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学前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_青神县学前教育资助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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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学前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扶持力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结合我县学前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项目。从2013年春季学期起,我县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设立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儿童保教费(以下简称“保教费”)。

第三条 资助对象。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全日制普惠性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幼儿园、学前班)在园3—6周岁(当年8月31日为准)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给予资助。在确保孤儿、残疾儿童入园资助的基础上,优先资助优抚对象家庭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经济困难儿童,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其他经认定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本办法所称全日制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行

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规范办园、评估达标、面向大众、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本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的全日制民办幼儿园。

第二章 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及资金分担 第四条 资助范围。资助面占在园幼儿总人数的10%以内,并适当向农村幼儿园倾斜。

第五条 资助标准。按每名儿童每年10个月、每月减免保育费100元计算。在园月数不足10个月的儿童,其保育费按实际在园月数减免。每年超过1000元的幼儿园,按1000元减免。

第六条 资金分担。学前教育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承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名额分配。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当地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分布状况,分校、园核定资助名额并下达至各乡镇中心校(含县直小学)、幼儿园。

第四章 申请及评审

第八条 入园资助金申请及评审工作由学校、幼儿园组织实施,按学期进行申请和评定。各学校、幼儿园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 申请程序。每学期开学后,由学校、幼儿园按以下程序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申请。

1.学校、幼儿园将上级部门下达的资助名额在校内、园内张榜公布并告知儿童家长(法定监护人,下同)。

2.由儿童家长提出申请,经儿童家长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审核盖章,春季于2月28日前、秋季于9月30日前,向所在学校、幼儿园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时,须出示包括家庭成员等在内的户口簿和有关证明(孤儿证明、残疾证明、烈士证明、低保证等证件)的原始件和复印件,审核人须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3.填写《乐至县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交所在学校、幼儿园。

第十条 评审程序。

1.成立由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教师、儿童家长和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干部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

2.入园儿童资助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评审小组根据下达的资助名额,对儿童家长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定。

3.将受助儿童建议名单及监督电话等信息加盖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公章后,在校内、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资助对象和人数的真实。

4.公示无异义后,由学校、幼儿园负责办理受助儿童家长银行卡,银行卡信息必须由家长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学校、幼儿园填写《乐至县学前教育资助汇总表》(见附件2)后,由乡镇中心小学、幼儿园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复。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人员对各学校、幼儿园上报的受助儿童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将最终确认的名单通知各学校、幼儿园。

第五章 资助金发放、管理及监督

第十一条 资助金发放。入园资助金由县教育局会计中心按学期通过银行卡统一集中发放给受助儿童家长,不得发放现金,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入园资助金。对于转学、退学的受助儿童,自转学、退学之日起不再享受入园资助金,节余资金结转下一年继续用于学前教育资助。春季、秋季学期入园资助金应分别于当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完成发放任务。

第十二条 建立发放告知制度。通过银行发放入园资助金后,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将受助儿童名单、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通知各学校、幼儿园。各学校、幼儿园应以书面形式将上述信息告知受助儿童家长。

第十三条 学前教育资助实行属地管理,县教育局负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实施,并负责制定全县学前教育资助管理政策,统筹协调、指导和管理各地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校级、园级学生资助机构要负责本校、本园入园资助金的申请、评议、公示、上报等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档案,将儿童家长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资助汇总表、资助金发放等材料整理造册,分年度建档备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及时将学生资助发放汇

总表、银行受理凭证等材料分类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建立学费减免制度。各学校、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捐资助学。各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十七条 规范资助管理。各学校、幼儿园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学前教育资助具体管理办法,规范入园资助金申报、评审、公示、发放、监督等各环节工作,在监督、核查时,对于连续两次不在园的儿童应该取消其受助资格(除特殊情况并能提供相关证明外)。各学校、幼儿园应建立学籍登记制度,按月登记在园儿童变更情况,每期按实建立在园儿童学籍档案,并报县教育局备案。各乡镇中心小学、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成立资助办公室,配备一名专(兼)人员,具体负责学前教育资助工作。

第十八条 强化资金监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对入园资助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和违规使用资助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乐至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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