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所“九个严禁”_车辆管理所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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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所“九个严禁”
一、严禁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严禁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牌证;
三、严禁为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四、严禁减少驾驶人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驾驶人考试作弊;
五、严禁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校、机动车销售商、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等营利性经营活动;
六、严禁违反规定收受企业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
七、严禁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
八、严禁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
九、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指定机动车检测、体检、照相或者推销产品。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聘用人员违反的,予以解聘。
《车辆管理所“九个严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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