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农民工维权之路_我国农民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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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农民工维权之路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涌入城市,寻求生存之法,他们用他们的双手推动城市建设的发展。但是农民工所享受的合法权益仍还不能健全,其中工伤维权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大难题,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也充分考虑了农民工的工伤维权。然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并没有有效地解决农民工工伤维权道路的艰辛,我们必须要分析原因,找到解决的对策,以促进农民工维权工作进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农民工;工伤维权
一、我国农民工工伤维权的现状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相关法律制度的现状
1.工伤保险条例。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更加强调对做为基本劳动要素的人的主体关怀,可以使职业人群更多的分享到社会进步所带来的保障,在减轻用人单位用工成本的同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条例》调整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增加了基金的支出项目、加大了参保的强制性等。这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来讲,无疑提供法律的最根本的保证。
2.劳动合同法。2008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国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在法律制度的层面上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和完善带来了极大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主体地位、合同签订、报酬支付等方面的明确规定,并进行了解雇保护,稳定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等。这就必然有助于减少农民工与用工方的对抗和纠纷,有助于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和沟通,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3.侵权责任法。农民工在遭受人身伤害后,若因各种原因无法实现合法权益的救济,最后一道防线则是侵权责任法,当然这个法律在农民工的人身伤害的救济方面有很多的局限,救济力相较于工伤保险要弱。
从上文的列举我们可以看到,伴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农民工问题不断得到国家的重视,我国在法律制度层面的建设是比较有成就的,也就是说,农民工维权并不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可是,在实践活动中,农民工在遭受工伤之后的选择却不是像制度层面的一样令人满意。据北京市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工伤农民工情况调查报告》显示,对于受工伤后如何处理,有 38.4%的受访者选择找老板私了,选择打官司的为37.2%,直接回家的为 13.3%,其他选择比如无家可回、求助亲人等为 10.3%。从数据显示,第一位的还是通过非法的途径协商解决,也就是所谓的“私了”。面对这样的选择,我们首先要分析,在法律制度健全,并且寻求非法途径会获得比私了多出很多甚至是几倍十几倍的补偿的情况下,为什么农民工却多数选择了与老板私了,甚至有的农民工干脆忍气吞声连老板都不去追究而是选择了直接回家,自己买单呢?
(二)维权之路之艰辛
1.用人单位不守法导致农民工失去了维权的基础。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但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愿意增加企业成本支出,漠视职工合法权益,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农民工基本上都工作在最危险的工作岗位上,但是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却只有 20%左右。用人单位的有法不依,导致了农民工失去了维权的基本资料。
2.工伤维权的高昂成本让农民工望而止步。农民工工伤维权程序对于农民工来讲非常复杂,从确认劳动关系开始,申请工伤(亡)认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最后到工伤待遇索赔的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还有可能发生的因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等等。首先是工伤认定程序太过复杂,申请过程异常艰难,工伤保险制度的优势就在于程序上的便捷性和得到待遇的及时性,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程序的设计却严重背离了这一宗旨,事实上阻碍了劳动者及时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且工伤认定的职能也使劳动行政部门屡屡充当行政诉讼的被告。“先裁后审”、“一裁二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实践操作中,我国的这种制度弊端极为明显。在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经常由于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冲突激化,用人单位的恶意“缠讼”、“拖讼”往往使农民工陷入了马拉松式的仲裁和诉讼中。农民工要走完这些程序,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工伤维权要全部走完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索赔三个程序,一般案件大概需要 3 年 9 个月左右,最长的可达 6 年 7 个月左右。
法律程序对农民来讲,一方面是太过专业性,农民工群体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文化层次低,他法律对他们来讲是看不清摸不到的奢侈品,法律的特征以及我国农民工的特点决定了在实践中,法律之门并不是朝着他们开放的。第二方面,程序历时太长。农民工背井离乡到大城市打工,一旦遭受工伤,他们便是住无居所,吃无三餐,甚至在遭受不严重的人身伤害连医院都不去,或者是坚持打工继续挣钱。试想,一个受伤的农民工,没有钱没有关系没有地位没有身份,孤身于偌大复杂的城市中,如何找到维权之路,如何走的下去呢?
