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第二章_第二章证券交易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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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经纪业务

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含义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

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不赚差价,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包含的要素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对象。目前,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

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证券经纪商是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其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第二,提供咨询服务。转载自:考试大-

二、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

(一)经纪关系的建立

按我国现行的做法,投资者入市应事先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及其代理点开立证券账户。即经纪关系的建立过程包括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的 资金台帐等。

1、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实际上起到了投资者教育的作用来源:考试大

2、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保障客户 与证券经纪商双方权益的基本法律文书

3、开立资金台帐。

(二)委托人、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⑴选择经纪商的权利;⑵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委托业务的权利;⑶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⑷对证

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⑸寻求司法保护权;⑹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

义务:⑴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了解投资风险,按要求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并严格遵

守协议约定;⑵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书,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核;⑶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⑷按规定缴存交

易结算资金;⑸采用正确的委托手段;⑹接受交易结果;⑺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2、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⑴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⑵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⑶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

义务:⑴提醒客户了解并注意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⑵认真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⑶坚持了解客户原则;⑷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⑸坚持为客户保密制度【但监管、司法机关与证券交易所等查询不在此限】;⑹如实 记录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变化;⑺不接受全权委托。

我国现行的法规规定,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将营业

场所延伸到规定场所以外。同一证券公司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做委托买入和委

托卖出时,不得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

(三)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损害市场和投资者的行为。【十条】

三、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一)业务对象的广泛性(二)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三)客户指令的权威性(四)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第二节 证券账户管理、证券登记、证券托管与存管

一、证券账户管理

在我国,证券账户是指中国结算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开立证券账户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的先决条件。

(一)证券账户的种类

按照交易场所划分,可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证证券账户。请访问考试大网站/

按照账户用途划分,划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A股账户;自然人证券账户{A字头}、一般机构证券账户{B字头}、证券公司自

营证券账户、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专用证券账户{D字头}等】、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B股账户;境内{C90}、境外{C99}】、证券投资基金账户{F字头}和其他账户等。

{字头指沪市}

(二)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只有国家法律允许进行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到指定机构开立证券账户

2、真实性。

(三)开户证券账户的要求

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开户代理机构受理;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受理。

1、境内自然人开户要求。先开立B股资金账户,再开立B股账户

2、境内法人开户要求。【提交材料】

3、境外投资者开户要求。

⑴一般境外投资者开户要求。外汇资金账户【沪:美元,深:港币】

⑵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要求。委托托管人为其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4、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要求。

2004.12.01必须直接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

(四)证券账户挂失与补办

证券账户持有人在挂失补办新号码沪市账户卡前,应到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账户冻结手续,并领取该证券营业部出 具的证券账户冻结证明。

(五)证券账户查询

查询开户资料免收费,查询其他内容则按规定标准收费

二、证券登记

证券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发行人建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的行为。

证券登记是确定或变更证券持有人及其权利的法律行为,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 户的关键所在。

证券登记按证券种类可以划分为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和债券登记等,按性质划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等。

(一)初始登记

1、股份登记。首次公开发行登记、增发新股登记、送股(或转增股本)登记和配股登记等。

⑴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新股登记

⑵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

送股是指股份公司将其拟分配的红利转增为股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是指股份公司将公积金的一部分按每股一定比例转增为股本。

对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份登记,是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决议中红利分配方案确定的送股比例或公积金转增股本

比例,按照股东数据库中股东的持股数,主动为其增加股数,从而自动完成送股(转增股)的股份登记手续。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送股申请,于权益登记日登记送股。

⑶配股登记。

权证发行登记

2、基金登记。

3、债券登记。

(二)变更登记【证券过户登记和其他变更登记】

1、证券过户登记。【按引发变更登记需求的不同】

⑴集中交易过户登记。

⑵非交易过户登记,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因股份协议转让、司法扣划、行政划拨、继承、赠与、财产分割、公司购并、公司回购股份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原因,而发生的记名证券在出让人、受让人或账户之间的登记变更过程。

2、其他变更登记。包括证券司法冻结、质押、权证创设与注销、权证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或回售、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或赎回等引起的变更登记

(三)退出登记

三、证券托管与存管

(一)证券托管、存管的概念

证券托管,一般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证券存管,一般是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交给其保管的证券以及自身持有的证券统一送交给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保管,并由后者代 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在账户记录上,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一般以证券公司为单位。

方式:电脑记账

对存管后的证券,实行非流动性制度。对股权、债权变更引起的证券转移,不签发实物证券,而通过账面予以划转。

(二)我国目前的证券托管制度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指定交易

不得撤销情形:⑴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⑵撤销当日有申报;⑶新股申购未到期的;⑷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⑸相关机构 未允许撤销的。

2、深证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

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转托管可以撤单

自动托管,随处同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

T日成功转托管的证券,在T+1日可以卖出。第三节 委托买卖

一、资金存取

中国证监会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在2007年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是指由证券公司负责客户的证券交易以及根据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的交易结算数据清算

