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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资料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调查报告
(2005年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何鲁丽委员长做了“当前劳动关系现状及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现象普遍”的报告。)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
2、敢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拖欠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形成。
3、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劳动条件差。
4、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欠激保险费现象严重。
5、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
6、劳动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劳动者生命健康权受到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具体有: 第一 安全保障权 第六 结社权 第二 知情权 第七 知识获取权 第三 自主选择权 第八 维护尊严权 第四 平交易权 第九 监督批评权 第五 赔偿权
美国1906年《联邦食品和药品法》 英国1987年《消费者利益保护法》 日本1968年《保护消费者基本法》 我国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1.立法宗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基本原则:①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使用原则。
②对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原则。
③全社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部门颁布的规章;就业协议适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文件 2.适用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定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
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3.签订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具体,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就业协议的条款较简单,主要是毕业生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情况,愿意在规定期限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同意录用该毕业生等简单条款。4.适用的人员不同
劳动合同适用于各类人员,就业协议适用人群相当单一,仅限于高校毕业生。5.签订时间不同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劳动合同的特征
1.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内容具有权利与有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客体主要为劳动行为,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与劳动过程的实现 4.具有承诺性,有偿性,双务性,附和性等特性 5.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定义:是调整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因保护消费者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1月1日施行。
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应得的利益:如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等利益。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劳动条件差。
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欠缴保险费现象严重。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安全产生事故不断,劳动者生命健康权受到严重侵害。
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1、加大对劳动者就业稳定性的保护力度。
2、加大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身体健康权,休息休假权和社会保险权的保护力度。
3、明确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特殊法定必备条款:劳动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期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期我,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约定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二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的其他事项
如何保护求职者试用期的合法权益?
某同学咨询:我参加一个招聘会,有一单位已录用我,但要求先试用三个月再签订合同(适用是否合格,只有简单的口头约定)。学法律的我问他:“将试用期不包括在合同期限中是违法的”,对方说他都是这样做,同意就留下,否则就走人。我舍不得分这份工作,但如果答应又担心太大风险嗯,我该怎么办。
四、关于若干劳动合同条款的特殊规定 试用期条款
1.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并存,不得仅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与劳动合同期限同时开始。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足三个月的定期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不能约定试用期。
5.试用期期限长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6.试用期的工资待遇【第20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违反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第8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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