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 A1教师聘任制改革实施意见_.10.06_东北大学新教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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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教师岗位聘任制实施意见
为完善我校教师岗位聘任制度,保证我校教师岗位聘任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东北大学关于实行岗位聘用制度改革的意见》、《东北大学岗位设置方案》,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全面总结教师聘任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教师岗位聘任为契机,以完善人才政策为重点,逐步建立起以竞争为核心,以有利于优秀拔尖人才成长和创新性成果产生、有利于学科梯队建设为目标的新型用人机制,不断提升我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为实现我校多科性、研究型、国际化,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现代大学的办学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在遵循国家人事制度改革有关原则的基础上,还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学科导向 强化梯队建设
岗位设置要充分反映全校学科建设的整体战略,坚持以二级学科层次和水平为确定教师关键岗位的主要依据;同时要符合学科梯队构成的基本需要,有利于交叉学科的产生及团(梯)队的形成,以保证学科的可持续发展。
(二)培植特色人才 倡导学术创新
以培养造就优秀拔尖人才为根本任务,强化政策的引导性,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用人才优势巩固学科优势;以体制创新、制度创新推动知识创新、科技创新,促进创新性成果产生,鼓励教师以创新求发展,开辟有利于学科整体建设的新的研究方向。
(三)营造宽松环境 注重目标管理
在聘期确定及考核等方面,尊重人才成长的规律,避免急功近利的倾向。采取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以聘期考核为主的方式,实行数量与质量相结合、以质量和水平为主的成果评价机制,加强教师的聘任与管理。
(四)推行人事代理 实行限次晋升
充分考虑我校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逐步对教师队伍进行优化。对中级及以下职务(不含博士毕业生)的新来校人员,逐步实行人事代理制,对其中聘为高级职务者可正式调入学校。对全校讲师及以下职务的人员,建立“限次晋升(最多三次)、非升即转”的流动机制。
三、主要任务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岗位聘任制,建立以竞争为核心的新型用人制度。通过完善竞争机制、考核管理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努力创造“一个环境”、营造“两个氛围”、解决“两个矛盾”,即创造有利于优秀拔尖人才成长、创新性成果产生的宽松环境,营造竞争的氛围和把科学研究当成个人兴趣爱好的氛
围,解决好政策的长期引导性与现实性的矛盾、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的矛盾。
四、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
1、在学校岗位总量的宏观控制下,依据各单位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工作,确定各单位教师的岗位数量。
2、学校根据各单位学科水平和教学科研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职务结构比和各级职务的岗位结构比。
3、教师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各级职务主要职责如下:(1)教授职责: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和研究生培养工作,主持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在国内外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及时了解和准确把握本学科发展方向,做好学科建设、梯队建设及实验室建设。
(2)副教授职责:作为学科梯队的中坚力量,承担教学任务和研究生培养工作,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在国内外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
(3)讲师职责:作为学科梯队的骨干力量参与科学研究工作,协助完成教学任务和实验室建设工作,在国内外发表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等。
(4)助教职责:在教授、副教授的指导下,协助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发表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等。
4、学校设置12级教师岗位。分别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5、围绕教学科研基层学术组织建设,以二级学科为基础,以各学科发展、梯队建设和实际承担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任务为参考要素进行岗位设置。对国家重点学科、学校重点扶持优先发展的学科、重点建设的团(梯)队及重点建设的课程给予倾斜,对学校直属的国家工程中心、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单独进行岗位设置。
对方向明确、结构合理、优势明显、高水平优秀人才集中的学科,可采取二级学科和研究方向相结合的方式设岗。
6、岗位设置坚持从实际出发,既注重合理性又考虑现实性。随着学科发展、队伍结构变化进行调整,逐步使岗位设置更加合理、规范、科学。
(二)岗位聘任
1、各级教师岗位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由学校统一聘任。各级岗位聘任要坚持聘任标准,保证聘任质量,实行合同管理。学校和各聘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规定程序组织岗位聘任工作。
2、各级岗位每个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
3、对于各级职务或各级岗位出现的空岗,学校每年组织一次补聘工作。
4、对于聘任时任教授职务10年以上者,或距退休年龄不足两个聘期的副
教授,或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条件另行制定),经本人申请,学校可视贡献情况及工作需要与其签订本职务长期聘任合同(聘任期限签至退休年龄止)。其中,对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授,可聘其为终身教授。
5、各单位从我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教师时,无外校高等教育经历的原则上不得超过50%。
(三)考核
1、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以聘期考核为主的方式,实行数量与质量相结合、以质量和水平为主的评价机制。
2、年度考核重点考核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教学效果和聘期工作目标进展情况。聘期考核重点考核聘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3、考核的结果是教师奖惩、岗位聘任和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据。
五、特殊规定
(一)校长作为教师聘任委员会主任,可视具体情况直接确定为二级及以上教授。校教师聘任委员会中的教师经相关学术评议后,可由校长聘任至相应的教师职务及岗位。
(二)两院院士由校长直接聘至教授一级岗位,聘期内的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由校长直接聘至教授二级岗位。经学校认定的引进人才可由校长直接聘任。
(三)对满足“东北大学晋升教授、副教授职务必须具备的申报条件”中的特殊条件者,申报晋升时如本单位无空岗,可使用学校的预留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