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溪镇仁德路以东孙霞路_后溪镇仁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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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溪镇仁德路以东孙霞路 以北政府储备用地集体土地上房
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后溪镇仁德路以东孙霞路以北政府储备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11‟585号),需对位于集美区后溪镇后溪村,占地面积50001.988平方米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该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厦府办„2011‟8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 „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 „2005‟17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村镇企业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 „2007‟34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厦门市集美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集府„2005‟10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集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集美区岑东路197号,联系电话:0592-6293920。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人民镇政府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孙坂路800号,联系电话:0592-6263100。
二、征收范围:本次征收的范围为厦府地„2011‟585号批准用地红线内的集体土地房屋。具体详见角点坐标
角点坐标:X=26476.573 Y=53477.443
4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合法批建面积;受让方或受赠与方,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受让或受赠与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和受让方或者受赠予方原拥有的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若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行“拆一补一”,不享受“人均50平方米”政策。
3.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屋),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
4.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前未建成的,未建成部分,按集美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以730元/平方米缴款后,给予合法产权补偿安置。
5.在计算人均合法批建建筑面积时,宅基地申请表中记载的人口应合并计算。
6.被征收房屋产权证遗失的,经调查核实后,可根据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给予认定产权。
(三)被征收户口的认定
1.符合计划生育出生、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婚嫁、劳教释放人员等正常入户,农村大中专毕业生符合厦府„2007‟109号文规定应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计入被征收户(人)口(1)已被征收安置的户(人)口;
(2)2003年8月1日全市取消农村户口后迁入的户(人)口;
(3)空挂户口;
(4)违反计划生育出生的人口;(5)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6)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
(四)奖励方法
凡已办理《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集体土地房屋,可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最后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认定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六、其他补助费用
1.搬迁补助:对于一次性安置的,根据被征收人的产权面积按7元/平方米给予2次搬迁补助费;自行过渡安置的,根据被征收人的安置面积按7元/平方米给予3次搬迁补助费。
2.自行过渡补助费:在征收范围内安置,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在征收范围外安置,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自行过渡补助费按安置面积10元/平方米/每月给予补助(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计算)。逾期按20元/平方米/每月给予补助。
3.在安置房交房时,房屋征收部门应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三个月的安置房装修期过渡费。
七、征收工作实施计划
1.通知所有被征收户到征收工作点统一抽取商谈流水号,按流水号的顺序安排商谈;对当日未能达成协议的被征收户将取消本轮流水号优先权。
2.与达成协议的被征收户签定补偿安置协议书。3.按签定协议的先后顺序挑选安置房的房号。
4.补偿安置、奖励结果及征收进度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5.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被征收房屋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等资料,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被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