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竣工验收(精)_水土保持竣工验收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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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竣工验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审批所需材料:

1、验收申请书;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3、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4、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办事流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政府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受理的意见;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面告知受理。

2、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竣工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3、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4、签署意见,办理验收手续。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作出验收结论,10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是否纳入政务中心受理: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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