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_天使基金投后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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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部等八部委《关于促进科技和 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 540 号),加快推动科技金融工作,促进科技创新,根据《洛阳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专项行动计划 的通知》(洛政„2014‟57 号),特制定洛阳市天使投资引导资

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洛阳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资金,其宗旨是发挥 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通过引导资金的跟进投资,鼓 励天使投资机构(人)对具有专门技术的原创项目或具有发展潜 力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投资,助推科技型初创企业快速成长。第三条 引导资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承担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加强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投资 创业。

第四条 引导资金来源为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市 产业优化资金。每年资金投入不低于1000 万元,连续支持5 年 争取达到1 亿元,逐步实行县(市、区)联动。— 10 — 第二章 管理及使用方式

第五条 市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引导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 长,成员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银监分局等部门 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主 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确定资金委托管理机构和监管制度;

(三)审议确定资金托管银行;

(四)制定和审议引导资金投资实施与退出方案;

(五)其它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六条 引导资金以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委托管理 机构设立专户对引导资金进行管理,并代持相应股权;原则上应 在3 年内完成投资,退出资金主要用于滚动再投资。委托管理机构按年度从引导资金专户中直接提取管理费,年 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为3%,额度不超过专用账户当年收益;管理 费主要用于从事天使投资所发生的项目调查、评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等支出。— 11 —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对获得天使投资的创新型初创 企业进行跟进投资,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天使投资机构(人)投资所占企业股权最高不超过 49%,且不得控股,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二)按企业规模、企业发展阶段等对企业实施差别化投资,引导资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一般不超过100 万元,累计投资额 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三)引导资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天使投资 额的20%,且所占企业股权不得超过20%;

(四)引导资金对单个企业投资超过100 万元的为重大项目,所有重大项目的合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资金预算的50%。第八条 引导资金跟进投资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应满足以下 条件:

(一)在洛阳注册的孵化机构内的科技型企业,处于种子期 或初创期阶段,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36 个月;

(二)投资领域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 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等相关研发活动,且拥有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三)已制定明确的经营计划书或商业计划书。

第九条 天使投资机构(人)登记规定。对天使投资机构(人)实行登记制度,分为天使投资机构(人)登记和天使投资机构(人)投资项目登记两类。登记的天使投资机构(人)和天使投资项目,— 12 —

作为引导资金跟进投资的依据。

(一)天使投资机构(人)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洛阳市天使投资机构(人)备案登记表;

2.天使投资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登记证书(复印 件);

3.天使投资机构管理团队从事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的管理 人员的资质证书和相关证明;

4.天使投资机构银行资信证明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 5.天使投资人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和投资意向书。

(二)天使投资机构(人)的投资项目应满足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

第十条 申请引导资金跟进投资的创新型初创企业需提供 以下材料:

(一)洛阳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跟进投资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 身份证明和企业章程(复印件);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不足1 年除外),及最近一期 的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或企业信誉等级证明;

(四)投资机构(人)与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合作方签 订的《投资意向合同》及已生效的天使投资决策文件;

(五)其它材料。— 13 —

第三章 运营及投资流程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是政策性非盈利性资金,资金将以项目 资金形式一次性下达,按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对资金实施管理; 积极设立引导资金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主要由资金经理、专 业技术专家和天使投资人等组成,负责对引导资金重大投资事项 的咨询。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投资流程一般包括:

(一)项目遴选。委托管理机构对天使投资机构(人)和科 技型初创企业进行跟踪、服务,受理引导资金跟进投资的申请并 提出初审意见。

(二)投资决策。申请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项目,需经委托 管理机构尽职调查,并向专家咨询组咨询意见后,报领导小组批 准实施。

(三)投资实施。委托管理机构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合 同》等法律文件,并按合同拨付投资款项。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

(一)委托管理机构委派专人按照相关约定对被投资企业实 施跟踪、服务,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被投资企业所在的县(市、区)科技局和所在的孵化 机构,协助做好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与创业辅导。

(三)引导资金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增资的,须向专家咨询 — 14 —

组咨询意见后,报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第十四条 投资引导资金的退出。

(一)退出条件。一般情况下3 年内退出,出现下列情况之 一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投资的具体情况,确定引导资金的 退出时间:一是所投企业获得新一轮风险投资;二是所投企业的 其他股东提出回购股权申请;三是发生破产或清算;四是《投资 协议》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条款。

(二)退出价格。在退出时间确定后,引导资金可以当时第 三方审计机构确认的市场化估值为依据,由天使资金投向企业的 股东会确定退出价格。

(三)退出决策。投资退出时,由委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投 资退出方案。其中退出总价超过200 万元的须向专家咨询组咨询,咨询意见作为退出方案的参考依据。引导资金所有退出方案需经 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四)退出实施。批准实施投资退出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 公室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实施投资退出。转让对象包括 原创业团队或其他投资者(原创业团队优先)。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单个项目退出后有收益的,退出后净收 益的10%奖励给委托管理机构,60%留存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专户 用于滚动投资,30%奖励给引导资金跟进投资项目的天使投资机 构(人)。

第十六条 所投企业如面临破产或清算情形,引导资金按所 — 15 —

占企业股份比例承担相应损失。

第十七条 天使投资项目处置或清算完毕后,委托管理机构 应向领导小组递交引导资金损失核销报告,经审批后核销。第十八条 委托管理机构应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分 析,根据引导资金评价依据,联合合作天使投资机构(人)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于每年4 月底前将书面评价及有关材料

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 择合作银行作为引导资金的托管银行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具体负 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引导资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测,确保引导资金正常运行。托管银行应每 月向委托管理机构出具监测报告,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由委托管理机构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等投资以及赞助、捐赠 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未投资资金只能存放银行。第二十一条 建立引导资金公共财政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遵 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建立引导资金特殊风险容忍机制,主要考 核指标是所带动的全市天使投资金额和天使资金投向企业的个 数。— 16 —

第二十二条 委托管理机构应将引导资金投资实施与退出 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备案。每年4 月底前,委托管理机构应向 领导小组提交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接受领导小组及绩效、审计 部门对引导资金的不定期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2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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