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能球队章程_鲁能球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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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队名称
本队名称为:海南鲁能业余高尔夫球队(简称:鲁能队)
英文名称为:“HANNAN LUNENG AMATEUR GOLF TEAM”,英文缩写为“LNAGT 第二条
本队性质
本队是由鲁能业主及鲁能高尔夫球场会员,海南本地高球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项性、非赢利性的社团组织。其具体特点表现为:
(一)特定性。本队由鲁能三亚湾新城房产业主、鲁能高尔夫练习场会员,海南长期在三亚工作的热爱高尔夫球运动发烧友自发组成。
(二)专项性。本队是专项开展业余高尔夫球运动及其相关社会公益活动的单一性社团组织。
(三)地区性。本队为海南省的地方性业余高尔夫球社团组织。
(四)非盈利性。球队不以盈利为目的,以普及、发扬高尔夫运动为主要。
第三条
本队宗旨
本队宗旨为:
(一)遵守中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积极倡导和推动业余高尔夫球运动在海南的普及与推广,促进我国高尔夫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倡导高尔夫精神,弘扬高尔夫文化,促进高尔夫友谊,交流高尔夫球技术,强身健体,以球会友,营造社会和谐。
(四)加强与国内、省内外 高尔夫球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增进 高尔夫爱好者间的交流和友谊。第四条
本队的业务主管部门
本队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海南省社会团体机构业务管理和指导下,依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开展活动。第五条
建队队的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鲁能三亚湾新城西路鲁能三亚湾国际高尔夫俱乐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行业规定开展以下活动
(一)宣传和普及高尔夫球运动,鼓励和培养高尔夫爱好者运动的热情,促进高尔夫运动的发展;
(二)组织本队队员参加高尔夫联谊赛事;
(三)组织本队队员进行高尔夫训练,不断提高本队队员的球技和高尔夫修养;
(四)组织队员进行各种交流活动,并开展省内、国内、国际高尔夫球爱好者间的交流活动和各种与高尔夫运动有关的学术研讨等活动;
(五)提供各种有关于高尔夫运动的咨询和培训;
(六)筹集、管理并合理使用基于本队宗旨而设立的活动基金。
第三章
队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队章程的鲁能房产业主,鲁能高尔夫练习场会员,海南省高尔夫球爱好者,均可向本队提出入队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本队审核批准后,即可成为本队队员。本队根据需要可吸收名誉顾问和名誉队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队章程;
(二)有加入本队的意愿;
(三)热爱高尔夫球运动,有一定高尔夫球水平,崇尚高尔夫精神,热心公益事业;
(四)有良好的社会评价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第九条
队员入队的程序
(一)提交入队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队发放队员证。
第十条
队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规定享有本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照规定优惠或免费参加本队举办的或应邀参加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向本队提出开展高尔夫运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的各种建议;
(四)有权监督和了解本队的各项工作情况;
(五)有权按照规定参加本队举办的各类国际、国内交流活动;
(六)入队自愿、退队自由。
第十一条
队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队的决议;
(二)维护本队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队组织的活动,完成本队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队费。
队费标准为:每年壹万元。
第十二条
队员退队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队员证。队员如果1年不交纳队费或不参加本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队。
第十三条
队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队员代表大会
本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队员代表大会,队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队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队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全体队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队员代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队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队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13名理事组成,是队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并开展本队日常工作,对队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队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队长、副队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队员代表大会;
(四)向队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队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时,由理事提议,2/3以上理事响应,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队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4名、秘书长1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队长、副队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队长、副队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队队长、副队长、秘书长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队队长为本队负责人,对外代表本队。
第二十六条
本队队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队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队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对本队各项事务的决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会对监督事项应该书面提出,所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书面说明和回复。监事会不参与决策但事后监督。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队经费来源
(一)本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队员收取的队费;
(二)队员的赞助及其它方面的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依法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队财务情况每季度报理事会审核;每半年向全体队员公布一次;并接受队员通过规定程序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队员中分配;经费预算和大额支出,需经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队实行严格的财务年度审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四条
本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队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队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队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队终止动议须经队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队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队宗旨相关的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6日队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队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