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及分析_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析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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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7年1月27日,名称为“一种无纺布成型机”的97207060.5号实用新型专利。

该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是:

“一种无纺布成型机具有箱体(1)、输网帘(10)和导布辊(5),其特征是:箱体内设有圆网鼓(3),其内层为栅格状不锈钢筒体(12),外层为不锈钢丝网(13),圆网鼓一端设有离心风叶(7)与箱体外壳固定的风机座(8)相连,箱体上、下方均设有气流分配板与加热器,在箱体一侧通风口处输网帘的上方固定有冷却辊(9)。”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人于2001年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认为该实用新型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分析: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

经审查合议组就该专利的创造性认为,证据12是一份美国专利,其公开日为1991年10月1日,可以用作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该专利公开了一种与本专利相关的纺织材料处理设备,从其附图及说明书文字部分可以得知,该设备的功能与本专利相同,其结构与本专利相似。具体说,该设备也包括箱体、圆网鼓、不锈钢筒体、不锈钢丝网、离心风叶、气流分配板和加热器。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比,只是输网帘、导布辊和冷却辊在证据12中未予以公开。在一台无纺布成型设备中,输网帘和导布辊是必不可少的,否则纤维网和成型后的网布将无法传送,这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公知的技术常识,也是无纺布成型设备中必设的部件,因此可以认为输网帘和导布辊已经隐含在证据12中。从本专利的说明书中看不出该冷却辊所带来的任何特殊效果。故合议组只能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观点来看待该冷却辊,即冷却辊的存在不能给无纺织物成型机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与证据12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被请求人关于创造性的争辩,合议组认为,被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本专利与证据12之间的下述区别:(1)本专利中的不锈钢筒体是栅格状的,而证据12中的筒体是穿孔的;(2)证据12中的分配板是靠近风机6的端板,而本专利则处于圆网鼓侧面的上下两侧;(3)证据12中的无纺织物成型设备还附加一内部保护罩,这是本专利所没有的。

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相比,在结构方面存在若干区别,此时应当如何判断该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

第一,对于一台机械设备而言,如果对比文件中未公开的部件属于该设备必不可少的,则应当认为该部件已经被隐含在其中。

第二,如果某一部件的存在对该设备的性能并未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即未产生明显的技术效果,则该部件的设置对其创造性无影响。

第三,如果从某一设备中将某一部件去除,从而导致其相应性能的丧失,则这种简化也不具备创造性。

第四,具有相同功能的已知手段的等效替换不具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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