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市陆川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_大安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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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生活垃圾处理项目
托管运营方案
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目 录公司运营业绩简介 2 托管运营基本思路 3 托管工作质量标准 4 托管工作考核办法 5 陆川县环卫情况简要 6 托管运营协议书(草案)7 运营成本测算表
公司运营业绩简介
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垃圾处理运营、环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于一体的综合性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证书以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等资质证书。
公司现有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150多人,其中中高级技术人员90多人,运营管理人员50多人。随着三大主业的不断拓展壮大,公司已发展成为环保行业的骨干企业,造就了一支由中高级工程师等各层次技术人员组成的高素质环保专业人才和垃圾处理运营管理人才。
在垃圾处理运营项目上,公司先后与西藏地区多个地方政府签署了垃圾处理托管运营协议书,成绩斐然。自2007年6月起,公司先后与山南、昌都、林芝、日喀则等地区以及贡嘎、聂拉木、加查、江孜等县政府签订了生活垃圾、医疗垃圾、航空垃圾项目的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的托管运营,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公司多年的运营经验,专业的运营管理,高标准的服务质量,低运营成本得到了国家环保部,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各地政府、环保、市政、卫生等部门的高度赞扬和肯定。公司将不断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努力成为中国一流的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服务商。
托管运营基本思路
一、托管运营目的和政策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广西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协调发展。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美丽广西、清洁城乡”活动以及陆川县目前城市环境卫生状况和未来城市发展的需要,改革现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把生活垃圾处理由社会公益事业性质的政府行为转变成为企业的社会化服务的经济行为,即实行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从全国范围的总体趋势来看,托管运营,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最好选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实施托管运营后,政府职能部门将集中力量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同时也为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社会化服务的企业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企业则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依照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以及政府对城市环境卫生严格的高标准要求,专业化地、高效率地做好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化服务工作,并且主动接受、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执法检查与指导服务,政企互动,密切合作,严格履约,即能使城市环境卫生质量跃上一个新台阶,城市面貌焕然一新,人居环境更加美好。
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托管运营,是大势所趋,其主要政策依据有: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国务院批转的《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国发[2011]9号。
二、托管运营模式
(一)由陆川县人民政府(作为甲方,下同)委托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下同)对陆川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进行托管运营,为陆川县城区内生活垃圾清扫、清收、中转运输、卫生填埋处理提供一体化服务。
(二)由陆川县人民政府授权陆川县住建局负责对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托管内容实施监督管理、指导服务,确保托管项目进展顺利,服务质量到位,并负责对托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三)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陆川县设立分支机构进行运营。
(四)甲乙双方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托管运营协议书》。
三、托管运营服务内容、主要措拖
