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orzkd我国证券公司构建信息隔离墙机制研究_信息隔离墙证券公司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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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兰

我国证券公司构建信息隔离墙机制研究

来源: 作者: 编辑:admin 时间:09-02-25 10: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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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公司构建信息隔离墙机制研究

尹蘅

信息隔离墙,也被称为“中国墙”(Chinese Wall),是指多功能证券服务商(Multiservice Securities Firms)将其内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各项职能相互隔开,以防止敏感信息在这些职能部门之间相互流动。实践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利益的驱动,一些证券公司和从业人员可能滥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从而产生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造成种种弊害。信息隔离墙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内部控制机制,对于降低证券公司进行市场不当行为的潜在风险,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经营,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证券公司构建信息隔离墙的理论基础

证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研究咨询、零售经纪、资产管理、自营、承销保荐和财务顾问等多项业务,由于证券公司掌握控制有关自身金融服务的全部信息,而其客户在信息的获得上完全依赖于证券公司的提供,这种对比悬殊的地位导致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为了牟利很有可能滥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从而产生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一旦引发,对公司本身及其客户都将会造成损害。如证券公司作为承销商,可能获取其所承销企业的内部消息,如果承销部门与自营部门之间没有隔离机制,那么承销部门就可能将所获知的内幕消息传递到自营部门,自营部门可能因此而获利,但这种行为将会损害到其经纪客户或代理客户的利益。这些潜在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正是由于信息不对称(asymmetion information)而引发,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加强立法对此进行监管和防范,证券公司内部则需要采取一套严格的成文规则和程序即信息隔离墙,防止不同业务部门间违反规定的信息泄露和传递。信息隔离墙的本质是一种把金融机构分成各个独立的部分,以避免敏感信息在各部门间相互流动的一种安排,是为了防止滥用信息优势获利,避免产生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而设臵的,是维护资本市场“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完善投资者保护体系,提高资本

市场有效性的内在需要。

信息隔离墙的创立源于 1968 年著名的美林案(the MerrillLynch Case)。当时美林公司在担任道格拉斯飞机制造公司(Gouglas Aircraft)股票上市的主承销商时,了解到该公司的利润将出现意外下降。美林的承销部向机构销售部的有关人员泄露了这一消息,机构销售部又将消息泄露给美林的几个机构客户和大户。这些机构客户和大户立即抛出其所拥有的全部道格拉斯公司的股票,并进行该股票的卖空交易。与此同时 , 美林不但未向其他客户披露此项不利消息,而且还继续为这些客户购买道格拉斯公司的股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以美林证券公司违反了 10b - 5 规则(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为由向其提起了行政诉讼。美林公司同意接受

行政处罚(包括美林公司纽约机构销售营业处停业 21 天,有关当事人停业 60 天等),同时美林公司承诺建立一系列机制,防止将其承销、发行部所获得的内幕信息泄露给销售人员。在其发表的“政策声明”中,美林公司保证:“本公司承销部在考虑和谈判某一公司公开或和私下发行证券过程中获得的重大信息,且该信息尚未由该公司公开披露给投资公众时,不应将此重大信息披露给该部门以外的任何人……。每位部门或营业部经理均有义务定期与其管辖的职员阅读本政策声明。”美林公司这一政策声明日后被称为“中国墙”,这便是信息隔离墙的来源。

后来的斯莱德案(the Slade Case)使“中国墙”制度趋于成熟化。自该案后,建立“中国墙”这种信息隔离制度并辅之以限制名单的做法被证券业管制实践和美国法院判例所推广、发展。

— 3,规定任何知道有关一项收购要约的内幕信息的人均负有强制性的“披露或停止交易”的义务。同时该规则规定了一项例外:如果有关公司能够证明(1)该公司已经制订了政策和程序确保公司参与投资决策的人员不违反证券法;(2)参与投资决策的人不知晓未经公开的重大信息,则可以免除上述义务。1984 年美国 SEC 制订了《内幕交易人员制裁法》。1988 年美国国会制订了《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ITSFEA1988)。“中国墙”制度后来在英国也得到立法、司法以及证券行业的广泛认可,在 1983 年颁行的《有执照交易商(业务行为)规则》中对中国墙进行了定义;英国 SIB(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根据 1986 年《金融服务法》制订了“商业行为基本准则”(The Core Conduct of Busine Rules),其中“准则 36 ”对“中国墙”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可见,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的设臵旨在解决三个问题,一是防止证券市场信息在证券公司内部的无约束性流动,从而减少内幕交易,缓和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二是为证券公司提供合理的抗辩理由,并建立相应的证券公司责任限制制度;三是使证券公司免于陷入“受信义务”引发的“两难境地”,处理好与公司客户和投资者客户两方的代理关系。

二、我国证券公司实施“信息隔离墙”的现状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层与证券公司都在积极地推进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实施。在外部监管方面,外部监管环境日趋严格,合规风险已经成为目前监管机构最为关注的问题,并成为证券机构和从业人员各类资格申报的刚性要求,而信息隔离墙问题作为重要的风险事宜,已经成为监管机构的监查重点,有关信息隔离墙的规定写入了各类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

