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资源与环境信息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管理办法_国家实验室开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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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资源与环境信息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2007-10-24| 编辑: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访问次数 59

中国科学院资源与环境信息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

开放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2007年8月

一、总则

为了推动我国地理信息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技术自主创新,促进学术交流,发现和培养本领域的科技人才,中国科学院资源与环境信息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的开放研究环境开展研究工作。

1、资助范围

实验室每两年公布一次《中国科学院资源与环境信息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资助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2、资助对象

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非本实验室科技工作者(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

二、基金项目的申请

1、实验室接受具备下列条件研究项目的申请:

(1)符合《指南》所规定的研究内容范畴;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大进展的研究;

(3)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能到本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4)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2、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必须由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3、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两年,不得超过三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次年的12月1日。单项资助经费强度2-5万元。

4、基金的申请,实行全年受理,每一年度的申请项目截止到本年度11月15日(邮寄申请书以投递日邮戳为凭)。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非标准格式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书(一式四份)寄送到实验室。逾期申请书可顺延至第二年受理。

5、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目数,连同在研的基金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项目的研究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以及主要研究成果(一式一份)。

三、基金项目的立项与评审

1、实验室各大研究方向的技术室负责人负责基金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建议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3)申请者或项目组主要成员的项目数,连同本基金所支持的在研项目数超过两项;

(4)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5)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6)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7)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

(8)已从其它部门获得充足的经费;

(9)申请者对已获资助项目不执行开放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补正的,或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发表一篇论文或未取得研究成果的。

2、研究室主任负责同行评议工作。对通过初审的每项申请,选择至少两名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项目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情况,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评审。

3、实验室负责人在初审、同行评议的基础上,对申请项目进行复审,提出客观的项目评审意见及资助强度,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

4、学术委员会听取初审和复审报告,对所有申请项目进行审查,确定年度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实验室将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送主管部门。

5、实验室主任于12月底签发评议结果,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

6、课题负责人应于12月底前,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认真填写《地理信息系统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并签署研究合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实验室,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四、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1、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每年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

2、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需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

3、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离岗一年以上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4、软件开发应按一定格式模块化,以便能够在本实验室环境下使用。

5、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不在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每年度末需到本实验室来作演示、报告,交流研究进展。对不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资助。

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在研究计划中作好资助经费预算。

2、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包括业务费(包括实验材料费、小型器材购置与加工费、小型仪器租用费、客座人员旅差费、学术活动费、辅助人员费、资料费等)、项目组研究人员劳务费(一般不超过10%)和实验室公用设备的使用费等。

3、项目经费的管理

经费使用权由项目负责人掌握。项目经费由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按年度划拨。首次划拨项目经费的40%,按管理办法规定视完成情况再次划拨项目经费的40%,其余20%的经费在项目结题时使用。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12月前将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对帐凭证报实验室,逾期不报,缓拨该年度经费。

(2)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

(3)本实验室将优先资助来实验室工作的项目。为了确保研究工作的有效进行,须在《研究计划》中认真估算实验室公共设备的使用强度。

(4)对项目按中止资助处理的经费,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用于资助其它项目。

六、项目的结题、成果管理与评价

1、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

2、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中国科学院资源与环境信息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英文标注“项目编号Funded by the Research Fund of LREIS, CAS”。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研究成果。

3、基金资助项目结题后,实验室将对优秀研究成果提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议或技术鉴定,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并对课题组进行奖励。实验室将优先资助曾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申请者。

4、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收集到的资料、研究报告、相应软件及其测试检验报告等)归研究者与本实验室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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