根据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的托管服务质量标准,由乙方对陆川县城区生活垃圾提供清扫、清收、清运服务、卫生填埋处理。需新增服务区域或服务项目时,双方另行协商相关事宜。
乙方在陆川县城区生活垃圾清扫、清收、清运、卫生填埋操作方式如下:
(一)主街道实行袋装化收集,沿街店铺、门面垃圾自行袋装或用纸箱装,环卫工人定时上门收集。袋装化收集后的垃圾由中转车转运至垃圾中转箱(或中转点),由垃圾清运车运到填埋场进行处理,垃圾清运车可用现有车辆,暂时无需新购。
(二)对机关、单位、学校、商住居民小区仍保留原有垃圾收集方式。
(三)凡不属于环卫工人保洁范围的其他经营场所,如农贸市场、菜市场等,实行袋装化收集,自行清运到指定中转箱(或中转点)内。
(四)对于不便于垃圾收集机具进入的背街小巷、居民小区,采取两项措施:
一是将主街道两旁的背街小巷在视线20-40米内的范围纳入责任路段人员的清扫、保洁范围;二是在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内合适位置设置垃圾桶(池),定期对这些垃圾桶(池)垃圾进行袋装化收集。
(五)根据陆川县街道分布情况,清扫区域可分为若干个片区,实行定员、定责;实行每天两次大清扫,全天保洁的工作制度;设置专职巡查员,加强各清扫片区日常的街道清扫、保洁监督巡查。
(六)按国家《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2011),对运至填埋场的生活垃圾进行规范的卫生填埋处理。
四、垃圾处置费组成、来源和支付方式
(一)垃圾处置费组成 按年计算,垃圾处置费由五部分组成:
1、人工成本,包括人员工资、福利、社保、劳保等费用。
2、设备成本,包括生活垃圾运输车燃料费用、维修保养费用、保险费用,环卫基础设施如垃圾箱、中转站等维修维护费用,生活垃圾清扫、清收、清运小型机具费用等。
3、工艺成本,包括按填埋技术标准要求,对生活垃圾进行灭蝇、消毒、除臭、覆土处理,渗沥液处理的费用,导气系统材料费用,环境监测费用等。
4、行政成本,包括办公耗材、办公、巡查用车、通讯、会务、人员培训、差旅费等。
5、企业管理费,按以上四项费用之和的8%计算。
6、营业所得税,按营业额5%计算。(政府免税可不计入)
(二)垃圾处置费来源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文件精神,以及陆川县已制定和实施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规定及收费标准,垃圾处置费通过陆川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财政补贴加以解决。
(三)垃圾处置费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托管运营协议书》,由甲方依照协议书约定,按月把垃圾处置费拨付给乙方。
随着陆川县经济建设的发展,生活垃圾量必然不断增多,环卫工作量会相应增加,同时,人员工资、福利、社保、燃油和其他材料价格也会逐年递增,为保证托管运营正常进行,垃圾处置费每年应按一定比例递增。
五、资产管理使用与移交
甲乙双方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托管运营协议书》后及乙方托管运营期届满时,由甲乙方各派员组成移交工作组,具体负责和办理项目移交事项。
陆川县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包括垃圾清扫、收集、中转运输、填埋场等所有资产属国有资产,甲方拥有资产的所有权。托管运营期间,乙方拥有陆川县生活垃圾处理系统资产及办公设施、场地、车库与机械设备的使用权。
陆川县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现有的房屋、构筑物及城区内的环卫设施等不动资产,在托管运营期间由乙方进行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根据城区环卫发展需要增添环卫设施时,由甲方负责添置。运营托管期满后,乙方将所有不动资产如数交还甲方。
陆川县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现有的机械设备及车辆等可动资产,经甲、乙双方进行使用年限界定后交乙方使用。在托管期内需正常报废的设备,经甲方确认后实施报废处理,同时甲方按同等设备型号、数量进行添置;更新或增添机械设备及垃圾清运车辆需办理上户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托管期满,乙方将所有可动资产余值如数归还甲方。
在托管运营期内,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陆川县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新增的投资项目,所属资产纳入乙方托管范围,资产所有权为国家所有。
六、托管运营期内劳动用工管理
(一)在托管运营期内,乙方有用工自主权: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由乙方选派;甲方现有环卫人员乙方全部接收,以利团队稳定。
(二)员工工资、福利、社保
1、在测算环卫工人工资成本时,基本参照原来岗位工资标准,正式工岗位人员工资按1800元计算,临时工如垃圾清扫人员按900元计算,略高于原来同岗位工资;垃圾填埋场人员,因其环境的特殊性,工作条件亦较为艰苦,生活垃圾填埋作业和渗沥液处理都是技术要求较高的岗位,鉴于此,其人员平均工资标准高于清扫清运人员,详见填埋场运行成本测算表。
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最高可按工资14%计提的标准,按员工工资8%提计,劳保用品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2、乙方按照国家《劳动法》为员工购买五险,参照国家《劳动法》及陆川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缴费标准缴费,费用计入运营成本。原环卫人员中正式职工,其五险购买方式不变,不计入运营成本
托管工作质量标准
一、生活垃圾清扫保洁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托管运营协议书》规定区域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二)清扫保洁区域内不能有卫生死角。
(三)环卫工人作业时,须穿戴有安全警示标识专用劳保服装。
(四)一级路面如城区主街道等,做到一日普扫两次,全员上岗,全天保洁等要求。
