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_中国法治建设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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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摘 要 劳动社会保障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关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法律,是人权思想的立法体现。其制度建设与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经济状况和法律理念密切相关。这一规律在我国的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有全面的体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变迁,劳动社会保障法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本文将论述各个阶段我国劳动社会保障法的历史进程
关键词 劳动社会保障法 政治体制 经济状况 法律理念 历史进程
中图分类号:D922.18 文献标识码:A
封建时期,在落后腐旧封闭的文化大环境中,根本没有所谓的人权思想,社会保障法根本无从谈起,劳动制度也不过是地主阶级压迫劳动阶级的工具。直到1949年新中国建立,废除了旧中国的劳动制度,劳动社会保障法才有了土壤可以生根发芽,并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对外贸易、文化交流的脚步,不断发展完善,在中国的法制体系中占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总体来说,自建国以来,可以把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划分为四个阶段。
1萌芽阶段(1949―1977)
1950年6月中央政府颁布了《工会法》,明确了劳动者建立工会的合法性; 1950年5月发布的《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和1951年2月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促进了工人们劳动条件的改善。而1950年11月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为劳动争议的解决在法律上提供了途径和程序。
1954年的《宪法》也是劳动社会保障法的一部重要立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以及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后,国务院于1956年颁布了《 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 》 和 《 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问题的决定 》,为劳动者能按时按量拿到工资提供了保障。在劳动保护方面,国务院于 1956 年 5 月颁布了 《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等“ 三大规程 ”,旨在保护劳动者工作时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1958 年,国务院关于劳动者待遇的四项重要规定。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阻断了劳动社会保障法的繁荣,全国的立法都陷入了停滞状态。
这一时期的立法,从数量上来说十分丰富,但是从内容上来说,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多问题,如政治导向比较严重,基本法律框架尚未形成,法律理念较为落后等等。
2确立阶段(1978―1993)
1978年,中国正式打开了改革开放的大门,劳动法作为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部分被提到日程上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合同制改革势在必行。1986 年 9 月 9 日,国务院颁布了《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等四项规定,打破了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包办就业、职工终身制的“铁饭碗”格局,劳动合同制得以确立。
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我国劳动法律体系逐步得到完善。其中,标志性的包括 1992 年 4 月 3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88 年 6月 28 日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 1991年 4 月 15日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986 年,通过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 》,该计划第一次在政府文件中专设了 “ 社会保障事业 ” 一章,指明了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20世纪 90年代初期,在社会保障立法方面,越来越重视对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相继制定了 《 残疾人保障法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和 《 妇女权益保障法 》 等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强化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力度。
在这一阶段,劳动社会保障法的框架得以确立,立法理念也有了新的发展,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其研究也更加广泛深入。
3发展阶段(1994―2006)
1994年是中国劳动立法发展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年份,第一步劳动法典在这一年诞生,形成了一个有逻辑、有结构的制度体系。而后,又先后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失业保险条例》、《住房公积金条例》、《工商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等。
这一阶段,民生议题逐渐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话语。随着改革的深化,城乡差别、贫富分化、就业问题、劳资冲突、医疗保障、生产安全等一系列问题不断凸显。迫切的社会需求以及国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重视极大地推进了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的发展。所以,关于劳动社会保障法的研究和讨论不断涌现。
4繁荣阶段(2007―现今)
2007 年,三部重要的社会立法 ―― 《 劳动合同法 》、《 就业促进法 》 和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相继出台,这标志着我国社会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2007年也因此被学界称为 “ 社会立法年 ”。同年,《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颁布施行。而《社会保险法》的审议,《社会救助法》草案也开始公开征求意。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就业政策公约》、《授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等。
这一阶段的立法极大地完善了整个劳动社会保障法制体系,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制观念和人权思想,标志着我国的劳动社会保障法进入了定型、稳定发展阶段。
纵观我国劳动社会保障法制的四个历史进程,可以明显地感受到我国相关制度和立法理念的变化与发展。虽然,劳动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经历过落后、遭遇过停滞,但是不得不说,其整体的发展仍是非常迅速的。相信,在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我国的劳动社会保障法一定会越来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