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_28652_财政专项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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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关闭小企业的补助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2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闭小企业是指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存在产能过剩、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的各类小企业实施的行政性关闭。

第三条 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和重点每年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及产业政策确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 省辖市、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上报本地区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省财政对计划内当年实施关闭的小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的补助(奖励)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分配第五条

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等支出。根据关闭小企业工作的实际进度,补助资金结余可以转结下年使用。

第六条

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确保实效”的原则,综合考虑实际关闭的小企业安置职工人数、地域差异等因素进行分配。

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金额=本企业在岗职工人数(人)×所在地级市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元/年)×补助系数。补助系数由省统一确定。

第七条 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拨付给省辖市、县(市)财政部门。省辖市、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及时下达资金到有关企业。

第三章 关闭计划及审核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国家推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要求,每年年初确定下一年度的关闭小企业工作任务。

第九条

省辖市、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和重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关闭小企业工作目标,并落实到具体企业,编制本地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

第十条 省辖市、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30日前,联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报送下一个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地方小企业关闭计划申报表(附表1);

(二)小企业项目合法的审批(核准、备案)、注册手续;

(三)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组织审核。经审核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关闭小企业名单,由两厅于7月底前联合批复下达省辖市、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省辖市、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审核通过的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十三条

省辖市、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每年8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本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资金申请文件应详细说明关闭工作实施过程、成效、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等。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审核关闭小企业的实施情况及提出财政资金补助建议,省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按补助标准下达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省辖市、县(市)申请年度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需附报以下材料:

(一)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和汇总表(附表2、3);

(二)关闭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附表4);

(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出具的小企业实施关闭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企业原生产经营有关证照(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已被注销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关闭上一年度,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企业所在地级市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证明材料(统计年鉴、公报或统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国家级贫困县(市)文件;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和实施效果的真实性负责;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关闭小企业工作目标对各地关闭小企业计划完成情况及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弄虚作假、未按要求完成关闭任务、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要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豫财办企[2006]17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附表: 2.3.4.1.二○一 年地方小企业关闭计划申报表 二○一 年地方小企业关闭基本情况汇总表 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

关闭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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