客户的资金和证券以及根据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的交易结算数据清算客户的资金和证券;而由存管银行负责管理客户交易结算

资金管理账户,向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并为证券公司完成与登记结算公司和场外交收主体之间的法人资金结算交收服务的一种客户资金存管制度。

原则:“保护客户资产安全,便利投资者交易,有利于证券行业创新,防范证券系统风险向银行系统转移”

特点:多银行制;券商是会计,银行是出纳;证银分别保有客户资金明细账,银行提供另路查询和负责总分核对,全封闭银证转帐等。

按照现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式的一般模式,存管银行为投资者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资金存取}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记载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情况},同时,证券公司为投资者设立一个客户证券资金台账。

证券公司客户证券资金台账和存管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一一对应。

二、委托指令与委托形式

(一)委托指令

基本要素:证券账号、日期、品种、买卖方向、数量、价格、时间、有效期、签名和其他内容。

1、数量: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注:在我国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

上交所: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1000元面值债券/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1000元标准券/手;深交所债券交易100元面额/张,100元标准券/张。

2、价格——委托能否成交和盈亏的关键。一般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2002.3.25起,债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应计利息额=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⑴应计利息额:零息国债是指发行“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附息国债是指本付息期

⑵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国债

⑶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

⑷当票面利率不能被365天整除时,按每百元利息额的精度[8位]计算;交割单四舍五入,留2位

⑸计息原则:算头不算尾

上交所公司债券的现货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深交所仍采用全价交易。

第四节 竞价与成交

一、竞价原则

(一)价格优先(二)时间优先

二、竞价方式来源:考试大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采用两种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方式

(一)集合竞价

确定成交价的原则:⒈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⒉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⒊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二)连续竞价

1、成交价格确定原则。

⑴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⑵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⑶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2、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10% 5%中小板3%

3、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⑴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交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⑵增发上市的股票;⑶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⑷其他。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

⑴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⑵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即时揭示]

⑴申报价格不高于最低卖出价110%且不低于最高买入价90%;同时不高于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70%

⑵无买入申报价格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⑶无卖出申报价格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⑴股票上市首日发行价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⑵债券上市首日发行价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首日开盘开盘集合竞价为前收盘10%

⑶质押式回购非首日开盘集合竞价为前收盘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⑴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高买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⑵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低卖出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三、竞价结果

(一)全部成交(二)部分成交(三)不成交

四、交易费用

(一)佣金

佣金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费用。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证券交易监管费等组成。

2002.5.1起A股、B股、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二)过户费

过户费是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证券登记所支付的费用。属于登记结算公司的收入,由证券公司在同 投资者清算交收时代为扣收。

上交所A股过户费为成交面额的1‰,起点为1元;深交所免受A股过户费。

B股称为“结算费”上交所为成交金额的0.5‰;深交所为成交金额的0.5‰,但最高不超过500港元。

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

(三)印花税

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A股和B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单边卖出1‰

第五节 特别交易规定和交易事项

一、大宗交易

沪市——9:30~11:30、13:00~15:30,交易日15:00前处于停盘状态的证券

深市——9:15~11:30、13:00~15:30,交易日全天停牌的证券请访问考试大网站/

每个交易日的15:00~15:30,证交所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大宗交易不纳入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上交所:⑴A股单笔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⑵B股单笔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⑶基金单笔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⑷国债及债券回购单笔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⑸其他债券单笔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深交所:⑴A股单笔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⑵B股单笔应当不低于5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港币;⑶基金单笔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⑷债券单笔应当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交易金额

不低于100万元;⑸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应当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⑹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其中单只不低于20万股;⑺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且 其中单只不低于100万份;⑻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其中单只不低于1.5万张。

二、回转交易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过去,我国B股曾经实行T+0回转交易制度。而根据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T+1)。

三、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

股票交易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和其他特别处理。

(一)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8】

(二)其他特别处理

其他特别处理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

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特别处理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状况的一种揭示,是要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中小企业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深交所2006年11月制定

(一)退市风险警示{7种情形}

(二)暂停上市(5)

(三)恢复上市(5)

(四)终止上市(8)

第六节 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一、交易信息

(一)即时行情

集合竞价期间——

沪市: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深市: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来源:www.daodoc.com

(二)证券指数【派许加权综合指数】

上交所:上证综合指数、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新上证指数、上证180指数、上证50指数、上证红利指数、上证基金指数、上证国债指数、上证企债指数等

深交所:深证成分指数、深证综合指数、深证A股指数、深证B股指数、深证100指数、深证新指数、中小企业板指数、深证基金指数等

(三)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1、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证交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⑴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3只股票(基金);⑵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股票(基金);⑶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股票(基金)。

2、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等在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证券交易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3、对于证券交易异常波动。

⑴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⑵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

计达到±15%的;⑶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⑷其他

4、对于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公布以下信息:⑴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⑵股份统计信息;⑶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二、交易行为监督

《证券法》: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可采取下列措施:⑴口头或书面警示;⑵约见谈话;⑶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⑷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⑸报请中国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⑹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