(五)清扫保洁区域内,特别是市区街道、公共场所、道路、绿化带要定时清扫、洒水、保洁;特殊路段要采取洒水除尘。上述地段不能存在粪便、污水、塑料纸屑、瓜皮果核,不能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六)对实行门前“三包”的超市、商店铺面等袋装垃圾,每天定时收集两次。
(七)及时清除夜(早)市、各种流动售货车、售摊随产随收集的废弃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八)市区内河道两岸绿化带、人行道保洁。
(九)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搞好生活垃圾突击清扫保洁工作。
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
(一)生活垃圾清运工作设专人指挥,规范化管理。
(二)生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基本做到日产日清。
(三)保持垃圾中转站、垃圾箱等环卫设施外观清洁,保持垃圾清运场地清洁,保持无生活垃圾洒落在中转站、垃圾箱周边,有碍观瞻。
(四)如发现损坏、偷盗、破坏环卫设施违法行为,应及时恢复设施,保证生活垃圾收集清运不受影响。
(五)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逐步实现容器化、封闭化、机械化。
(六)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综合利用。
(七)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要定期保养维修,保持车况良好,不能带病作业,存在安全隐患。
(八)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清运途中,做到车辆外观整洁。用篷布遮盖严实,无垃圾散漏或半路乱倒现象。
(九)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搞好生活垃圾突击收集清运工作。
(十)生活垃圾收集清运中,无安全生产事故。
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
(一)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要做到专人管理,专业化管理。
(二)对防渗层和排污槽及沼气排放孔进行日常维护,保证正常运行。
(三)填埋场内机械设备,要做到定期保养车况良好,设施完好无损。
(四)进场生活垃圾要登记垃圾运输车牌号,运输单位,进场日期及离场时间,垃圾来源,性质重量等情况。
(五)操作人员要随机抽查进场垃圾成份,如生活垃圾中混有违禁物料或存在安全隐患时,严禁其进场。
(六)填埋区及其他蛆蝇密集区要定期进行消杀,每月做到对全场的蚊蝇鼠类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消杀方案。
(七)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在填埋场要进出有序,限速行驶,听从值班人员调度指挥,无安全生产事故。
(八)做到及时清理生活垃圾场周边环境卫生。
(九)生活垃圾填埋按《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11)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填埋处理。
(十)做好每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运行日志》存档,以备核查。
托管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陆川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切实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托管运营协议书》,给市民创造一个干净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陆川县城市环境卫生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二条
陆川县城镇规划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清运。
第三章
责任主体
第三条
陆川县住建局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托管工作内容和工作质量的监督和考核。
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四条
由陆川县住建局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陆川县环境卫生日常检查监督和月度考核工作,月度考核合格后,及时足额拨付当月托管运营费,月度考核不合格,核减当月托管运营费。
月度考核结果,于每月底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告知托管运营方。年度考核工作由陆川县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环保局、财政局等单位进行年度综合评估,全面评估托管方当年工作业绩,提出下一年度托管工作指导意见。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考核与奖惩办法
第五条
陆川县城市环境卫生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办法。考核等次设置为:优秀、良好、不及格三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结果未达到80分,每降1分扣减当月托管运营费2000元;考核结果一年内连续八个月在优秀以上,由陆川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陆川县财政局根据市政管理出具的《陆川县生活垃圾处置费拨款通知单》,按月拨付生活垃圾处置费。
第五章
考核评分标准
第八条
评分标准
(一)生活垃圾清扫保洁(30分)
1、托管清扫保洁区域内不能有卫生死角。
2、环卫工人作业时应配戴有安全标志的专用服装。
3、市区主街道,一级路面,实行“一日普扫两次、全员上岗、全天保洁”等要求。
4、市区街道、公共场所、道路、绿化带要定时清扫、洒水、保洁;特殊路段要采取水洗除尘。上述地段不能存粪便、污水、便溺、塑料纸屑、瓜皮果核,不能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5、协助城管清除不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广告、标语牌及拆除后的画廊、橱窗、楹联、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旗幌等。
