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管理办法_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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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实现利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现有病险水库消号目标,根据市水务局、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于县境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勘察设计及施工管理阶段。

第三条 水库工程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水库大坝所坐落的行政区(县级以上),由该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要按照“事权划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工程建设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水库工程建设程序分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

第五条 水库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六条 为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公告制度,加固一批,公告一批,销号一批。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水库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大坝安全鉴定、初步设计等。第八条 工程初步设计前,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市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有关规定完成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安全鉴定成果以五年为期限,超过五

配件未经检验或检测不合格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合同执行等管理,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为确保工程安全度汛,在建水库迎水面工程必须于当年6月20日汛前完成。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要制定应急度汛方案,在汛期要采取空库运行方式,以确保度汛安全,否则将建设时间推后到汛后,但必须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水务局批准。

第四章 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 水库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主持,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 水库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按验收规程规定完成各项竣工报告编制及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市水务工程管理站主持。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第五章 检查考核权限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 工程检查考核分为自检考核和抽检考核。

第二十二条 自检考核由建设管理处组织实施,局规划建设股派员参加。抽检考核由规划建设股组织,由局领导带队,机关科室负责人(或派员)参加考核。

第二十三条 工程检查考核内容为县境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勘察设计及施工管理阶段。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及大坝安全鉴定书、工程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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