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_南开大学管理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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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发字〔2006〕63 号
关于印发《南开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现将《南开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 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 〇 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人事 国际交流 通知
(共印 30 份)
南开大学办公室
2006 年 5 月 24 日印制南开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提升教师队 伍的国际交流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国(境)人员分类
1.国家公派人员:由国家提供全额资助或由国家交换项目 所提供资助的出国(境)人员,统称为国家公派人员。
2.单位公派人员:由南开大学提供全额资助或通过学校与 国外交流项目提供资助的出国(境)人员,及由南开大学所属单 位提供全额资助,或通过南开大学所属单位与境外机构签订协议 提供资助,并纳入学校派出计划的人员,统称为单位公派人员。
3.自寻资助人员:个人对外联系并获得资助的人员统称为 自寻资助人员,自寻资助人员经学校同意可按单位公派派出。
4.自费出国(境)人员:自费出国(境)访问、进修、开 展合作研究,及自费出国(境)探亲人员,统称为自费出国(境)人员。
二、公派出国(境)选派原则
1.选派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培 养急需的高级人才。
2.派出工作优先考虑“211 工程”“985 工程”实施的需要,、优先考虑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需要,支持优先发展学科和重 点建设学科。
3.根据“按需派遣、平等竞争”的方针,各学院(系)要 优先推荐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过硬,在科研、教学、管理工作中 成绩突出的中青年业务骨干。
三、公派出国(境)计划的制订
1.派出计划包括年度派出人员的规模、选拔以及相关项目 的情况,各单位应按学校要求对派出人员实施计划管理。
2.各单位应结合自身的学科发展、科研任务和师资队伍建 设情况,认真制订年度派出计划。
3.各单位应在每年 6 月初提出年度派遣建议计划并报人事 处,由人事处牵头进行全校年度派出计划的制订。
四、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选拔
1.派出人员(期限为三个月或以上)须在校工作满两年,并在出国前两年年度考核中合格。
2.具有较强的外语听说能力,符合相应资助项目的外语水 平要求。
3.各类派出人员均按照相应条件由单位推荐,其校内承担 的教学、科研等工作应由派出单位妥善安排。
4.出国任教项目由学校下达任务给相关学院(系),按条件 选拔相应人员承担。
5.人事处可依据派出计划要求,适时采取面试、笔试或委 托专家评审等方式对候选人的派出资格进行审查,选拔合格的候 选人。
五、公派出国(境)人员协议书的签订
公派人员如未满工作协议所签订的服务期,且派出期限在三 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或服务期已满,且派出期限在六个月 以上(含六个月)的人员,一般须签订《南开大学出国留学协议 书》。
六、公派出国(境)人员的工资待遇
1.出国(境)访问、合作研究及进修人员,在批准的出国 期限内,发给其国家及协议规定的工资。
2.出国(境)任教人员按国家规定在派出期间停发工资。3.国家公派攻读学位人员的工资在其出国后发放一年,一 年后停发,取得学位并按期回国者,学校将补发其出国期间所停 发的工资。
4.经学校批准的出国(境)延期人员停发工资。5.各类派出人员的津贴从出国(境)的下月起停发。
七、公派出国(境)人员保证金交纳
1.国家公派人员保证金交纳办法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 规定执行。
2.单位公派人员按照《南开大学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交 纳保证金。
保证金的具体金额为:通过单位公派、自寻资助渠道派出的 人员和出国任教人员,出国期限一年以内的保证金为壹万元人民 币;一年及以上的为贰万元人民币。
八、公派出国(境)人员的境外管理 1.派出人员在外期限、国别(地区)规定
(1)派出时间根据出国任务和国内工作情况确定,派出期 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攻读博士学位及协议规定超过一年者除外),派出人员一般不得申请延期。
(2)出国(境)人员应该按留学协议或项目要求去往指定 国家(地区),不得擅自改变派出国别(地区)和派出身份。
2.延期申请
公派出国(境)人员在派出期满后,仍未完成研究或进修计 划,确需延期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可延期半年 至一年。如果延期,其出国保证金不再返还个人。
3.其他
学校不为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任教人员提供任何在外获 得长期居留权的公证证明材料。
对于申请由公派转为自费身份的在外公派人员,须辞职并办 理离校手续。
九、公派出国(境)人员的违约处理
公派出国(境)人员如违反其出国(境)前与学校签订的《出 国留学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学校将向其本人,或通过其保证 人和代理人向其收回和追缴出国期间所发的工资、学校提供的出 国旅费和违约金等。
公派出国(境)人员逾期不归即停发工资。逾期人员如要求
回校继续工作,学校将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情况予以审批,同时要求申请人根据其逾期时间交纳一定数额的滞留金。
十、自费出国(境)人员管理
申请自费出国(境)人员(一个月以上)必须办理辞职手续。如未满规定的工作年限,应按规定交纳培养费和违约补偿费。
十一、出国(境)探亲人员管理
申请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人员,经学校批准 可以探亲。探亲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申请延期者经学校批准后可 延期一次,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探亲人员出国(境)后前三个月工资照发,延期期间停发工 资。
十二、回国管理
派出人员按期回国后,应在入境两周内向人事处及所在单位 报到,并结清包括出国保证金在内的所有费用。未满服务期派出 人员回国后,必须交回护照,方能办理退还出国保证金等手续。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按 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