灾、冰灾、雪灾、雷电和地震等。(2)社会力事件(政府行为事件和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事件是指合同成立后,政府当局发布了新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禁令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社会异常事件是指战争、罢工、暴动、骚乱等事件,给合同履行造成障碍。并非所有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事件都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如汇率变化、价格波动等正常贸易风险,或如怠工、关闭工厂、船期变更等就不属于此范围。发盘(offer),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作要约。是交易的一方——发盘人,向另一方——受盘人提出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的各项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行为。卖方发盘称为售货发盘(selling offer);买方发盘称为购货发盘(Buying offer),习惯称为递盘。1)发盘的构成条件: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表明发盘人受该发盘的约束;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发盘的内容应该是完整、明确和终局的)。其中“完整”最好做到: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和支付方法等主要交易条件一一列明。2)发盘的有效期。1.规定最迟送达发盘人的时间。如“限15日复到有效”。2.规定一段接受时间,如“发盘3天有效”。3)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和撤销(revocation)发盘的撤回:发盘人于发盘尚未生效之时,可将其撤回。即撤回通知应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发盘的撤销:受盘人在收到发盘后做出接受之前,发盘人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可将发盘撤销。但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同。英美法认为,发盘在被接受之前可以撤销;大陆法认为,发盘生效后即不得撤销;德国法律明确规定,发盘在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可撤销;法国法律虽然同意要约可以撤销,但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际上认为发盘在有效期内不可撤销。《公约》采取了折中的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后,在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前,发盘人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发盘可以撤销。但下列两种情形下不可撤销:A、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B、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的。4)发盘的失效接受(acceptance),法律上称作承诺,是受盘人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愿意

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也就是说,交易的一方完全同意对方发来的报盘或还盘的内容所做出的肯定表示。1)构成接受的条件A.接受必须由合法的受盘人做出。B.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镜像原则)C.必须在有效期内接受。D.接受必须表示出来。缄默或不行动不构成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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