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_学前教育资助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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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前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11‟104号)精神,建立我市贫困家庭儿童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范围 牡丹江市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儿童。幼儿园是指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公办(含公办性质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资助对象 在园幼儿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优先资助对象:
(一)孤残儿童;
(二)烈士子女;
(三)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资助人数不低于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总数的5%。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依据物价部门备案或批复的各幼儿园收费标准中每月实际缴纳的管理费、保教费和杂费的50%,每年最多资助10个月。
第五条 申报材料 首次申请资助的贫困儿童,由家长提交•牡丹江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孤儿、残疾儿童和烈士子女的相关证明;
(二)农村特困、低保或城镇低保原件和复印件;
(三)户口和家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审核、评定 各普惠性幼儿园要遵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全体幼儿家长宣传资助政策,幼 1 儿园在收到幼儿家长提交的•牡丹江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由园长、班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实地踏访和评审。将拟资助名单在幼儿园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报•牡丹江市学前教育资助情况汇总表‣(附件2)、•牡丹江市学前教育资助情况明细表‣(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各区所属幼儿园分别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复审,审核无误后,下达资助人数及资金额度;市直属幼儿园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确定资助人数及资金额度,并将资助汇总情况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每年12月底前,各区教育局将所管辖普惠性幼儿园资助汇总情况(附件2及附件3)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 资助形式 学前教育资助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给受资助幼儿所在幼儿园,每半年拨付一次。幼儿园根据实际收费情况,于每年6月末和12月末分两次支付给受资助幼儿家长。
第八条 资金来源 资助在园人数5%以内的学前教育资助所需经费,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安排。市直属普惠性幼儿园资助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区管辖普惠性幼儿园资助经费由区财政负担。资助在园人数5%以上部分所需经费,由幼儿园在事业收入中提取3%予以解决。
第九条 管理与监督 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由牡丹江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一)各幼儿园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园长是该园资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前教育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建立专门的学前儿童资助档案,将申请表、申请材料、受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凭证及工作情况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5年备查。
(二)要加强管理,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在园儿童信息和受资助儿童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受资助儿童信息真实、可靠。
(三)普惠性幼儿园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牡丹江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
2、牡丹江市学前教育资助情况汇总表
3、牡丹江市学前教育资助情况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