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四好农村公路创建标准通知_四好农村路创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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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考核标准
修订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
为进一步做好“四好农村路”省级示范县创建和验收考核工作,结合交通运输部“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重点审核基本条件和《“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办法》(交公路发„2017‟11号)有关要求,省厅组织对《“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考核表(暂行)》(豫交文„2015‟473号)进行了完善修订。现将完善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考核内容调整
考核内容由路网结构(15分)、建设(20分)、管养(20分)、资金(13分)、运营情况(10分)、规范化管理(22分)六方面内容调整为综合(10分)、建设(30分)、管理(10分)、养护(40分)、运营(10分)五个方面内容。
二、路网指标调整
将《“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实施方案》(豫交文„2015‟473号)中五项路网指标调整为三项:即农村公路中等级公路比例,农村公路有铺装路面(不含简易铺装路面)公路比例,农村公路危桥长度比例。三项路网指标不再作为创建的基本条件,但将按照最新《河南省公路统计年报》数据进行评分。其他各项要求不变。
三、新增日常工作评价
参与年度创建的县(市、区),自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向省厅上报参与创建文件的次月开始至命名文件印发止,每月须上报本县(市、区)创建工作简报,便于省厅及时掌握创建单位的工作动态,省厅将根据创建简报反映的有关内容,了解创建单位日常工作情况。同时,申请省厅验收的县(市、区)要随申请文件上报创建工作视频和图文材料。
修订后具体内容详见随文印发的《“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考核表》,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原《“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考核表(暂行)》(豫交文„2015‟473号文附件)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考核表
2017年6月19日
抄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农村公路管理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