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_宁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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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石寨村便民服务中心改造工程
发 包 人: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石寨村村民委员会
承 包 人:
日 期: 2018 年 月 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制定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石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 石寨村便民服务中心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比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石寨村便民服务中心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石寨村王家岚垭社
工程内容:本工程主要对石寨村便民服务中心现有办公楼进行改造,建设内容含:结构基础、主体结构、砌体结构;建筑门窗、墙体抹灰、外墙漆(砖)部分,安装工程上下水、强弱电。改造后石寨村便民服务中心为两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454.29㎡。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北碚发改【2018】99号
资金来源:业主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图示、图说、工程量清单及比选文件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8 年9月20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9 年1月20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20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标准。
五、合同形式
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的合同价款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暂列金额: 元(其中计日工金额 元)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 元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六份,发包
人执叁份,承包人执贰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地点: 年
月
日
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4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石寨村村民委员会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1、督促、检查监理及承包人是否按合同及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实施,2、负责工程周边关系的协调,3、对工程变更、工程量、比选范围外材料价格的认定。
1.1.2.3 承包人: 承包人派驻的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注:项目经理必须是承包人在比选报价函中的项目经理,不得更换。1.1.2.6 监理人: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1、详见监理合同,2、工程设计变更,3、比选范围外材料价格的核定。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石寨村便民服务中心改造工程
1.1.3.3 临时工程:施工用水、用电接口由发包人指定地点,承包人自行接通并负责维护和营运,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且此费用均包括在合同包干价中。其他临时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其费用,且此费用均包括在合同包干价中。
1.1.3.4 单位工程:施工图、图示、图说、工程量清单及比选文件范围内的全部内容。1.1.3.10 永久占地: 以国家批准的有关范围为准
1.1.3.11 临时占地:
不提供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 2年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选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8)比选报价函及比选报价函附录;(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承包人按中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开工前7天提供施工图纸一式肆套,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采用。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及承担:不采用。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工程月进度计划、工程月进度报表。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供全套工程技术档案资料3套(以国家建设工程档案规范要求的为准),每月20日前提供下月工程进度计划及当月工程进度报表。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14天。1.6.3 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 不少于该项工作施工前14天。
1.7联络
1.7.2 联络送达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为准。
1.8转让
不允许。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双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双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1)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有关资料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提供,施工场地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以实际提供时间为准,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
(2)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正式开工前完成,并满足施工要求。(3)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指定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接管接线位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安表并接通,承包人按表计量缴纳水电费。
(4)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和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正式开工前完成。(5)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随施工图同时提供。
(6)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完成全部手续。
(7)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由承发包双方、监理及相关部门人员共同到现场当面交验,并书面确认。
(8)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 签订合同时,同时进行。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_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0)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无,若有发生,双方另行签补充协议书。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 无。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 以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为准。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对于可能存在同步进行或交叉作业情况的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应为其他专业工程作业提供作业面、施工道路等条件并作好衔接配合工作。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再单独计取。
4.1.10 其他义务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不采用。(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1、工程开工前七天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各叁份;
2、收到图纸交底纪要后七日内提供本工程施工进度总计划及调整后的的施工组织设计;
3、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报送本月工程进度月报及次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各叁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成立保卫部门,并在施工区域安装照明设施,防止施工材料、机械设备、器材的丢失和发包人在施工区域的安全,设置有关施工标志,以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安全,并承担相关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不采用。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开工前,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竣工验收交付前由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工作;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由发包人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_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期间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材料堆放有序,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将施工场地内的环境卫生清理、打扫干净。
(9)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房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项目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 1.担保形式:转账支票
2.担保金额: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10%。
3.递交时间: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递交至比选人指定帐户,否则取消中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比选人将依序重新确定中标人。
发包人返还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支付完民工工资后一次性退还(无息)。
4.3分包
4.3.2 分包的内容
不允许分包。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承包人在比选申请报价时已充分考虑,施工中不再单独计取任何费用。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本工程承包范围内所用的全部材
料、设备原则上均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和比选文件要求负责采购、运输、保管,但承包人必须提供材料、设备的产地、生产企业、数量、规格、技术经济参数、质量等级、色彩、价格等报发包人及监理人书面认可后才能采购,否则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5.1.2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材料到场前七天向监理人报送相关资料文件审批,监理人收到送审资料文件后三天内审批完毕。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不采用
材料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 不采用 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不采用 工程设备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 不采用 5.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接收、运输与保管: 不采用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 无
临时占地的申请: 由承包人负责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 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 承包人
相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另行支付。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承包人
7.2.2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后三日内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
承包人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 发出开工通知后3天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还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3治安保卫
9.3.1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 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9.3.2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由承包人负责。
9.4环境保护
9.4.1承包人还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1)工程开工前七天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叁份;(2)收到技术交底纪要后七日内提供优化施工组织设计;(3)每月20日提供下月工程进度计划及当月工程进度报表各叁份。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关的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后7天内。
11开工和竣工
