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及贫困生认定标准_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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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贫困生认定标准
一、贫困生资格认定国家标准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学生;
2、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家有危重病人,家庭无经济来源的学生或身患残疾的学生,须由所属乡镇或街道单位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
3、除国家规定的抚恤金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烈士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须由所属乡镇或街道单位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
4、家庭年收入为家庭所在地居民最低平均生活水准线以下的城市下岗职工子女,下岗职工应由所在居委会开具证明,单位效益不好的应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5、农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000元的学生,须由所属乡镇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
6、因家庭发生突然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7、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因患严重疾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二、贫困生资格认定标准分为贫困和特别贫困两个档次
(一)、贫困生
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贫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贫困的参考条件: 1)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农村学生;
2)
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3)
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
直系家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5)
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
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
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子女; 8)
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二)、特困生
1、完全无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贫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困的参考条件 1)
烈士子女;
2)
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
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4)
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5)
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6)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
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8)
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三、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或特困):
1、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正,如:吸烟、酗酒、大吃大喝等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2、存在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
3、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4、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违反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者;
5、因个人学习不努力在学年内有3门以上(含3门)课程不及格者;
6、被学校通报批评3次以上(含3次)者;
7、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