6、市区降雨、雪如影响到交通与居民出行时,要及时清扫、集运。如遇暴风雨等自然灾害时,有义务协助政府部门处理。
7、及时清除夜(早)市、各种流动售货车、售摊随产随收集的废弃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8、做好市区河道两岸景观绿化带、人行道的保洁工作。
9、做好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
10、生活垃圾清扫保洁过程中,无安全生产事故。以上10项达不到标准,单项每处扣减1—3分。
(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30分)
1、基本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投诉,无通报。
2、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逐步实现容器化、封闭化、机械化,分类收集,保持收集场地整洁,不影响收集场地周边环境。
3、保持垃圾中转站、垃圾箱等设施完好、清洁,垃圾箱周边无垃圾扩散洒落,未产生环境污染。
4、如环卫设施发生损坏、偷盗、破坏等现象,需及时修复或更新添置。垃圾箱发生移动的,要及时复位。
5、市区内超市、商店门前三包所收集的垃圾,每天清理两次。
6、生活垃圾运到指定垃圾填埋场。
7、生活垃圾清运车定期保养、维修、清洗,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不带病作业,行车时做到安全文明驾驶。
8、生活垃圾清运车辆装运过程中,用篷布遮盖严实,无垃圾漏撒,沿途乱倒现象。
9、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生活垃圾清运。
10、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过程中,无安全生产事故。以上10项达不到标准,单项每处扣减1—3分。
(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40分)
1、生活垃圾填埋场要做到专人管理,专业化管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2、按国家生活垃圾填埋要求对防渗漏和排污槽及沼气排放孔进行日常维护,保证正常运行。
3、生活垃圾填埋场内机械设备,要做到每季度保养一次,确保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4、进场垃圾要登记垃圾运输车牌号、运输单位、进场日期及离场时间、垃圾来源及性质重量等情况。
5、操作人员要随机抽查进场垃圾成份,如生活垃圾中混有违禁料时,严禁其进场。
6、填埋区及其他蛆蝇密集区要每日进行消杀,确保对周围环境无污染、无影响。
7、做到填埋库区入口附近预留应急作业平台,按相关要求预备各项作业材料,确保填埋作业全天运行。
8、清运垃圾车辆进出有序,做到及时清理垃圾场周边环境卫生。
9、生活垃圾填埋按《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11)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填埋处理。生活垃圾填埋及气体排放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98-2008)。
10、建立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工作日志制度,日志内容包括填埋场进场情况、填埋物进场量、覆盖材料使用情况、渗滤液处理情况、填埋后处理情况,填埋作业情况,设备使用情况,蚊蝇消杀情况,日常检测记录,设施维护情况,天气情况等内容。
以上10项达不到标准,单项每处扣减1—4分。陆川县环卫情况简要
全县概况:陆川县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南部,全县总面积1551平方公里,总人口103.55万人。
城区概况:全镇土地面积124.2平方公里,主城区共14万余 人。
城区环卫基本情况:
生活垃圾清扫面积约120万平方米。
现有环卫工人220余人,(70名环卫处正式编制人员、130名临时聘用人员、垃圾填埋场20余人),人员结构是:一线环卫清扫人员、垃圾压缩、垃圾卫生填埋工艺人员、车辆运输人员及管理人员。
环卫配置:4个垃圾中转站、6辆压缩车、4辆后驱动机动车、40辆电动三轮车、40余辆人力三轮车。
生活垃圾填埋场1个:库容158.5万立方米,填埋库区使用年限19年。垃圾填埋作业机具齐全,渗沥液处理站运行正常。
生活垃圾量:日生活垃圾产生量约120余吨。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生活垃圾
处理项目托管运营协议书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经营水平,改善陆川县卫生环境状况,根据国家四部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意见》(计价格[2002]872号)文件精神,陆川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区内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实行市场化托管运营。
第二条 项目委托方:陆川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路 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受托方: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拉萨市八一国际广场B栋10层。法定代表人:陈鸿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 定义与解释
(1)TOT托管运营:指Transfer –-Operate –Transfer(移交—运营—移交),乙方托管运营玉林陆川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
(2)城市生活垃圾: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但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协议书中“城市生活垃圾”简化为“生活垃圾”表述。(3)项目:指玉林市陆川县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卫生填埋处理。
