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_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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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完成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建立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优良的学风,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留校察看处分的应届毕业生,毕业时查看期不满者,接结业处理;参加工作后,由所在单位对其在一年内的表现写出考察意见,经学校考核,却有明显进步表现,则可解除处分,由学校不发毕业证,经教育不改者,则作结业处理,不再补发毕业证。
第三章
违反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四条 攻击四项基本原则,由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言论与行为,经教育尚能认识错误并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张贴大小纸报或非法品,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二)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或组织非法组织,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侮辱和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凡扰乱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伪造、涂改政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八)凡参与收看淫秽影像及书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制作、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翻墙外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带头翻墙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并宣布缓刑执行者(属过失犯罪),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处理行政居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列)。
(五)被处以警告、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第七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与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8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作案,屡教不改、手段恶劣、民愤极大者,不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未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窃得财物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敲诈、抢劫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明知视赃物而帮助窝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罚款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物者,给与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损坏公物后果严重,赔偿金额超过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者,除按有关规定罚款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非法经商者,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五)散布封建迷信、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批评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六)酗酒滋事危及他人、破坏公物和公共秩序者,聚众闹事、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
对打架、群殴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3)致伤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伤他人,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致伤他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伤他人,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2)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过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凡打人使对方受伤者,要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侮辱妇女、道德败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生活作风越轨者分别给与下列处分:
(一)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校外租房居住、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见本宿舍留住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第十三条 一期内无故旷课达到以下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按实际授课 时间计):
(一)10-19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四条
对考试作弊者,分别给与下列处分:
(一)考试作弊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考试协同作弊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使他人代考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不尊敬师长、管理人员及门卫工作人员,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后果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侮辱的语言或狂妄的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动手殴打者,参照第十条相关条款加重处理。
第十六条
对其他违反校纪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日常行为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将依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学生日常行为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三)违纪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从轻处理:(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2)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任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出问题的。
(四)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加重处理:(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3)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4)屡教不改的。(5)饮酒后违纪的。
第十七条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在一学年内不得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不得参评优秀毕业生。
第四章
处分决定的分级管理和报批程序
第十八条
凡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由班主任提出,学生处审查,学校审批;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审查,报学校行政会议通过,校长批准。
第十九条
对于因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为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由学校直接处理。
第二十条
对犯错误学生,要及时做说服教育工作。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将心理问题同思想认识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答复本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对受处分后有明显 进步得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在毕业前写出一分写实性鉴定,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偷窃、诈骗财物、打架而受到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于因犯有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受到处分者,所偷窃、诈骗的财物要全部退赔。
(二)对于因打架伤害他人而受到处分者,要负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和营养费。第二十三条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对受处分后有显著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在毕业前写出一份写实性鉴定,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者,可参照本条例中相类似的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要通知其家长说明情况并让其将学生领回,以后出现的一切问题,学校概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