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_济南市渣土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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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工作,增强县(市)区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实效,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服务群众”的作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等八部门《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意见》(国科发农[2009]242号)和《关于在全市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通知》(济科发[2010]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加强引导、注重实效、稳步推进的方针,突出科技创业,突出科技服务,创新工作方法和模式,建立完善长效机制,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制定支持政策,激励科技特派员从事技术服务和农村科技创业等活动,努力为科技特派员创造宽松、优良的工作环境。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科技进步。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为市级认定的农村科技特派员。

第二章 选 派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的条件。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专业特长、专门技能和专业知识,有充足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完成特派员工作任务。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的来源。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人员,具有专门技能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的退休农业科技人员,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科技人员,当地农村的农民技术人员,其他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能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的农业企业、专业协会和合作社的负责人。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的服务对象。农业产业化示范村,农产品生产基地,各类科技示范园区(基地),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类中介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畜产品流通组织和有发展项目且农民急需科技的乡(镇)、村等。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的服务形式和时间。

技术服务型。科技特派员利用自身技术特长,通过现场指导、专业培训、编发资料、电话与视频咨询服务等形式为服务单位提供无偿技术服务。科技创业型。科技特派员采取领办、创办、协办企业、合作社、协会等形式,开展农村科技创业活动。

科技特派员可根据服务单位的实际需要,灵活掌握服务的方式和在基层服务的时间,但每年度开展现场服务次数应不少于20次。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的聘任和解聘。

科技特派员的聘任。坚持“自愿、互利”和“双向选择、按需选派”的原则,努力做到同特色产业、科技项目、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和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科技特派员由各县(市)区科技局推荐,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批准后颁发聘书,并根据服务的项目签订科技计划合同书,聘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后,对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度高的特派员可优先聘为新一批科技特派员。

科技特派员的解聘。在聘期内如因个人或服务单位的原因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可以解聘。对服务质量不高、服务对象不满意、年度考核评定“不称职”的,可分别采取约谈、停发补助、解聘的方式处理。对确需解聘者,由县(市)区科技局提出解聘申请,经市科技局核准后予以解聘。

第三章 领导与管理 第十一条 成立济南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相关政策制定及其他重要事宜。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实施、人员选聘、考核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落实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具体负责科技特派员的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和服务单位要为科技特派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工作交流。全市每年组织召开1-2次科技特派员工作会议,总结典型经验,研究部署工作。各县(市)区科技局要定期组织本区域内科技特派员,通过座谈会、现场观摩学习等形式,了解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原则上每年度安排活动两次以上。第十五条 工作宣传。要加强信息报送和宣传调研,及时反映科技特派员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各县(市)区科技局和每位科技特派员应每半年向市科技局报送宣传和工作交流信息数量不少于5条,科技特派员任期内应完成与服务工作有关的调研报告1篇。

第十六条 工作总结。县(市)区科技局和科技特派员每年度要进行工作总结,经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十七条 工作考核分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和县(市)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第十八条 考核范围和内容。

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范围为所有市级科技特派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实效和服务满意度等。

县(市)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年度考核范围为开展这项工作的县(市)区科技局,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工作成效、经费保障、宣传调研等。第十九条 考核程序。

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由主管县(市)区科技局组织实施。科技特派员填写《济南市科技特派员年度工作考核表》和《济南市科技特派员年度评价打分表》。县(市)区科技局牵头组成考核组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进行评价打分。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地特派员总数的20%。

对县(市)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由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县(市)区科技局撰写工作总结,并依据《县(市)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年度评价打分表》提供相关证明。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进行评价打分。

科技特派员和服务单位分别填写《济南市科技特派员工作意见反馈表》,报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考核工作的一项评价依据。第二十条 考核奖惩。

(一)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县(市)区和科技特派员在全市进行通报表彰,对县(市)区可优先安排科技特派员计划项目。

(二)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县(市)区缩减科技特派员计划数量。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取消下年度科技特派员计划立项资格。

(三)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跟踪考察中难以胜任工作的特派员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的相关内容进行处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激励措施。

(一)科技特派员工作纳入全市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体系。

(二)同等条件下,科技特派员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取得的优秀科技成果优先评审和奖励。

(三)优先支持与科技特派员合作紧密、业绩突出的科技特派员服务单位,创建市级以上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创业链和农村信息化示范站(点)等。

(四)大力宣传优秀科技特派员和科技特派员工作先进单位、个人,鼓励和引导更多科技人员“深入基层、服务群众”,到农村进行创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 经费保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每年从市级科技计划中单独设立济南市科技特派员科技计划专项,给予资金支持。县(市)区也应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济南市科技特派员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的科技项目开发、示范及交流、培训、考核表彰。每年度安排特派员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的数量分别达到特派员总数的5%和10%。第二十三条 经费管理。各县(市)区科技局对科技特派员项目经费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专项审计。如出现私自挪用等问题,将严肃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触犯法律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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