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贷款的详细介绍_贷款信托说明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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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贷款的详细介绍

信托是英美法的产物。2001年4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从而使信托法律关系在我国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信托法律关系打破了大陆法系民法中物权法律关系与债权法律关系的界限,突破了 “一物一权”的原则,也为贷款担保创造了一个新的模式。

在贷款信托担保关系中,存在委托人(贷款人)、受托人(信托担保公司)和受益人(借款人)三方当事人。信托财产既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也独立于信托担保公司的财产。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源于所有权的受益权。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受益权是一种不同于债权的权利。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要求信托担保公司以信托财产偿还贷款。与银行贷款的区别

1.银行贷款与信托贷款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银行贷款是比较标准化的产品,产品的价格即利率的弹性比较小。信托贷款具有很强的个性化色彩,区别对待。信托贷款的灵活性表现为定价灵活、风险与收益灵活匹配、放款灵活,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2.信托贷款与信托投资是相互结合和互相转化的,满足信托资金运用的最大化,在风险与收益的结合点上力求最大平衡。3.信托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常与借款人约定控制企业公章,以及限制担保、借款、资产处置和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活动,实时掌握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出现了所谓债权股份化的趋势,这是银行贷款所不具备的特点。银行往往从企业财务指标、管理指标、行业指标等方面评价企业的债务清偿能力和风险度,但并不对企业经营管理施加积极的主动影响,其处罚措施之威慑力有余,影响力则不足,效果往往不彰。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则是双刃剑,容易招致多家银行同时收贷,或者导致借款人经营更加困难。4.信托公司具有直接投资功能,既可以在发放贷款的同时直接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更增强了对投资项目的控制力。同时,如果项目净资产回报率高,信托公司不但可以保证贷款安全,而且还分享企业资本增值性收益,如果将来上市,长期投资的综合收益率较高。有的信托公司推出的夹层融资,即通过股权和债权的混合融资,兼顾多种运用方式之利。

5.信托贷款与投资具有转化的特点。信托公司在阶段性信托投资时,通过公司股东回购股权的方式向企业融资,将股权融资转换成债权融资,既可以以股东资格指派董事参与经营和决策,还可以在设计产品时让股东承担回购义务以及第三人对该回购义务提供担保,这就扩大了债务偿还的保障渠道。

6.除了股权外,信托公司还可以通过附条件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购买企业的不动产、应收债权等资产,向企业融资,或者以担保信托的模式为信托贷款提供担保,在我国所有权让与担保制度付之阙如的情况下,获得了良好的保障效果,还回避了担保制度所否定的流质、流押之弊。这些灵活的组合运用方式为金融产品创新注入了新的元素。银行囿于不能直接投资的限制,在以贷款债权运用存款资金时,不能主动地配合运用物权和股权,限制了产品创新的空间。贷款新规的信贷流程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需用贷款资金时,应按照贷款人要求的方式和内容提出贷款申请,并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有效。申请基本内容通常包括:借款人名称、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申请贷款的种类、期限、金额、方式、用途,用款计划,还本付息计划等,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二、受理与调查 银行在接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应由分管客户关系管理的信贷员采用有效方式收集借款人的信息,对其资质、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评定资信等级,评估项目效益和还本付息能力:同时也应对担保人的资信、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如果涉及抵质押物的还必须分析其权属状况、市场价值、变现能力等,并就具体信贷条件进行初步洽谈。信贷员根据调查内容撰写书面报告,提出调查结论和信贷意见。

三、风险评价 银行信贷人员将调查结论和初步贷款意见提交银行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对贷前调查报告及贷款资料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对借款人情况、还款来源、担保情况等进行审查,全面评价风险因素。风险评价隶属于贷款决策过程,是贷款全流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之一。

四、贷款审批 银行要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对信贷资金的投向、金额、期限、利率等贷款内容和条件进行最终决策,逐级签署审批意见。

五、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强调协议承诺原则。借款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银行与借款人应共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作为明确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其基本内容应包括金额、期限、利率、借款种类、用途、支付、还款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对于保证担保贷款,银行还需与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对于抵质押担保贷款,银行还须签订抵质押担保合同,并办理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

六、贷款发放 强调贷放分离、实贷实付。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审核。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七、贷款支付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支付审核和支付操作。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审核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在审核通过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采用借款人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 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八、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是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对合同执行情况及借款人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监控的信贷管理行为。其主要内容包括监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跟踪掌握企业财务状况及其清偿能力、检查贷款抵押品和担保权益的完整性等三个方面。其主要目的是督促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用途合理使用贷款,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处理有问题贷款,并对贷款调查、审查与审批工作进行信息反馈,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与内容。收回与处置贷款回收与处置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预期收益的实现和信贷资金的安全,贷款到期按合同约定足额归还本息,是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维护信用关系当事人各方权益的基本要求。银行应提前提示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对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慎评估展期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科学确定展期期限,加强展期后管理;对于确因借款人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还款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贷款重组;对于不良贷款,贷款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方式,予以核销或保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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