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案卷立卷规则_江苏省公安厅刑侦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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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案卷立卷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刑事案件材料的整理和立卷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对侦查工作中收集、制作的全部案件材料加以规范整理,按要求装订立卷。
第三条 刑事案件材料立卷分设诉讼文书卷(正卷一)、诉讼证据卷(正卷二)、侦查工作卷(副卷一)、侦查保密卷(副卷二)等四种。
诉讼文书卷主要装订立案、管辖、回避类文书,强制措施文书,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文书,各类技术性鉴定材料,以及起诉意见书。
诉讼证据卷主要装订侦查取证类文书及各种证据材料。侦查工作卷主要装订呈请立案报告书等内部请示材料。
侦查保密卷主要装订公安机关使用秘密侦查手段获取的材料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材料。第四条 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案件应移送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侦查工作卷、侦查保密卷在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移交公安机关档案部门存档。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因工作需要查阅副卷的,经办人须持有效证件与侦查单位联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一律不允许律师查阅副卷材料。第五条 诉讼文书卷一般按下列顺序排列装订: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文件目录;
(三)犯罪嫌疑人照片(包括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照片);
(四)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包括自然人主体的户籍及特殊身份的证明,单位主体的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负责权限的证明);
(五)移送案件通知书;
(六)指定管辖决定书;
(七)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八)不予立案通知书(副本)、复议决定书、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通知立案书;
(九)立案决定书;
(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书面材料或相关记录、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副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申请材料、复议决定书;
(十一)拘传证;
(十二)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副本)、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副本);
(十三)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复核决定书;
(十四)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副本);
(十五)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十六)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副本)、批准或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副本);
(十七)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副本)、释放通知书;
(十八)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取保候审保证书或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责令具结悔过通知书(副本)、悔过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副本)、对保证人罚款复核决定书(副本)、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副本)、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回执)、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副本)、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副本)、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回执);
(十九)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书面材料、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副本);
(二十)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
(二十一)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的许可证明材料或报告、通报材料;(二十二)省级公安机关同意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扣留护照的批复文件;
(二十三)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副本)、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副本)、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副本);(二十四)解剖尸体通知书(副本)、尸体检验报告书;
(二十五)鉴定聘请书(副本)、各类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和DNA检验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文件检验鉴定、痕迹检验鉴定、理化检验鉴定、伤情鉴定、估价鉴定、会计鉴定、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专业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机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进行鉴定所形成的鉴定结论和文书)、鉴定结论通知书;(二十六)起诉意见书;(二十七)附带民事诉讼材料。
前款第十一至二十项所列内容仅为装订的一般顺序,实践中可按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先后排序。对一案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按人头分别单立诉讼文书卷;其中不能拆分的材料,如立案类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装入主要犯罪嫌疑人卷内或复制后分别装入各卷。技术性鉴定材料较多的,可单独立卷。
第六条 诉讼证据卷一般按下列顺序排列装订: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文件目录;
(三)案发经过说明;
(四)证明案件来源的有关证据材料;
(五)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
(六)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前科劣迹以及其他法定或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材料;
