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f浙教督室2号_df温教督200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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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督室〔2010〕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磐安等 7个省教育强县(区)进行复查的通知
磐安县、金东区、衢江区、常山县、莲都区、青田县、缙云县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教育强县活动的通知》(省委发〔1998〕4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于今年11月对你县(区)“创强”后的工作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内容
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教育强县评定操作标准》和我省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以及教育工作中心进行复查。本次复查的重点:
(一)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1自查工作,撰写自评自查报告,填写“浙江省教育强县复查表”。10月底前向我室提出复查申请,并附自评自查报告和浙江省教育强县复查表一式2份。
三、复查程序
(一)听取县(区)政府自评自查情况汇报;
(二)召开县(区)有关部门、乡镇负责人座谈会;
(三)选择2-3个乡镇对学校进行实地考察,并召开乡镇领导和学校师生座谈会;
(四)复查结束后,公布通过复查的县(区)名单和复查结果综合报告,并报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
为把工作做扎实,我室将于6月对每个县(区)组织一次调研,帮助指导各地落实整改意见,做好复查准备工作。
四、其他
(一)根据省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各县(区)的复查工作自评自查报告上报我室前,须在各自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间,要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给予答复,合理的予以解决。上报我室的自评自查报告中要体现“公示时间、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等内容。各地根据工作进程自行决定公示日期,并将公示时间、联系电话等告知我室和设区市教育督导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