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社区矫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_社区矫正中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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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县社区矫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营山县司法局基层股
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全面启动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今年正式启动并开展工作,但由于工作体制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已严重制约着矫正工作的正常、有效的展开,与上级文件要求存在着很大的距离和一系列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分离,司法所行使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职能缺乏法律依据、权威性不高。
1、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无相应的法律依据,目前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刑罚执行权力。我国《刑法》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由公安机关执行”,若罪犯在假释中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可见,除执行缓刑时公安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尚有法律依据外,其他的社区矫正方式都没有提到基层组织或别的组织可以参与刑罚的执行。司法行政机关要履行社区矫正职能,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强制措施作保障,又如何履职尽责?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只能对其进行一般的监管和教育,这仅仅对于一般表现较好的人员能奏效,但对于一些矫正态度不端正矫正行为不积极,综合表现不好的矫正对象,我们没有严厉的惩罚手段,仅仅是计分或扣分,真要给其一定处罚还要报请各部门研究,对一些严重不服从管理对象,需撤销其在社区服刑的手续就更加繁琐;这也使得司法所在矫正执法过程中“有责无权”、无法可依,其权威性大打折扣。
门,公安机关不可能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来监管社区服刑人员,加之协调、沟通不及时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必然造成权责不清、监管工作脱节等情况发生,导致刑事执行权力不能产生效益,不利于国家权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权力效用的发挥,最终的后果就是导致监管效率低下。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以来,实际上已改变了公安机关作为非监禁刑及监禁刑社会执行的执行主体地位,依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主体地位势在必行,有利于对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
二、社区矫正工作内容单一,矫正效果缺乏考核标准,解决实际问题有限。社区矫正主要任务是: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对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帮助他们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适应社会生活,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为实现上述目标,在实际工作中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教育内容、矫正方案要详实、具体,注重个案矫正。在工作启动以前,由于公安机关缺乏专门的执行机构与执行人员,基层派出所只做了材料接转手续,检查出狱证明、释放证明或解教证明,并列入重点管理范畴,进行入户登记,建立监控档案,上报县公安局和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的真正执行实际上都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对罪犯既要进行监督和管理,也要进行有效地教育、改造、帮助和服务。公安机
两个途径移交公安机关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正式启动后,由司法所负责教育矫正,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执法主体交叉管理容易出现衔接工作空挡,反映出统计不全,情况不实,人册不符且核对不清的问题,加之社会转型时期人员流动大,社会面控制难度大,客观上存在脱管、漏管、失控的现象。
四、矫正工作机构不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设置,从中央到地方都有相关文件规定,但到目前为止,从国家司法部到省、市、县司法厅(局)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设置不统一,没有统一的机构模式。特别是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还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没有专项的行政编制,只有挤占原有工作职能的司法行政编制,目前“机改”方案中又不同意增设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势必影响工作的开展。
五、专业矫正力量不适应。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司法所承担,而基层司法所的现状是人员少,工作量大,我县现有在编的13个司法所中,有2名(含以上)司法助理员的所2个,有1名司法助理员的所9个,还有2个司法所是有编制无人员。县司法局也没有专门工作机构和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编制严重不足,人少事多,已成为制约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瓶颈因素。此外,司法所的办公设备简陋,没有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严重影响工作的开展。
六、专项工作经费无保障。政法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大多由中央、省级转移支付解决,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全
多的空白,各级宣传主管部门没有涉及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内容,社会大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知晓率和认可度偏低,“罪犯只能在监狱高墙内服刑”的定式思维仍然存在较大的社会影响面,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的现象在我们下一步大力推进社区矫正的工作中仍将不同程度地出现,需要引起重视。
十、三项基地建设困难。目前我县没有警示教育基地、公益劳动基地、技能培训基地。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