(4)托管运营权:指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甲方授予乙方在托管运营期间内独家对陆川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享有运营管理权并向甲方收取生活垃圾处置费和相关费用的权利。
(5)不可抗力:指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且对项目本身造成直接重大影响的事件或情形。
(6)环境污染:指乙方托管运营陆川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中对所在地周围的污染,且该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本协议签订时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标准。
第三章 托管运营内容、服务区域、期限
第四条 陆川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托管运营内容、服务区域包括:(1)陆川县城区内所有单位(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院内、各街道居委会以及集贸市场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城区道路(人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公共场所和绿化带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转运;重大节日和贵宾来访期间的卫生清扫、保洁。
在乙方托管运营期内,需拓展托管运营服务区域,如陆川县城区内新增街道或周边新建车站、旅游景点与配套的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店铺、运营车辆等,经甲乙双方现场确认,并协商增加收费后,纳入乙方服务范围。
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垃圾、特种垃圾处理,不属于托管运营范围。
(2)按国家《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2011),对清运到填埋场的生活垃圾进行规范的卫生填埋处理。
第五条 托管运营期限
经甲、乙双方商定,托管运营期限为15年,即从2013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第四章 项目移交
第六条 为保证该项目高效运转,乙方根据实际运营需要,在陆川县设分公司进行经营。新设分公司办公场所由甲方无偿提供,办公设施由乙方自行添置。
第七条 委托开始时的项目移交
在协议签订二个周内,由甲乙方各派员组成移交工作组,具体负责和办理项目移交事项。项目移交步骤、范围、条件:
(一)甲方向乙方无偿移交项目生活垃圾清扫清运机具、构筑物(中转站等)、垃圾运输车辆及其它附属设施。填埋场机械设备(挖掘机、装载机、压实机、推土机等垃圾处理处理设备)、办公用房及其它附属设施。
(二)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巡查用车等。
(三)项目使用的土地、道路。
(四)项目运营之前的文件、档案资料。
甲方确保移交前环卫设备设施完好,并满足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等移动机具牌证手续齐全,车况良好。
项目移交形成备忘录,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在托管期内需正常报废的机械设备,由乙方提出,经甲方确认后实施报废处理;同时由甲方及时添置同等型号、数量的设备,或价值基本相当,功能更完善的类似新型设备,设备购置费用由陆川县财政支付。
第九条 委托运营期满时的项目移交
在托管运营期结束前2个月,由甲乙双方各派员组成移交工作组,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事项。项目移交步骤、范围、条件:
(一)乙方向甲方无偿移交项目生活垃圾清扫清运机具、构筑物(中转站等)、垃圾运输车辆及其它附属设施。填埋场机械设备(挖掘机、装载机、压实机、推土机等垃圾处理处理设备)、办公用房及其它附属设施。参照化工行业相关折旧年限规定和车辆报废规定,保证在有效期内的设备设施、车辆可用。
(二)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巡查用车等。
(三)项目使用的土地、道路。
(四)项目运营之前、运营期间的文件、档案资料。
(五)托管运营期内,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陆川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新增投资形成的资产。
(六)托管运营期间,为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和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乙方添置的机械设备等可动资产在托管运营期满时,由双方协商处理;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由乙方投资新增设的房屋建筑等不动资产,托管运营期结束后经双方共同指定的专业机构评估的价值由甲方购回。
项目移交形成备忘录,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第十条 项目移交前后债权债务的处理
在本协议签订前所发生的陆川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有关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在项目托管运营期间发生的有关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处理,与甲方无关。
第五章 垃圾处置费及支付办法
第十一条
垃圾处置费金额
