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带头人选拔机制_骨干教师选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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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专科带头人及继承人选拔与激励机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专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一定国际竞争能力的专科带头人队伍,使四分之一的专科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进一步提升医院的学术水平和竞争实力,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重点专科带头人”的培养期限为5年。在培养期内应达到的总体目标为:有能力竞争并主持国家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或在国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影响的论著。本专科综合实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重点专科带头人”的选拔、评审,遵循客观、公正、择优、宁缺勿滥的原则,由各科室推荐申报,医院组织专家评审,报卫生局批准后审定。
第四条“重点专科带头人”选拔培养限定在国家、省、市级专科科室。
第五条每名专科带头人配备2名继承人,采取跟师临床或操作、独立临床实践、集中授课等方式进行继承学习,全面、系统地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提高继承人临床诊疗或技术水平。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六条重点专科带头人选拔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良好的专科带头人素质(科学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心胸开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在医疗、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受聘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在选拔当年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到50周岁),应具有学士学位,本科以上学历;
4、学术造诣较深,具有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和在国际重要学术刊物上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著的能力,在医教研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成绩;
5、具有发展潜力,能掌握本领域最新发展动态,对本专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注重学术梯队建设,具有带领本专科使其综合实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能力。
第七条继承人选拔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获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满2年;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八条 由所在科室依据选拔条件并结合本单位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出推荐名单,候选人填写《临沂市中医医院重点专科带头人申报表》并提供近3年来反映其学术水平和成果的论文、主持完成或承担的科研项目及有关获奖证书复印件,上述材料由医务科审核及签署意见并上报。继承人由科室及专科带头人推荐上报。
第九条 医院医务科将组织有关专家及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采取个人答辩,专家评议和表决,医院最后审定、公示、正式发文。
第四章激励机制
第十条 “重点专科带头人”资助期限为5年,资助力度为2万/人,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继承人在职称晋升等方面享有优先政策。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医、教、研工作,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学术培训等。任何科室、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五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 对“重点专科带头人”的选拔培养实行严格的目标考
核管理,及淘汰机制。“重点专科带头人”培养期限为5年,采用分段培养方法,首期为3年。3年期满由医院组织专家对其医教研工作及专科建设的业绩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进入下一期的培养计划;考核不合格者,则终止资助。
第十三条 “重点专科带头人及继承人”培养期结束,书写个人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上报医院医务科,由医院组织专家对其业绩进行评估,对业绩特别突出者给予特别奖励和表彰。
第十四条 “重点专科带头人”所在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落实相应的配套措施,支持优秀专科带头人顺利开展医、教、研等工作。
第十五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重点专科带头人及继承人”,医院将撤消资格,终止资助。
1.首期考核不合格者。
2.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者。
3.调离医院系统者。
4.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刑律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