我国目前涉及信息隔离墙制度的主要法规包括:在日趋严格的外部监管环境之下,我国证券公司也开始积极进行信息隔离墙的构建,制定信息隔离墙制度的相关政策与制度。但是,我国证券公司在内部风险隔离方面的建设在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内幕交易时有发生。在风险隔离机制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关于信息隔离方面的规定都是散落在相关的法规中。虽然目前证券公司都在积极推进信息隔离墙的建设,但多是原则性和宽泛性的规定,缺乏详细的信息隔离墙执行层面的规定,内部执行力和制约力较差,如:涉及“越墙”的人、事件和投行客户的股票交易没有专门的组织进行管理、没有明确的禁止清单和观察清单等。此外证券从业人员主动遵守防火墙的意识较差,给实际操作增加了一定难度。一些证券公司研究员认为跟自营部门、投行部门的同事沟通股票是很“正常”的情况,相约一起调研和拜访公司高管也是经常的事情。在证券公司内部,员工信息隔离和保密意识差,经常在公开场合传递、议论敏感信息和股票,甚至将这些敏感信息不加控制的随意传递给其他部门和自己的亲戚和朋友,并进行推荐等等,这些都是明显违反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做法。

三、我国证券公司构建信息隔离墙机制的建议

鉴于信息隔离墙制度的重要性以及我国证券公司实施信息隔离墙制度的现状,完善我国证券公司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已迫在眉睫。下文主要从证券公司自身角度,探讨证券公司应该如何完善信息隔离墙制度。

首先,证券公司应明确各级组织体系在实施信息隔离管理方面的职责,制定相关的政策与制度,通过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等方式,确保公司每位员工都认识到,保证相关信息的有效隔离是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对保证公司有效实现上述相关信息隔离负最终决策与监督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层对保证公司信息隔离负直接领导责任。公司各业务板块及职能部门主管对保证本板块、本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遵守信息隔离规定负首要责任及首要监督责任。公司员工应遵守与信息隔离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对其行为负责,并对公司或公司其他员工已发生或潜在的违反相关信息隔离规定的行为负报告责任。

第二,证券公司应设臵专门的公司合规职能部门作为独立的咨询、审核和监控部门,负责协助公司及公司各业务板块、职能部门及员工识别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风险,协助建立信息隔离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信息的流动或相关账户的交易进行审核和独立监控。对于证券公司参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项目,承销项目及财务顾问项目,合规职能部门通常要编制观察名单(watch list)与禁止名单(restricted list),作为审核研究报告及监控公司自营账户和资产管理账户交易的依据之一,并监测敏感信息的流动是否有效受控。

第三,证券公司应采取措施,实现业务隔离、人员隔离、物理空间隔离与账户隔离。证券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分别从事证券保荐与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研究与咨询业务。上述应相互独立的业务部门的人员配臵应符合相互独立的原则。相关部门的员工不能同时隶属于其他应隔离部门。员工的汇报路线应保持独立,不应与其他应隔离部门交叉。此外,公司上述应相互独立的业务部门在办公区

域设臵上应建立必要的空间隔断或保持必要的空间距离,避免需隔离信息的无意泄露。同时,公司自营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和经纪业务的交易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应严格分离、分开管理、互相独立。具体账户的设臵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司上述业务板块的账户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进行。

第四,严格执行“越墙程序”。需要相互隔离的业务部门之间,若一个部门需要从其他部门员工就某项业务提供协助的,且提供业务协助的员工可能知悉仅限于需协助部门知悉的信息,则需协助部门应履行必要的员工越墙程序。在这一程序下,需要协助的部门首先应该要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协助的工作内容以及提供协助的员工可能因此而知悉的需隔离的信息等,该书面申请需由部门主管签字,在证券公司合规职能部门对此审核同意之后,提供协助的员工方可越墙参与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该员工获得相关信息后即成为信息知悉人,在其知悉的信息公开之前,不得将该信息用于超出其协助工作范围的任何活动。

第五,做好信息的保密和隔离工作。在未经证券公司或客户书面同意并履行必要的合规审核程序的情况下,任何员工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都不得将其知悉的相关信息泄露给其他部门人员或第三方;任何员工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个人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其知悉的相关信息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交易,或利用上述信息向他人提供证券交易的建议等。如确因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员工需将其因履行岗位职责而知悉的相关信息透露给其他部门、员工及公司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应事先履行规定的越墙程序,并做好必要的信息保密安排。证券公司员工应避免在公共场所谈论所知悉的相关信息,应避免在本人无法监控的情况下将相关信息资料臵于可能使其他无关人员看到的场所,应对本人使用的办公电脑设臵屏保等必要的保密措施,以避免相关信息的无意泄露。公司研究人员撰写的有关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类型证券发行人的研究报告或其他研究资料在静默期内不得对外发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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