(七)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材料,包括询问笔录,继续盘问通知书、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及暂存物品清单,传唤通知书(副本)、提讯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讯问笔录,亲笔供词,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对同一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材料一般按时间顺序排列);
(八)被害人陈述材料,包括询问通知书、未成年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询问笔录、亲笔陈词及辨认笔录;
(九)证人证言材料,包括询问通知书、未成年证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询问笔录、亲笔证词及辨认笔录;
(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十一)搜查证、搜查笔录;
(十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销毁物品、文件清单;
(十三)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回执);
(十四)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
(十五)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勘查照片;(十六)检查笔录、复验、复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十七)物证、书证(包括照片);
(十八)同案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或其他处理,需移送起诉的相关文书;(十九)其他需要移送起诉的材料。
对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或多起案件,材料较多的,可对每个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及相关文书,分别立卷;对其他材料,以每起案件为一个完整的组成部分,分别立卷。视听资料不能装订入卷的,放入资料袋中随案卷移送起诉。实物证据不能装订入卷的,应拍成照片入卷。第七条 侦查工作卷一般按下列顺序排列装订: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文件目录;
(三)工作对象信息登记表;
(四)呈请案件侦查终结报告书、侦查终结报告;
(五)继续盘问审批表、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
(六)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呈请立案报告书;
(七)协查通报;
(八)呈请通缉报告书、通缉令、呈请撤销通缉令报告书、关于撤销通缉令的通知;
(九)呈请边控报告书、边控对象通知书、呈请撤销边控报告书、关于撤销边控的通知;
(十)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移送、接受证明;
(十一)呈请破案报告书;
(十二)呈请传唤报告书;
(十三)呈请拘传报告书;
(十四)呈请拘留报告书、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
(十五)呈请逮捕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底稿;
(十六)呈请要求复议报告书、呈请提请复核报告书(不批捕);(十七)呈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十八)呈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十九)呈请变更强制措施报告书;
(二十)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呈请责令具结悔过报告书、呈请对保证人罚款报告书、呈请没收保证金报告书、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呈请退还保证金报告书;(二十一)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
(二十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律师事务所函、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涉密案件聘请律师申请表、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二十三)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二十四)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二十五)呈请检查报告书;(二十六)呈请复验、复查报告书;(二十七)呈请搜查报告书;(二十八)呈请辨认报告书;
(二十九)呈请扣押报告书、呈请解除扣押报告书;
(三十)呈请查询存款/汇款报告书、呈请冻结存款/汇款报告书、呈请解除冻结存款/汇款报告书;(三十一)呈请鉴定报告书;
(三十二)呈请回避/驳回回避报告书;(三十三)讯问计划;(三十四)案件汇报提纲;(三十五)案件讨论记录;(三十六)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三十七)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三十八)起诉意见书底稿;(三十九)起诉书;(四十)判决书、裁定书;
(四十一)其他需要保存的有关材料。第八条 侦查保密卷一般按下列顺序排列装订: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文件目录;
(三)立案决定书(复印件);
(四)破案报告;
(五)使用秘密侦查手段和技术的请示、报告;
(六)使用秘密侦查手段获取的材料(含视听资料);
(七)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材料;
(八)有关敌情、社情材料;
(九)其他需要归档的秘密材料。
第九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在补充侦查完毕后,应另设补充侦查卷,连同原案卷一并移送起诉。
补充侦查卷按下列顺序排列装订: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文件目录;
(三)补充侦查决定书;
(四)补充侦查事项或提纲;
(五)补充侦查报告书;
(六)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第十条 装订案卷的要求:
(一)案卷装订统一按照A4纸规格进行,对纸张规格不一的文书材料及其他不便装订的材料要用胶水裱糊或折叠压平,破损的文件材料应托裱,未留装订线的应加边。
(二)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的文书材料,不能重新制作的,应将原件复制一份,复制件放在原件之后一并入卷。
(三)每册卷宗以不超过200页(厚度为2厘米左右)为宜,超出200页的应分卷装订。
(四)卷内文书材料张次统一使用黑色铅笔编写,用阿拉伯数字顺序标注在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空白面不编号。
(五)诉讼卷的封面和封底统一使用公安部规定的牛皮纸规格和式样,侦查卷的封皮统一使用公安档案部门规定的无酸卷皮规格和式样。
(六)装订案卷要做到整齐、美观、坚固、不压字、无金属物品,采用三孔一线法装订,结头在背后中孔。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公安厅1997年下发的《关于刑事案件移送起诉案卷装订问题的通知》(苏公厅〔1997〕第172号)同时废止。
附录二:
公安机关档案类别划分与档号编写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档案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保证公安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依据《公安档案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安档案类别划分
