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意见程序分析_专利审查意见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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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法对公众意见的处理程序分析
1984年专利法第41条和第42条规定了异议程序的法律效力:“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向专利局对该申请提出异议。专利局应当将异议的副本送交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副本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书面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第四十二条 专利局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在1992年修改专利法时,专利异议的程序都删去了,所以说从1992年起已经没有异议程序了,授权前只能提“意见”并仅供参考。2010年新颁布的专利法第48条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新专利法审查指南中关于对公众意见的处理的原话摘录细则: “任何人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出的意见,应当存入该申请文档中供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虑。如果公众的意见是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后收到的,就不必考虑。专利局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不必通知提出意见的公众。”
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的专利审查公众意见提交制度,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专利法实施细则还是《专利审查指南》,都没有关于公众意见的法律地位、作用,以及社会公众如何提供意见等更为细致的规定,尤其是对公众意见的使用情况,审查员是没有义务告知提出意见的公众的,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的专利审查公众意见提交制度中是不存在反馈机制的。
从法律层面讲,关于专利意见的提交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具体事宜周一将和专利事务所的专家进行商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