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诉黑龙江起诉状_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状
贺卫方诉黑龙江起诉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状”。
北大贺卫方等诉吉林石化环境公益诉讼案:民事起诉状(2010-05-26 13:34:26)转载 北大贺卫方等诉吉林石化环境公益诉讼案:民事起诉状 贺卫方、汪劲、甘培忠等 原告一:鲟鳇鱼
所处栖息地:中国黑龙江省松花江水体内 委托代理人:汪 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托代理人:严厚福,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原告二:松花江
所处之地域:中国东北地区吉林省、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王社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原告三:太阳岛
所处之位置: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花江北岸)委托代理人: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于谨源,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原告四:汪 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邮编:100871 原告五: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30室。邮编:100871 原告六: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218室。邮编:100871 原告七:王社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邮编:100871 原告八:严厚福,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邮编:100871 原告九:于谨源,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30室。邮编:100871 被告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6号。邮编:100724 法定代表人:陈耕
被告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邮编:100011 法定代表人:陈耕
被告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住所:中国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邮编:132021 法定代表人:于力
第三人一: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4188号。邮编:130021 法定代表人:李志群 第三人二:吉林省环保局
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副54号。邮编:130051 法定代表人:王立英 第三人三:黑龙江省环保局
住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6号。邮编:150090 法定代表人:李维祥 第三人四:吉林省水利厅
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166号。邮编:130051 法定代表人:张德新 第三人五:黑龙江省水产局
住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江街178号。邮编:150010 法定代表人:李海
第三人六: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
地址:太阳岛西园街一号。邮编:150018 法定代表人:陈国庆
案 由:侵权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对松花江的未来危险并承担恢复原状责任;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治理松花江流域污染和恢复生态平衡;
3.请求人民法院责令第三人共同或分别设立并管理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便作出基本的政府投入以及接受被告赔付的资金,由该基金持续性安排资金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原告一的生存权利、原告二和原告三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保障原告四至原告九对松花江及其流域的自然景观的旅游、观赏、美好想象的权利; 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 1.损害事实
2005年11月13日,位于吉林省吉林市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大量含有苯和硝基苯的污水绕过了专用的污水处理通道,通过吉林石化分公司的东10号线排污口直接进入了松花江,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形成了长达80公里的污染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见证据1:国家环保总局新闻通稿84号:《松花江水污染情况通报》,2005年11月23日。http://)
4.关于本案第三人的问题
本案中的六个第三人,它们作为政府职能机关,或者专司环境保护职责,或者承担松花江水体生态平衡的维护以及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鲟鳇鱼的保护职责,案件本应当由它们提起,但是它们限于某种情势未能更好和妥当地采取行动,所以我们就要担当。考虑到本案胜诉后,三被告支付的赔偿资金须由公信力强、并对松花江负有环境和资源管理的机构加以管理和支配,所以我们在本案中将上述机构作为第三人列入诉讼,以督促他们承担法定职责,由他们各自或者联合动用部分行政资金建立松花江生态维护基金,而由法院判决将被告赔付的金钱分别或者整体注入该项基金,并责令第三人监管、有效支配基金的使用。如何分配赔付的资金在各项基金中的比例,我们认为可由法官根据实际需要自由裁量。
尊敬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并不是一个普通的案件,它直接体现公众利益、社会利益与环境污染者的严重对立。因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中国的生态和景观已经极端恶化。而由于现有法律的缺陷,对于濒危物种和景观受到破坏的行为,关心这些物种、欣赏这些景观的公民却无法为这些物种、这些景观以及他们自己主张应有的权利。
为考察20多年来中国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中国环境执法存在问题的看法,原告四曾于2003年8月以参加北京大学法学远程教育学习的我国30个省、市、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院系统”)部分从事审判、检察实务工作和相关行政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学员”)为对象,利用他们参加北大在全国统一同步组织的《环境法学》课程考试的时机进行了一次全国性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两院系统干警对公民以野生动物代理人身份提起公益性环境诉讼的做法普遍持肯定态度。(见证据9:汪劲对两院系统干警学员对环境司法问题认识的调查报告摘要)当现存的方法和传统的观念被证明不能完全有效地解决新问题而让我们束手无策时,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期望人民法院接受崭新的司法理念。
正像美国联邦法院布莱克门大法官在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判决中所写的那样:“在环境诉讼领域,我个人宁愿选择约翰·多恩先生更古老也更中肯的观察和忠告:谁都不是一座孤岛,自成一体;每个人都是广袤大陆的一部分,都是无边大海的一部分,如果海浪冲刷掉一个土块,欧洲就少了一点;如果一个海角,如果你朋友或你自己的庄园被冲掉,也是如此。任何人的死亡都使我受到损失,因为我包孕在人类之中。所以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为你而敲响。”
综上,我们全体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给正义披上绿色的盛装,将阳光普照到众生!坚定地受理本案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敬礼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1.鲟鳇鱼 2.松花江 3.太阳岛 4.汪 劲 5.甘培忠 6.贺卫方 7.王社坤 8.严厚福 9.于谨源
2005年12月6日
说明:诉讼状正本2份,副本9份,有关证据1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