公安档案是公安机关在履行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公安专用文件材料。依据《中国档案分类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现行档案类别,本着实用、简明的精神,将公安机关各档案类别划分如下:
(一)公安文书档案,指公安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责活动中形成的党政领导和行政管理方面等具有保存价值的行政公文和其他通用文书材料。
(二)公安专业档案,指公安机关在依法侦查审理案件、处理违法犯罪、实施治安和行政管理等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专用历史记录。
(三)公安科技档案,指公安机关的科研机构、生产单位和有关部门在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和基本建设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科技文件材料。
(四)公安会计档案,指公安机关财务会计部门在进行会计核算等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专用材料。
(五)公安干部档案,指公安人事部门在日常业务工作中,以个人为单位组合起来的记录干部个人表现与经历的文件材料。人事部门只向档案部门移交已故公安干部档案。
(六)公安声像档案,指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记录声音和影像信息的照(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影片、唱片等为材料载体,并辅以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
(七)公安实物档案,指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能够反映本机关发展历史和在各项工作中接收的,以纸张、金属、陶瓷、纺织品、石质、木质等材料为载体,具有历史意义和保存价值的物品。
上述类别以外的公安档案,由各省级公安机关自行设定,实施管理,报公安部档案局备案。
二、公安档案档号编写方法
档号作为馆藏档案检索语言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由全宗号→类别号→目录号→案卷号→页号构成。其编写方法应遵循唯
一、合理、稳定、扩充和简明原则。
(一)全宗号
全宗是一个独立的机关、组织或人物在社会活动中形成档案的有机整体。全宗号是档案馆指定给每个全宗的代码。公安部档案局负责编制全国各省级公安机关立档单位档案全宗代码,省级以下公安机关立档单位档案全宗代码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编制。
1、全宗号是指一个独立立档单位形成全部档案的代码,每一立档单位只能编制一个全宗号,一个档案馆内不准出现重复的全宗号。
2、省级公安机关立档单位档案全宗代码参照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和中国行政区划表编制,由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左侧第一位为档案类代码;第二、三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四位为省级公安机关立档单位档案全宗代码;第五、六位为地级公安机关立档单位档案全宗代码(由省级公安机关档案部门编制)。公安部机关(包括序列局)和直属行政、事业立档单位的档案全宗代码根据公安部档案全宗名称代码统一考虑,前三位代码设置同上,第四位为公安部机关、公安部直属行政单位、公安部直属事业单位等代码,按1、2、3„„排列,即公安部机关为1,公安部直属行政单位为
2、公安部直属事业单位为3;第五、六位为上述各系列内各单位序列代码。各省级公安机关档案全宗代码和公安部机关、公安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各立档单位全宗代码详见附件
(二)类别号
1、类别号是全宗内各类别档案排列编号的总代码。公安档案类别号由公安部档案局按公安档案类别划分统一编排。
2、公安档案类别号一般以各类别档案“公安”二字后的第一个汉字的拼音声母为代码。编为:“W”即文书档案;“Z”即专业档案;“K”即科技档案;“J”即会计档案(因与科技档案代码重复,故用第二个汉字的拼音声母);“G”即干部(死亡)档案;“S”即声像档案;“SW”即实物档案(因与声像、文书档案代码重复,故用双字母)。
3、各类别档案下的属类档案(即档案分类法的二级类目,即第二层分类)代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标引于类别号代码右侧,如:“W1”代表公安文书档案第一属类(通常文书档案按年代、组织机构排列的可不标属类号)案卷,“Z1”代表公安专业档案中的第一属类案卷,“K2”代表公安科技档案中的第二属类案卷,“J3”代表公安会计档案中的第三属类,“SW4”代表公安实物档案中的第四属类。
4、属类号后再划分种类细目的,可在属类号后加“·”,再加代码,依此类推。
(三)目录号
1、目录号是全宗内各类档案案卷目录的统一代码,目录号不因案卷数量少而取消,一个分类号内的目录号不得重复。
2、目录号由全宗内各类别全部档案案卷目录组成,每一类别档案目录号按阿拉伯数字顺序编排。
3、具体编写方法为:(1)公安文书档案目录号
类别号后,按保管期限确定永久、长期、短期(通常用1、2、3为代码,如保管期限改为定期的,暂可不用代码)三个序列,然后按年代进行排列,一年一本,各编一个目录号。自1950年起排为1号,即“W1”;1951年则为2号,即“W2”;依此类推至2001年为52号止,即“W52”。
2002年起改为类别号后加公元纪年号,即“W2002”„„“W2008”等,依此类推。1950年前的文书档案可根据各地形成档案全宗时间早晚,自行编排。(2)公安专业档案目录号
按照《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确定的属类顺序自行编排公安专业档案目录号。(3)公安科技档案目录号
公安科技档案按照下列属类:基本建设、设备仪器、生产产品、科研技术、鉴定(检验)行标归类后,每一属类内设多少个目录号可以每1000号为一本目录,也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公安会计档案目录号
公安会计档案划分为业务、行政、科技、基建、教育等属类,每个属类一年编一个流水号,各地可在各属类下参照报表、账簿、凭证的排列顺序,自行编制目录号。
(5)公安干部档案目录号
公安干部(死亡)档案编排统一目录号,每1000人编一本,依次续编目录号。(6)公安声像档案目录号
公安声像档案目录号根据保管各属类档案实际情况(档案储量),自行编定目录号。(7)公安实物档案目录号
公安实物档案目录号暂以实物类型,设置奖励物品、交流物品、印信名章、装备样品等属类进行排列编目;也可根据收(征)集到的实物情况编制相应目录号。
(四)案卷号
案卷号是以卷为最小单位组成档案的排序统一代码。公安档案案卷号在各类档案中不得重复,具体编排如下:
1、公安文书档案案卷号
按照“一卷一号”的原则,以保管期限、归档年度、组织机构的分类系统顺序编排号码,每年形成永久、长期、短期3个从1号卷开始的流水号。次年照此重新编排。
2、公安专业档案案卷号
根据“依案(人、事等)立卷,一案(人、事等)一卷或多卷”原则,公安专业档案实行“一卷一号”的案卷号编写方法。
3、公安科技档案案卷号
公安科技档案以一项工程、一套设备、一项产品、一个课题、一个标准为单位立卷,并依据各类档案实际情况编排案卷号。
4、公安会计档案案卷号
公安财会档案在属类下,按财务会计年度时间进行立卷,依照报表、账簿、凭证、其他4个类别和时间先后分别排列,顺序编写案卷号。
5、公安干部档案案卷号
公安干部档案材料按照“一人一号”的原则,在干部死亡满5年后,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该干部档案,并按照死亡、归档时间先后编写案卷号。
6、公安声像档案案卷号
公安声像档案根据不同属类,分别以卷、册、盘、张为“案卷号”,各从1号编起,并结合所载各类档案内容注明与各类档案的参见号。
7、公安实物档案案卷号
公安实物档案依据实物属类、形成方式和收集时间编写案卷号。
(五)页号
1、页号是各案卷内对其文件所在位置的编号,即文件在案卷中的所在页号(一般以文件首页在案卷中的所在页号为准),一个案卷中的页号不得重复。
2、通常纸质案卷内有文字记录的页面都要编写页号,正面用铅笔编于右上角,背面编于左上角。非纸质档案页号可参照此编写方法,也可根据各地实际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