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工商工作要求_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包括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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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工商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

2007-8-30

《物权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物权法》规定了物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物权法》的实施将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要在物权观念下依法行政。物权属于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行使是自愿、平等的,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物权的“排他性”对公权力的滥用起到制约作用。牢固树立物权观念,有利于防止执法人员作出不当行政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部门,因此,工商行政执法干部行使公权力时要尊重并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物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在行政执法中要正确运用扣留交通工具、生产设备、工具等强制手段。采取强制措施时一定要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考虑,一定要考虑《物权法》的规定。

对工商登记中的场地审查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住宅小区中出现经营性市场主体的情况现在很常见,将来也不会少。《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物权法》实施后,要求工商部门在登记中,一是要注意经营场所是否合格,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所(住所)证明中,应当明确标明房屋用途为“商业”。否则应以经营场所不合格不予登记。二是以住宅性质的房屋为场所进行生产、加工、商业、服务业等经营行为(即“住改商”行为),将受到很大限制。在这类登记中除了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外,还要审查住宅变经营性用房这种改变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这里的“管理规约”应为该小区内的业主大会共同制定的业主公约。

对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影响。动产抵押登记是工商机关原有的职能之一,《担保法》和《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对动产抵押登记的范围和程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物权法》对动产抵押制度作了不同规定,《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动产抵押登记这项工作必将面临调整。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动产抵押人的范围调整,具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其二,扩大了动产抵押物的范围,增加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其三,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发生变化,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为双方意见一致即合同成立。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责任。《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条有两层含义:一是除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外,以其他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工商部门;二是质权经过登记才生效。这意味着公司股权变动、出质的情况将处于工商部门的监督之下。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没有出台实施细则前履行该项职能时应注意把握:出质行为被记载于工商部门后,出质人在质权存在期间要想转让股权,必须经质权人书面同意;质权登记要建立档案,避免重复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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