二、如何实现农民工的有效维权
2006 年,胡晓义副部长在召开的全国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说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中,既要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动员工作,引导企业主动参保;又要落实强制手段,督促企业依法参保。针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中的问题,提出要处理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中的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坚持基本制度与灵活操作的关系,探索适合不同类型用人单位农民工的具体参保办法;二是要处理好推进参保与强化服务的关系,避免重参保、轻服务问题的出现;三是处理好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与整体农民工参保的关系;四是处理好农民工参保与工伤保险整体扩大覆盖面的关系。据本文上面的分析,归纳来讲,国家需要着力做好以下的几个方面的工作来确保农民工工伤保险利益的实现。
(一)用人单位的守法监督
对企业来讲监督其守法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要提高其不守法的成本。如果用人单位不参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60 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23 条之规定可以看出,责令限期改正和强制征缴这种处罚方式仅仅只是强制用人单位履行自己本应履行的义务,而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罚款的制裁措施是很难对用人单位起到震慑作用的。法律的惩罚性特征在农民工工伤维权过程中并没有得到体现,法律不仅要注重保护合法权益,对于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一方,法律的应该成为矫正其的武器。对此,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要进行严格审查,对劳动安全防护措施不过关的及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不予颁发营业执照或吊销营业执照,从而从源头上控制农民工工伤(亡)案件的发生。对于因用人单位的不参加工伤保险、恶意拖欠工伤赔偿等违法行为造成农民工生命健康财产严重损害后果的,除了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外,还有必要引入刑事责任,利用刑罚的预防功能和威慑效应,促使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以履行法律义务。
(二)完善执法体制,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上文已分析到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相对完善,可是制度层面的效果如何实现有效的转化,政府以及相关的工作部门比如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首先,要做好法律制度的宣传工作。客观地讲,在五大社会保险中,工伤保险对用人单位最具吸引力,对农民工的保障最直接。劳动保障部门有义务做好相关法 律制度的解释宣传,以提高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其次,各地政府应当加大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尤其是劳动仲裁机构、工伤认定机构的资金投入,保证有充足的法律人才、经费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改变案多人少办不过来的困难现状。最后要全面落实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追查制度。我国诸多法律对 农民工权益保护均有相关规定,但法律规定在实际中远不能得到有效履行。因此,必须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力度,使已经规定的法律权利落到实处,建立经常性的劳动执法检查和监察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严厉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用人单位。
(三)第三方组织替代或者参与维权
法律程序的专业与繁琐,当然可以考虑在法律层面建立更为简易的程序,可是,法律程序的压缩是有限的,但是这对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来讲,基本没有太大的效用。虽然我国的企业中有工会组织,针对农民工的特殊情况,在有条件的单位已经建立农民工工会。通过工会凝聚农民工的集体力量来争取农民工群体的 利益。2007 年,全国总工会定下目标,力争让 10000 万农民工加入工会。这样,农民工加入工会的总人数将达 4100 万人。现在已经建立农民工工会组织的单位,期待可以在发挥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作用。然而工会组织与企业的利益总是有牵连,无法厘清界限,因此从实践来看,工会并没有给农民工带来真正 有效的援助,目前的情况来看,可不可以找到一个既可以有效提供帮助,又可以让农民工接受的维权途径呢?
在我国有一个很成功的维权组织,叫做消费者协会,是一个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协会,是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而设立的,因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我们可以参照这个组织为农民工找到一条维权的路径。因此可以考虑建立起一个第三方的法律援助组织,或者说叫做农民工协会。这个组织的性质就是公益性兼盈利性的法律组织,专门致力于农民工的工伤维权以及其他方面的维权比如讨要工资。因为其具有公益性,这个组织是无法自发形成和发展,只能由政 府,相关的基金会或者其他有可能完成这个启动任务的组织来完成。该组织的活动方式主要有两种,一个是完全的替代农民工来实现属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个是由其来提供帮助,协同农民工走完维权之路。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向农民工免费提供劳动合同,维权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 的政府劳动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用工单位进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监督和检查。(3)就有关的农民工的劳动争议问题以及维权问题向有关的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和提供建议。(4)接受农民工的维权服务,或全盘接受或者参与协助,并对相关事项同用人单位进行调解协商。(5)定期组织法律知识讲座,提高农民工和自 身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6)支持农民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支持农民工提起诉讼。
该组织经费的设计很重要,关系到该组织的性质和能否正在的实现其任务和宗旨,参照消费者协会的方式,政府的资助和社会的赞助占大头,不过该协会也可以通过提供法律的帮助来实现一定的盈利,比如,若是完全的由组织来替代维权,可以考虑像农民工收取适当的费用,当然这个费用一定要很低的比例,象征性的。一方面可以获得一部分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督促农民工积极的参与维权。若是在提供帮助的维权模式之下,则最好是免费的为农民工提供援助。
据上述分析,这个第三方组织的替代和参与农民工工伤维权乃至农民工其他自身权益的维护将会在一下几个方面有效的发挥作用,首先,有效地改善了农民工的社会弱势地位,一个代表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第三方组织的介入,为维护农民工的自身权益撑起了一把坚实的保护伞。其次,提高了农民工的维权能力,这 不仅仅是因为该组织为农民工提供了相关的维权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最重要的是,它可以补足农民工能力的补足,可以参与或者替代农民工实现工伤保险的利益实现相关诉讼的有效进行。最后,可以切实的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由于该组织的非营利性,一旦农民工遭受了工伤事故,农民工不在主要依赖用人单位,农民工可以直接的向该组织委托办理工伤维权或者请求法律帮助,降低了农民工单枪匹马的各种经济成本及相关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