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相关名词解释_品牌的相关名词解释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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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三性”

俗称的“专利三性”是指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专利法修改后的强制许可:

1因未实施专利引发的强制许可。2因为充分实施专利而引发的强制许可。3因已被认定为垄断行为引发的强制许可。4因国家出现紧急状态引发的强制许可。5因国家出现非常情况引发的强制许可。6因公共利益引发的强制许可7因公共利益中的公共健康而引发的国内生产与销售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8因公共利益中的公共健康而引发的从WTO国家进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9因公共健康引发的强制许可。10因依存专利实施而引发的强制许可。

三、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的合理使用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不用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也不用经过任何机构批准,任何人都可以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专利产品以及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用专利方法销售的情况。

情况:除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外,还有以下几种:(1)强制许可。(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主要有:①专利权用尽后的第三人的某些行为②先使用权的实施行为③外国运输工具上使用专利的行为④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使用专利的行为(3)国家指定实施许可,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的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四、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能取得专利的发明可以是产品发明,也可以是方法发明。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是产品专利申请。

都有三性的要求;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要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及权利要求书等;可以适用强制许可;

(1)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我国专利法对申请发明专利的要求是,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的要求是,与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实用新型所包含的范围小于发明。由于发明是对产品、方法 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以,发明可以是产品发明,又可以是方法发明,还可以是改进发明。仅在产品发明中,又可以是定形产品发明或不定形产品发明。而且,除专利法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发明都可以依法获得专利权。但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范围则要窄得多,它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成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样,各种制造方法就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同时,与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无关的产品也不可能有实用新型产生。

(3)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短于发明。我国专利法明文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而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实用新型比发明的创造过程要简单、容易,发挥效益的时间也短得多。

(4)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过程比发明专利简单,专利局收到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即可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发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而对发明专利,则必须经过实质审查,无论是审查的手续和时间都要比实用新型复杂得多,长得多。

五、发明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1)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4)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5)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6)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7)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8)修改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9)属于重复授权。

专利侵权成立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2)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3)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不同部分属于等同手段替换;(4)侵权物中缺少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侵权不成立的情况:(1)缺少一个或一个必要技术特征;(2)有一项以上必要技术特征不相等

禁止反悔原则,在我国是指在专利申请、审查、无效过程中,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的往来文件中所作的承诺、放弃、认可的内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侵权纠纷中不得反悔。也就是说,在决定对一项技术方案是否授予专利权、专利权是否有效和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时,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解释应当前后一致,不允许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了获得专利权而在专利申请、审查、无效过程中对权利要求进行狭义或者较窄的解释,在侵权诉讼中为了证明他人侵权,又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广义或较宽的解释。

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即多余特征)予以略去,仅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是否含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和方法)未含盖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或某些技术特征,则应该按多余指定原则判断这一或这些技术特征是否是多余的技术特征。如果是多余特征,则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去除这些多余技术特征,然后,继续按等同原则判断是否侵权,如果不是,则应该判定为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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