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指南(定稿)_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简报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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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3年度

“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指南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教育厅和民政厅《学前教育资助暂行办法》(吉财教[2012]491号),制定2013年度“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指南如下:

A资助范围:

1、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园许可”、2、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工作任务:①统计、②核实、③存档)

B资助对象:

1、低保家庭;

2、孤儿。(工作任务:①汇总、②报送、③反馈、④存档)

C资助标准:

1、农村(含县镇)1500元每生每年;

2、城市2000元每生每年(全年按10个月计算)。(注意事项:农村与城市的标准,按月统计详见《学前资助暂行办法》第八条)。

D资金分担:省和市县按5:5的比例分担。幼儿园从事业收费中按3%—5%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E资助宣传: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的做好宣传和政策咨询工作,通过多种形式使广大儿童及监护人知晓受助的权利,让社会知晓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

一、资助申请:

以下涉及到的附件2至附件5均为《学前教育资助暂行办法》后附件。

1、家长申请,填写附件2:《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一式3份。

2、幼儿园审核初评,填报附件3:《学前教育资助资格申报汇总名册》一式2份。公示7天。

3、幼儿园要在开学一个月内(春季:3月25日前,秋季:9月25日前)将附件2:《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3:《学前教育资助资格申报汇总名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和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上报同级教育部门学生资助机构审核。

二、资助审核:

1、各级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幼儿园上报的《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2)、《学前教育资助资格申报汇总名册》(附件3)核实后,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核。

2、民政部门审核结果由教育部门学生资助机构向申报园反馈。

3、各地区资助机构负责汇总所辖县区《学前教育资助审核通过确认汇总表(年

学期)》(附件)一式2份,并于规定时间(春季:4月25日前,秋季:10月25日前)将汇总结果报省学生资助中心(纸质报送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街151号,大学生就业中心4楼403室。电子版发送至:JLZZZX@126.COM)。

4、幼儿园根据教育部门学生资助机构,反馈审核合格的幼儿名单,按月统计计算受资助幼儿实际在园月数(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算,半月以上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并填报《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应发幼儿名册》(附件4)一式2份,(春季学期7月5日、秋季学期12月5日前)报教育部门学生资助机构审核。

5、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助资金,并附报各幼儿园上报的《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应发幼儿名册》(附件4)。

三、资金发放

1、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和民政部门审核提供的数据,将资金拨付到教育主管部门资助管理机构。

2、各幼儿园组织受助幼儿家长在教育资助部门指定银行自行办卡,教育资助部门将资金存入受资助幼儿或监护人的银行卡上。

3、教育资助机构每年7月15日、12月15日前向财政及上级主管部门分别报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报表》(附件5)。

4、各地区资助机构负责汇总各县区《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报表》(附件5),并于规定时间(春季:7月31日前,秋季:12月31日前)将汇总结果报省学生资助中心(纸质报送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街151号,大学生就业中心4楼403室。电子版报送至:JLZZZX@126.COM)。

四、资金管理

1、教育资助机构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规范记账。

2、因退园等造成资金结余的,结转下一学期使用,同时抵顶下一学期财政应拨付资金。

五、资助管理

1、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机构应依据《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暂行办法》制定本地“学前教育资助实施细则”和“学前教育资助档案管理办法”。

2、各幼儿园要建立资助实名制信息档案,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助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并接受教育、审计、检查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附件:学前教育资助审核通过确认汇总表(年

学期)

吉林省学生资助中心 二○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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