工期确定:从发包人向承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标明开工日期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发包人之日止为工程建设工期。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顺延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字后确认。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无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逾期竣工违约金按1000元/天计算。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
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款的5%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无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执行以下规定: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2001
(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2002(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01(4)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0617-2010(5)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 147-2004(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59-2011(7)《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T29-1010(8)《建筑给水聚丙烯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GB/T50349-2005(9)《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CJ164-2002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13.2.1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图纸会审交底后7个工作日内 13.2.2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提供便利。
13.2.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的,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2.4施工中,发包人发现质量及问题的,发包人可责令承包人整改或停工,直至达到合格要求,所费工料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与内容:所有工程变更必须经设计人、发包人、监理人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15.3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变更经批准后七天内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收到后七天内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①设计变更部分以及暂定工程量部分,当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适应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比选申请综合单价,则按该项目的比选申请人综合单价计价。比选申请报价时,某一子项的合价报价小于所报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量的相乘所得的合价,则结算时以该子项合价报价除以相应子项工程量清单量所得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结算单价。
②当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类似变更工程项目的比选申请综合单价,则参照报价中类似项目的比选申请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③本比选文件未提及的工作内容或设计变更或工程增减部分和比选范围以外的零星工作内容在施工中发生以后以现行定额及配套文件为依据进行计算,材料由建设方、监理方和施工方共同认质、认价,人工费调整按施工期间的造价信息平均值进行调整,按以上方法计算后总价下浮15%进入结算。措施费由承包人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无
15.8暂估价
15.8.1 发包人、承包人在采用比选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时的权利与义务:不采用。
15.8.3 不属于依法必须比选的暂估价工程最终价格的估价人:
发包人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当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波动在正负5%(含5%)以内时不做调整,当波动超过正负5%时做调整,超过部分按《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施工期间(开工报告至主体完工)均价调整。调整基数为招投标完成当月的上一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其余材料及设备均不予调整。结算时由国家审计机关按相关规定执行,施工过程中,承发包双方不再组织认价。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不采用。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不采用。
17.2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 无 17.2.2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无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无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5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1)付款次数及编号;(2)工程形象进度;(3)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
已付工程款总额;(4)本次应付进度款。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不采用。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不采用。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法和支付时间:(1)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2)工程全部竣工且经验收合格,支付至中标价的40%;承包人支付完农民工工资并将工资支付表在施工地点公示7日无异议后,支付至中标价的85%。在公示期间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或因欠薪造成民工上访的,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后,可根据欠薪和上访人数多少按照1000—5000元/次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
(3)工程结算且完成审计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余3%留作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无息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保修期按国家工程质量保修条款规定执行)。
17.4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 审定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办完竣工结算并经审计定案后在支付最后一次工程款时,一次性扣留审计审定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和责任及保修期限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自费修复;若承包人不履行义务和责任,则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提交5份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竣工结算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回的预付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17.5.3竣工结算原则
1.承包(包干)范围内的结算原则:
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方式,包干范围为:施工图、图示、图说、工程量清单及比选文件范围
内的全部内容。
结算总价=合同价+工程变更项目结算价 2.工程变更项目价款结算办法:
①设计变更部分以及暂定工程量部分,当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适应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比选申请综合单价,则按该项目的比选申请人综合单价计价。比选申请报价时,某一子项的合价报价小于所报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量的相乘所得的合价,则结算时以该子项合价报价除以相应子项工程量清单量所得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结算单价。
②当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类似变更工程项目的比选申请综合单价,则参照报价中类似项目的比选申请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③本比选文件未提及的工作内容或设计变更或工程增减部分和比选范围以外的零星工作内容在施工中发生以后以现行定额及配套文件为依据进行计算,材料由建设方、监理方和施工方共同认质、认价,人工费调整按施工期间的造价信息平均值进行调整,按以上方法计算后总价下浮15%进入结算。措施费由承包人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3.本工程承包范围内所用的全部材料、设备原则上均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上的要求负责采购、运输、保管,但承包人必须提供材料、设备的产地、生产企业、数量、规格、技术经济参数、质量等级、色彩、价格等报发包人及监理人书面认可后才能采购,否则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4.本工程审定金额高于合同价以合同金额为准,审定金额低于合同价以审定金额为准。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提交5份最终结清申请单。
工程结算审计费用:竣工后工程造价审减(增)额与送审价相比小于5%的审计服务费由发包方负担,工程造价审减(增)额与送审价相比大于或等于5%的审计服务费由承包方负担。
18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 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的完整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份数:
一式叁套
18.3验收
实际竣工日期: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验收合格日为准,则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验收合格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8.5施工期运行
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无
18.6试运行
18.6.1试运行的组织及费用承担: 无
18.7竣工清场
18.7.1竣工清场:由承包人负责。此价款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如果承包人不履行职责,则由发包人另行委托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组织竣工清场,相关费用从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中扣除。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其临时工程撤离的要求: 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全部撤离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其临时工程的时间。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要求部分人员和施工设备仍留在场内的,承包人应提交其留场人员和设备的明细表及最后撤离时间。延后撤离造成发包人增加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包干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投保人: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投保内容: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4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5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其他内容、保险金额、费率及期限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保险条件: 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20.6.4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全部由承包人补偿。
增加项:
关于工程保险的补充约定:承包人应按规定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该项保险的一切费用。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办理或要求办理的各类强制保险、劳动保险和承包人认为需投保的等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办理并承担一切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的范围: 执行通用条款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合同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 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格式
1、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编号:
重庆市工程质量保修书
(施 工 单 位)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年 月 日
2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承建的工程项目范围和内容均为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和内容。
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2.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2.3电气管线为 年,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2.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2.5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2.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签章)
承包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月**日
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石寨村村民委员会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