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图书馆学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_中国图书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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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中国图书馆学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7月23日经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履行中国图书馆学会的职能,促进中国图书馆事业发展,设立中国图书馆学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来源:
1.学会每年投入的资金为年度资金净资产增加额的20%。
2.国内外机构和个人捐赠。
第三条设立中国图书馆学会专项资金办公室(以下简称专资办),设置在学会秘书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申请等相关程序,并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四条专资办于每年年初向常务理事会汇报专项资金积累情况,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公布年度专项资金资助方案。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学术交流与研究
2.科普活动与阅读推广
3.编译出版
4.国际交流与合作
5.行业指导与服务
6.组织建设
7.教育与培训
8.根据捐赠人意愿确定的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
1.根据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直接投入。
2.根据会员申请,提供相应资助。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学会领导(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组成。
第八条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1.申请者(单位或个人)必须是中国图书馆学会会员,申请者可以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中国图书馆学报》编辑部和学会秘书处的名义进行申请。
2.申请专项资金投入和资助的项目须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属于学会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范畴的重点或要项工作。
3.申请内容真实,实施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项目实施后预期效果明显。
4.项目承办者(单位或个人)须具备实施项目的能力,在基本工作条件方面有可靠的保证。
第九条申请者根据当年公布的专项资金资助方案及相关通知向评委会提交申请,并认真填报《中国图书馆学会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一)。
第十条常规项目由秘书处列入工作计划,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专项资金可投入使用,所用专项资金额度计入当年的专项资金资助方案;未列入当年专项资金资助方案而临时出现的须学会资助的项目,由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长、理事长及时受理批复,批准使用的金额,计入来年的专项资金资助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者提出的专项资金的申请,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由评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投入和资助项目的遴选坚持“公开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投入和资助坚持“保证重点,扶助要项,适当集中,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审批遵守“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项目获得2/3评委的审议通过,评审结果有效。
第十六条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资助:
1.有自筹经费(含社会资助等)和配套经费;
2.前期效果显著的延续项目。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的申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内容不属实;
3.未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表;
4.申请专项资金的额度超出公布的额度。
第十八条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时,申请人如同时是评委会成员,应予以回避。
第四章 专项资金投入和资助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获准资助的项目,由申请者在接到批准通知后30天内,与专资办签订《中国图书馆学会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见附件二),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条投入和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专资办根据工作计划或项目任务书可随时对投入和资助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投入和资助项目按期结束后,项目受理者(单位或个人)应在30天内提交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和体现项目成果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专资办聘请专家组根据总结报告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估,并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交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投入和资助的项目未按工作计划或项目任务书内容、进度进行的,视情节缓拨或停拨经费。
第二十四条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3年内不再接受该申请者(单位或个人)申请的新项目。
第二十五条资助的项目,在对外公布、宣传或成果鉴定、申报奖励时,均应标注“中国图书馆学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单独设帐,并由专资办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专资办根据常务理事会、评委会意见按审议通过的投入或资助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拨款。
第二十八条接受资助的项目受理者(单位或个人)必须指定专门银行帐户,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进行管理核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十九条专资办每年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汇报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在理事会换届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专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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