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_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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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及时有效调解医疗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化解医疗纠纷的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卫生厅、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省监管局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医疗纠纷处理难的实际,现就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在医疗的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产生的医患纠纷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第一道防线”。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推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是贯彻《暂行办法》,运用人民调解手段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工作机制(一)调解委员会设置: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属于医院和患者以外的具有较强中立性的专门调解医疗纠纷的第三方。

县卫生局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由3-5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组成,专职人民调解员应是熟悉医疗法律法规及调解业务。必要时可聘请医疗机构所在地其他机构人民调解员为兼职调解员,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均由调委会聘任。建立调解员名册,供调委会指派调解和纠纷当事人选择调解。

县司法局和卫生局聘请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者分别建立医学、法律咨询专家库,主要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帮助医疗调解委员会做到依法、规范调解。

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制度,成员由卫生局医政科学、二级医疗机构的医务科负责人和乡镇卫生院的院长组

成,主要负责医疗机构与调委会之间的联系。

二级以上医院均应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并配备工作人员,负责调解由医院与患方协商解决范畴的医患纠纷;其他医院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各医疗机构应当设双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备案。

(二)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原则

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依法独立受理和调解全县范围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但下列纠纷除外:

1、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2、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正在行政调解之中的;

3、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经医疗纠纷调委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

4、因非法行医而弓l起的纠纷;

5、医疗机构中发生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它民事纠纷。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其它职能: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

2、向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咨询;

3、协助处理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4、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5、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市卫生、司法局汇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建议与意见。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坚持的原则是:

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平等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保障诉讼权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监督原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

属地管理原则。医患双方申请调解医疗纠纷,原则上应当向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

三、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基本程序(一)受理

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县范围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可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应书面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因以下情况发生的纠纷的不予受理:因非法行医而引起的纠纷;医疗机构中发生的非医疗行为弓I起的其它民事纠纷。

(二)调解

1、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予以受理。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

(2)召集医患双方当事人到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

(3)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调解;(4)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

(5)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1个月。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可以以承保人身份参加医疗纠纷调解。调解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回避机制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调解协议制作及履行

调解成功的医疗纠纷,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使用司法部统一的文书格式,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的方式、地点和期限;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

签名,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持一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当事人自愿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使之具有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的理赔依据。

(四)建立回访机制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做好记录,确保调解协议落实到位。

四、保障措施

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调委会正常工作所需的办公用房租金、购置办公设备资金、人员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等筹建与运行费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人民调解员的推荐、招聘、培训、业务管理、考核、指导等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因调解工作需要调阅档案、询问相关人员、咨询专家意见等正当权利应得到保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正确处理事前防范与事后调处的关系,通过分析典型医疗纠纷及特点进行针对性改进,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肥西县司法局 肥西县卫生局

二○一一年8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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