本着以社会效益为主,体现公益事业责任感,同时维持企业微利运营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第一年垃圾处置费为1083万元(大写:壹仟零捌拾叁万元整)。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长,生活垃圾量必然不断增加,加之人员工资福利、燃料及其它材料价格也将逐年上涨,运营成本会相应增加,处置费以1083万元为基数,从托管运营第二年起,每年按上一年度处置费金额3.0%递增。
如因国家调增企业缴纳保险费用比例,项目所在地购买保险费用标准调增,国家要求企业必须为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等,其相应增加的费用,从调整之日起计算,由甲方财政局随每月生活垃圾处置费一并支付乙方。
第十二条 垃圾处置费支付办法
托管运营期间,由甲方向乙方按月支付垃圾处置费,拨付时间为次月8日前。
第六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拥有对陆川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资产的所有权。
(二)对乙方托管运营内容质量、服务区域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干预乙方内部管理事务。
(三)甲方在及时足额支付生活垃圾处置费的情况下,乙方未按协议履行生活垃圾处理托管服务内容,达到工作质量标准,考核评估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扣减当月处置费。
(四)在项目托管运营中,向乙方提供相关协助,提供良好运营环境,最大可能地使乙方享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能源优惠价格。
(五)托管运营期内,因城市建设发展,甲方需增加托管运营服务区域,提前30天告知乙方,同时,甲、乙双方就增加收费问题进行协商。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合法经营,自主运营。
(二)自觉接受甲方对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及时完成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
(三)有自主用工的权利,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由乙方选派;其他人员从当地录用,按《劳动法》和自治区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签订用工合同,保证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环卫工人的工资、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不低于现有标准,并根据企业效益在现有待遇基础上逐年予以提高,不低于自治区内其它地市同行业水平。
(四)不断提高陆川县环境卫生水平,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规范操作,安全生产,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和人身设备安全事故发生。
(五)托管运营期内,乙方不得将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所有资产进行抵押、担保和贷款。
(六)乙方在托管运营期满后,若甲方有意对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再行托管运营,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续约权利。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对本项目所有资料和文件均有保密义务,事先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法律要求的信息除外。
第八章
免责条款第十六条 由于生活垃圾组分的腐蚀性和复杂性,造成生活垃圾处理系统设施、设备的自然腐蚀和损坏,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的设施、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在下列条件下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移交的机械设备,乙方擅自用于非生活垃圾处理项目。
(二)连续六个月运营达不到本协议约定要求。
(三)乙方在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中违法经营的。
以上情况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足额赔偿,并按违约当年的合同标底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在三个月内不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生活垃圾处置费。
(二)甲方严重违反协议越权干预乙方正常运营活动,使乙方无法继续项目运营时。
(三)甲方未能提供良好的运营环境,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项目运营时。
以上情况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足额赔偿,并按违约当年的合同标底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本协议签订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和国家政策调整外,不因甲方(政府)领导的换届、乙方法定代表人的变动等因素而对权利的授予、授权范围、托管运营期限、付费原则及标准进行更动;不单方面变更本协议的各项条款。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协议的终止、争议和生效:
(一)托管运营期满,本协议自行终止。
(二)其它未尽事宜,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由双方协商解决,所形成的文本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当协商或提请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四)本协议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