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_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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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11]139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 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河南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等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并在本办法规定是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 方案审查评审必须按照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审查权限及职责
第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与其采矿权审批权限一致。
交通、水利、能源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按以下权限办理:
(一)依法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二)依法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第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土地复垦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复垦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复垦义务人按规定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对方案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复垦义务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第八条 方案受理、方案审查。
(一)方案受理 审查机关。
(二)受理资料
相应批复文件(生产类项目);
(7)公众参与相关资料;
(8)相关地区近期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资料;(9)项目区及复垦区照片及其他影像资料;(10)其他。
(三)方案审查包括属地审查、收件审查
1.属地审查。由复垦项目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审查内容包括:土地复垦用途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土地是否涉及基本农田;复垦范围、种类和权属是否属实;对属于改扩建的项目是否完成土地复垦任务或落实土地复垦费等情况应出具意见。
2.收件审查。由审查机关对送审方案材料齐全性进行审查;不符合收件条件的,自收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回送审单位。
第九条 复垦义务人负责如实提供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图件;负责征求土地权益人意见并对方案编制的真实性负责。编制单位接受复垦义务人的委托,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程和标准,科学合理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对所编制的方案负责。编制单位所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连续3次不能通过评审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我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第三章 方案评审
第十条 评审单位接受审查机关委托,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
(三)召开评审会。方案评审会由评审单位组织,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实行专家负责制。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汇报、专家质疑,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对通过评审的,评审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向审查机关出具书面意见。
通过评审单需要进行补充完善的方案,由评审专家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会同编制单位按评审专家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按修改意见补充完善方案并送评审单位。逾期不提交修改意见的,由评审单位报审查机关,由审查机关作退件处理。
未通过评审的,由审查机关将方案退回送审单位。
第四章 方案审查
第十五条 方案经评审通过后,审查机关根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报告》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的评审结论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经审查机关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作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督检查复垦义务人履行复垦义务的重要依据。方案的审核文件作为建设用地审批和申请采矿权以及采矿许可证年检的必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