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社区联合党委“党员关爱”基金会章程_社区联合党委计划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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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纺织街道曙光社区联合党委“党员关爱”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全称:鄂尔多斯市纺织街道曙光社区联合党委“党员关爱”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汇聚爱心,传播友爱;扶危救急,扶难助学;奉献爱心,共建和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口号:爱在曙光手牵手,情系你我心连心。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目的:倡导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集大家的力量,帮助减轻干部和居民的特殊困难,共建和谐社区。

第五条 本基金会是由本公司全体员工自发组织、共同创立、自我管理、接受全体员工和业主监督的一个专门负责资金筹集,对特困员工和业主实施救助,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捐助等活动的爱心救助、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

第六条 本基金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基金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办公场所设在曙光社区党支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基金募集:接受企业、企业员工、社会团体和其他爱心人士的捐赠。对捐赠的个人和单位开具“冠龙纺织爱心基金会”募集收据,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将捐赠人姓名及捐款金额在公司网站或宣传栏中进行动态公示。

二、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和有关组织。

三、利用公司网站或宣传栏公示帮扶困难员工的基本情况、资助金额,接受捐赠人、业主和企业全体员工的监督。

四、基金管理:单独设立基金帐户,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专款专用,本着“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使用资金。

五、基金使用:本基金主要用于小区业主、本公司在职员工及其家庭因遭遇重大困难自身难以解决者。必要时,经基金管理常务委员会批准,可向社会开展慈善捐助等爱心救助活动。

六、爱心基金会资助对象产生程序

1、操作程序 ⑴、公司内部:

① 由被救助人向基金管理委员会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在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报基金管理常务委员会审批;

② 基金管理常务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审核,对拟定资助的对象和资助方案公示征集意见,无异议后批准予以资助;

③ 基金会随时在公司网站或宣传栏上公布资助情况,接受捐赠人、业主和全体员工的监督。⑵、公司外部:

由基金管理常务委员会负责提报拟资助的对象和资助方案,公示征集意见,最后确定被资助对象和资助方案。

2、资助对象的条件

⑴、公司内部资助对象的条件:

① 公司员工子女当年以优异成绩考取高等院校,家庭确有困难无力供子女就学者;

② 公司员工本人、及其子女或父母患重大疾病,家庭确有困难无力救治者; ③ 职工遗属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发生临时性困难者;

④ 职工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遭遇天灾人祸,导致家庭困难需要救助者。⑤、基金管理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的其他资助者。⑵、公司外部资助对象的条件:

①、公司所属小区范围内需要救助的孤寡老人或孤儿;

②、以优异成绩考取高等院校却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完成学业的孩子; ③、因发生较大自然灾害而造成重大伤害及损失且急需救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 ④、基金管理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的其他资助者。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财务组。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领导、各部门主管、员工代表等人员组成,选举产生基金管理委员会常务委员5名,其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一名,委员2人。办公室和财务组人员由会长确定。

第九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本基金会管理委员会常务委员;

二、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一定的影响力,并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第十条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确认。如上述人员变动,则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另行选举产生。

一、本基金会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基金管理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召集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听取、审议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基金管理及使用报告;

四、选举基金管理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一、决定资助对象及基金发放审批事宜;

二、决定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会长负责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

一、主持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基金会的各项计划;

二、审查基金会的各项收支情况;

三、领导协调基金会的各项工作;

四、监督和检查基金会工作的开展情况;

五、负责安排协调基金会成员的具体工作。第十四条

副会长职责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专项负责基金会的宣传活动;

三、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第十五条 秘书长职责

一、按照基金管理委员会和会长的安排,协调完成管理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组织撰写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筹备召开管理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工作;

五、作好基金管理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记录。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 本会基金来源:

一、企业捐赠;

二、社会团体和其他爱心人士的捐赠;

三、员工捐助:本公司全体员工每人每月最低捐助标准:班组长10/月,中层管理人员:20元/月,高层管理人员30元/月,捐助款在每月工资中单列代扣代捐,并划入基金会帐户;

四、基金本金存入金融机构所获得的利息;

五、基金会通过其他形式的活动获得的资金。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将受赠资金直接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及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项基金,进行基金的专项组织与管理,如扶贫助学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特困援助资金等。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指定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基金会的资金。

第六章 章程的制订与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章程的制订和修改必须经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管理委员会提出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小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资金全部捐助给公司所在地民政部门或其他慈善机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解释权属基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基金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信息发布及收支明细公示由基金会常务委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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