在我国,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制度启动于2002年年底。2006年8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又重新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投资管理办法》。

(一)投资运作的一般规定

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投资者可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应遵循持股比例限制:⑴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⑵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二)交易管理

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证券交易所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挂牌交易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单个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数额超过限定比例的,证交所将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减持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予以减持,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数额超过限定比例的,证交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确定平仓顺序,并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

逾期未处理的,证交所及中国结算公司有权通知受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实施平仓,并可对该合格投资者予以警告、公开谴责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七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内部控制与操作规范

一、证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营业部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业务操作的合规性以及结算风险等。主要内容和要求【18】

二、证券营业部经纪业务的基本操作规范

营业部经纪业务的运作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标准化的经纪业务操作规程,规范经纪业务操作程序,并合理、有效地组织实施来实现的。经纪业务操作规程是确保营业部经纪业务各环节顺利运转及规范运作、减少业务差错、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重要制度。

(一)经纪业务操作规范管理的一般要求

1、前后台分离和岗位分离。

2、重要岗位专人负责,严格操作权限管理。

3、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受代理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4、营业部应按要求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及业务档案。

5、证券公司总部应加强对营业部业务运作的集中统一管理。

(二)经纪业务主要环节的操作规范

1、证券账户管理。代理开户、挂失补办、资料变更、账户合并、账户注销、非交易过户

2、资金账户管理。

3、证券委托买卖。

4、清算交割。

5、投资者教育及咨询服务。

第八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

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办理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时,由于种种原因而对其自身利益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按风险起因不同,代理买卖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法律风险、管理风险和技术风险等。

(一)法律风险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可能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而导致损失

(二)管理风险请访问考试大网站/

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违章操作

(三)技术风险

电子信息系统发生技术故障,或在容量、运作等方面不能保障交易业务正常、有序、高效、顺利地进行。【软硬件】

一般而言,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不必承担责任。来源:考试大

二、证券经纪业务风险的防范

防范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主要是必须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合理、合法的操作,加强法制观念,提高操作水平与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证券交易过程中的差错。

(一)法律风险的防范

⑴最根本就是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意识;⑵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⑶加强业务管理和各业务环节的控制,强化岗位制约和监督,做到遵章守纪、规范操作。

(二)管理风险的防范{来源:考{试大}

⑴严格操作规程;⑵提高员工素质【良好的工作态度、较为熟练的技能、较丰富的证券知识】;⑶严格内部管理;⑷提高差错或纠纷的处理效率。

(三)技术风险的防范

交易场所、信息系统的条件、数量和质量

三、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一)监管措施

1、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

2、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3、证交所的监督。

4、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⑴证券公司报告制度⑵信息披露⑶检查制度

(二)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9】

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违反经纪业务的处罚:警告、罚款、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

第三节 委托买卖

二、委托指令与委托形式

(一)委托指令

基本要素:证券账号、日期、品种、买卖方向、数量、价格、时间、有效期、签名和其他内容。

1、数量: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注:在我国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

交易内容 买入债券 卖出债券 质押式回购交易 买断式回购交易 上交所 1手或其整数倍 1手或其整数倍 100手或其整数倍 1000手或其整数倍

深交所

10张或其整数倍

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10张或其整数倍

注——

上交所: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1000元面值债券/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1000元标准券/手;深交所债券交易100元面额/张,100元标准券/张。

深交所:

注——【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交易内容

股票、基金、权证 债券交易 质押式回购交易 买断式回购交易

上交所

深交所

不超过100万股(份)不超过100万股(份)不超过1万手 不超过1万手 不超过5万手

不超过10万张 不超过10万张

2、价格——委托能否成交和盈亏的关键。一般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2002.3.25起,债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应计利息额=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⑴应计利息额:零息国债是指发行“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附息国债是指本付息期

⑵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国债

⑶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

⑷当票面利率不能被365天整除时,按每百元利息额的精度[8位]计算;交割单四舍五入,留2位

⑸计息原则:算头不算尾

上交所公司债券的现货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深交所仍采用全价交易。第四节 竞价与成交

四、交易费用

(一)佣金

佣金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费用。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证券交易监管费等组成。

2002.5.1起A股、B股、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二)过户费

过户费是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证券登记所支付的费用。属于登记结算公司的收入,由证券公司在同投资者清算交收时代为扣收。

上交所A股过户费为成交面额的1‰,起点为1元;深交所免受A股过户费。

B股称为“结算费”上交所为成交金额的0.5‰;深交所为成交金额的0.5‰,但最高不超过500港元。

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

(三)印花税

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A股和B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单边卖出1‰

业务类别

证券账户开户

证券账户 补开户 补开新户 同新开户 补打原卡 10元/户 个人/纸卡 机构账户 收 费 标 准 上海账户

深圳账户

40元/户 50元/户

400元/户 500元/户

沪、深基金账户开户 B股个人 机构 5元/户

开户 19美元/户 85美元/户

120港币/户 580港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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