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河道管理办法_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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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河道轮浚与长效管护制度,全面提升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6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河道是指县(市、区)域范围内县乡级河道和村庄河塘。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使用省级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专项资金的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与管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目标。建立农村河道轮浚与长效管护机制,实现农村河道畅通水系、恢复引排能力、改善环境、修复生态的整治目标。

第五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原则。

(一)统一规划。按照全省农村河道全面疏浚一遍和建立农村河道轮浚制度的总体要求,编制县级农村河道疏浚(含轮浚)规划,本轮河道疏浚规划应与中小河流治理、土地开发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农村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二)分级负责。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与长效管护是以人为本、让人民群众得益受惠的重点民生水利工程之一,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在资金安排上实行省、市、县、乡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共同投入。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民间资本等多种形式投入到河道长效管护。

(三)分步实施。按照先完成全面疏浚一遍,再根据河道复淤情况进行轮浚的要求,对直接影响生产生活、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河道限期疏浚整治,其他河道因地制宜按计划分步实施疏浚整治。

第六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由水利、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一)水利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河道疏浚整治及轮浚规划的编制、审核;

2、负责河道疏浚整治及轮浚年度计划的编报、审核;

3、负责工程实施组织管理,指导建设单位招投标工作;

4、负责工程技术指导与质量监督;

5、负责河道疏浚整治工程验收;

6、配合财政部门审核安排财政补助资金;

7、开展河道疏浚绩效评估。

(二)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河道疏浚整治及轮浚规划的审定;

2、负责河道疏浚整治及轮浚年度计划的审定;

3、负责工程资金筹措及安排财政补助资金,4、负责工程概决算审核;

第十一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实行项目所在地公示制。建设单位将河道疏浚项目名称、工程标准、资金筹集、实施时间、施工单位、监理人员等在项目所在地相关媒体或公告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以财政投入为主导,省级补助按照省确定的补助政策,依据土方工程量进行综合补助;市、县(市、区)财政补助总额,苏南、苏中、苏北按不低于省补资金的1、0.8、0.4比例配套,不足部分由受益乡镇和群众投资、投劳解决。

第十三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省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土方工程,包括排水费、机械施工费以及农村河道沿线坡面种草费、小型水工建筑物维修改造补助等。

第十四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管理费由省在省级补助经费中按照2.5%的标准统一提取后下达,各地不得再从省补资金中提取,河道疏浚整治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勘测设计、招投标、监督检查、建立档案等,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另行安排。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河道疏浚施工合同以及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对工程量完成情况审核意见是县级财政报帐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资金设立专帐,单独核算,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作组织管理。县乡河道实行项目法人制管理模式,按照河道等级和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项目法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相关部门组建。乡镇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由县级水利部门审批,县级相关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由该部门上级主管机关审批。

第二十二条 县乡河道疏浚整治应当实行公开招投标,接受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招标实行预审制,具备相关施工设备以及施工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和企业预审合格可参加投标;未达到限额的可由相关部门组织竞争性谈判确定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县乡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及时与中标单位签定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格式可参照•县乡河道疏浚工程施工合同书(样本)‣,村庄河塘可将有关村民委员会增列为第三方,负责自筹资金落实到位、协调处理施工中有关地方矛盾。

第二十四条 县乡河道疏浚整治推行项目监理制,村庄河塘可推荐项目所在地3名以上村民代表参与全过程监督,做好工作日志,提出书面监督意见。

第二十五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实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县级水利部门应安排专职统计人员,按照省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工程进度报表,统计报表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水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技术和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指导,严格资金使用和管理责任制度,上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制”,与施工合同同时签订,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对群众来电、来访认真进行核实,违反规定的及时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对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限期整改,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扣减下年度计划及补助经费等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凡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县乡河道疏浚工程施工合同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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