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事厅文件_黑龙江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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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事厅文件

黑人发[2004]5 6号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全省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调整工作的意见

各地、市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 9 9 9]6 5号)精神,我省于2 0 0 1年全面推行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评聘分开制度,由过去的指标管理为现在的岗位管理,并对各市(地)和省直各部门核定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这一制度的推行,对引入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单位用人自主权及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事业的不断发展和人员的变化,原核定的结构比例已不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6为此,现对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通知》(黑发[2 0 O 3]1 4号)中提出的‚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坚持‘脱钩、分类、放权、搞活’原则‛的要求,从2 0 0 4年起,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按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1、市(地)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不再由省人事厅核准,各市(地)人事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省人事厅对其确定的结构比例实行备案管

理;

2、各县(市)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由各主管市(地)人事局进一步明确;

3、省农垦总局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可比照市(地)管理;

4、省直各部门所属及省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由省人事厅核准或备案管理。

(二)按财政拨款渠道分类管理

1、省直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须经省人事厅核准,且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总量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双重控制;

2、省直财政部分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确定

本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调整工作,必须以事业单位设定专业技术岗位为前提,并规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之后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重新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一)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

各事业单位在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做到立足现在,着眼长远。重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因事设岗原则岗即按照本单位各部门职责范围划定岗位岗不应因人设岗。

2、规范化原则。即岗位名称及职责范围均应规范。特别是关键性岗位,应突出创新和创造。

3、整分合原则。即在整体规划下,明确岗位分工,又在分工基础上,实现有效的综合。使各岗位职责明确,又能同步协调。

4、最少岗位数原则。即设岗应充分考虑到节约人力成本,以最少的投入,获

得最高的效率。

(二)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基本原则

1、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应在各单位科学设岗的基础上,按照事业单位的分类,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本身根据本部门或本单位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的地位和影响,结合现有规模、专业实力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批准的编制定员范围内加以确定。

2、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确定要有利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加强专业技术工作,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要有利于促进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要有利于在国家宏观管理下单位用人自主权的落实和发挥。

三、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核准与备案

1、按照事业单位分级管理原则,市(地)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核准与备案,由各市(地)人事局自行确定。

2、省直各部门所属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将其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根据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基本原则,以省编委办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编制数之和为基数,拟定本部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财政部分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由本单位在设岗基础上自行拟定,报主管部门并省人事厅备案。

3、省直属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在设岗基础上,根据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基本原则,以省编委办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编制数之和为基数,拟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财政部分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由本单位在设岗基础上自行拟定,报省人事厅备案。

四、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调整

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一经核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每3年调整核准一次。确因机构变化,事业发展,编制增减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可提前按上述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核准与备案程序办理。

五、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管理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重新核准后,各单位应根据设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本着事职相符、人事相宜的原则,在已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中,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逐步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

2、对已接近或达到核定结构比例的单位,要强化竞争机制,通过自然减员、流动、低聘或解聘等措施,空出岗位,用以吸引和选拔优秀人才。尚未达到结构比例的单位,要严格控制聘任数量,做到逐年逐步到位。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仍使用《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手册》。其中,省直各部门所属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一式三册(单位一册、主管部门一册、省人事厅一册);财政部分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一式二册(单位一册、主管部门一册);省直属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一式二册(单位一册、省人事厅一册)。

4、省直单位有空岗需要聘任时,属财政金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或省直属单位)带《岗位管理手册》到省人事厅职称处核定岗位,领取工资卡;属财政部分补助或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由各单位带《岗位管理手册》到其主管部门核定岗位后,到省人事厅工资处办理兑现职务工资手续。

六、有关要求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调整工作要与数据库建设结合起来,在认真做好数据库中人员信息更新和补充的基础上,上报本部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结构比例方案核准与备案截止时间为2 O O 4年9月3 0日。

七、各市(地)及省农垦总局可比照上述办法管理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切实做好本次结构比例的调整工作。

黑龙江省人事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黑龙江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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