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实施意见_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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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实施意见(200706)作者:未知 来源: 时间:2007-12-26 8:50:45 路南区社区服务网

社区工作者是指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居务和社会服务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包括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为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冀组[2006]5号),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社区工作者队伍,现就加强我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城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眼于提高服务群众水平,构建和谐社区,多渠道选人用人,强化教育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为创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新型社区,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2、目标要求:建立管理规范、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建立补贴报酬保障和关爱服务机制,落实社区工作者待遇,增强社区工作者岗位的吸引力;健全完善选拔任用和教育培训机制,改善结构,提高素质,使社区工作者适应创建和谐社区的要求。

二、社区工作者的条件、职责、权利和义务

3、社区工作者应具备下列条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事业心、责任感强,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长期居住在本区,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退休再聘人员年龄男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一般不超过60周岁。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特别优秀的,经街道党(工)委研究,报县(市)区委组织部、民政局审批后,年龄、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

4、社区工作者主要职责:社区工作者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把服务群众、建设和谐社区作为根本任务。

(1)围绕大局,推动工作。紧紧围绕党的工作大局,组织带领社区居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保证党在城市社区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社区居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努力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2)以人为本,强化服务。不断提高社区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积极开展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服务和社会救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和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的维权服务。

(3)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在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等方面的作用,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安居乐业,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及时反映居民呼声,认真做好思想工作。

(4)整合资源,共驻共建。协调、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管理与服务,努力构建城市社区党建新格局。

5、社区工作者义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6、社区工作者权利:非因规定事由和非经规定程序不能被解聘或处分;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规定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程序选举担任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社区工作者的选拔和任用

7、职数配备。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居民委员会成员职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5号)规定设置。1000户以下的社区,设社区党组织专职人员1人,社区居委会成员5人;1000户至2000户的社区,设社区党组织专职人员1人,社区居委会成员7人;2000户以上的社区设社区党组织专职人员1人,社区居委会成员9人。提倡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居民委员会中的党员交叉任职,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经选举由一人担任。

8、选拔渠道。社区工作者的选拔应坚持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选人。

(1)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舆论宣传、政策引导等多种措施,从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及其他社会人员中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招聘对象要符合任职基本条件。

招聘工作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民政局等职能部门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2)机关事业单位选派。从各级党政机关优秀年轻干部特别是后备干部中选派;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到社区进行锻炼;从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和编余中、小学老师中选派。

(3)从优秀大学毕业生中选调。安排大学生中的选调生到社区锻炼、任职。优先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大学生中选聘社区工作者。

(4)单位派驻。大型企事业单位等职工生活区,可由企事业单位配备社区工作者。

社区工作者进入社区党组织、居委会领导班子,要严格履行选举程序,符合《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四、社区工作者的待遇

9、工资补贴标准。社区工作者任职和受聘期间实行统一的结构工资制,工资不低于上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目前社区工作者工资标准较低的,力争2年内达到相应标准。从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和大型企事业单位派驻的社区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和开支渠道不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按规定当选为社区工作者的,每月给予定额补贴。

10、社会保险。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内的社区工作者,按照规定交纳相关社会保险费,逐步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和女工生育等各项保险待遇。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由单位代扣后统一缴纳,禁止以工资形式发给个人。

11、定期体检。逐步建立社区工作者定期体检制度。

12、资金保障。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职数配备,按规定编制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市内6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由市财政实行定额补助。其它县(市、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由本级财政负担。

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村改居或村居合一的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生活补贴及社会保障相关待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企业社区(家属院)中由企业单位选配的社区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和开支渠道不变。

五、社区工作者的管理

13、建立教育培训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分层培训的原则,有计划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提高社区工作者依法办事、服务群众和构建和谐社区的能力。各县(市)区每年要对社区工作者组织轮训,对新当选的要进行任职资格和岗位素质培训。

14、建立考核评议制度。实行社区工作者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由各县(市)区组织和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街道党(工)委具体实施,并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确定档次、兑现奖惩。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不宜再从事社区工作。

五、加强对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

15、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责任制。各级党委要把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作为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县(市)区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把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述职的重要内容。

16、为社区工作者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各级党委、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全国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阵地建设,改善办公条件,搞好资金保障。按每个社区平均每年不低于2万元标准编制预算,市内6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按7:3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由本级财政负担。要主动关心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认真落实《关于唐山市城市社区工作申报准入试行办法》,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切实减轻社区工作者负担。

17、搞好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要搞好调查研究,用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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