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法_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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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工作,确保严格公正文明高效司法,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判管理应当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对审判、执行活动以及相关事务进行规范和监督,建立起以高快好省为目标,以质效考评为导向,以流程管理为依托,以节点控制为重点,以专门机构为中枢,以信息技术为保障的审判管理体系。

第二章审判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三条完善流程管理,明确立案、管辖、诉讼费收取、案件分配、排期、保全、立案调解、审前准备、案件审理、评议、裁判、送达、结案、再审立案、申诉信访、执行、归档等各个节点的完成时限,对节点时限、审限、执限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通报。

第四条采取信息化管理方式进行流程管理,逐步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探索建立当事人对案件信息的互联网查询制度。

第五条规范节点司法行为,加强对办案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立庭审质量考评、裁判文书评查、诉讼卷宗评查、案件质量监督评查以及被改判发回案件评析制度,提高办案质量。

第六条根据“质量更高、速度更快、效果更好、成本更省”的办案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指标体系,对审判、执行工作进行分析评价,对各业务庭及审判执行人员进行质效考评。

设计结案数、结收案比、正常审限内结案率、长期未结案率、人均结案数、调解率、调解案件数、撤诉率、撤诉案件数、上诉率、被二审改判发回率、被裁定再审率、被再审改判发回率、申诉率、服判息诉率、实际执行率、平均办案天数、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庭审质量考评结果等案件质效评估指标。

第七条加强对审判运行态势的分析,在开展好季度、半年、全年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专题或者专项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增强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的敏锐性、针对性和建议对策的可行性、实效性。

第三章审判管理主体及其职责

第八条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判综合管理。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应当是审判委员会委员。

各业务庭对本庭审判、执行工作进行管理,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各业务庭、研究室、纪检组、监察室、信息中心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管理。

第九条审判管理办公室承担下列审判管理职责:

(一)审判执行流程管理和审限监控;

(二)组织庭审质量考评、裁判文书评查、诉讼卷宗评查、案件质量监督评查;

(三)组织案件差错责任认定;

(四)定期通报、分析、提供司法质效情况和数据;

(五)进行审判运行态势分析;

(六)负责审判委员会会务,督促、检查和通报审判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七)征集、遴选、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发布指导性案例;

(八)组织法律适用研究小组开展工作,统一裁判尺度;

(九)起草审判管理规范性文件;

(十)指导下级法院审判管理工作;

(十一)其他应当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承担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办公室承担下列审判管理职责:

(一)根据分工录入案件信息;

(二)负责案件纸质和电子卷宗的归档管理。第十一条组织人事处负责司法绩效考评工作及司法绩效考评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立案庭承担下列审判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庭的审判管理工作;

(二)根据分工录入案件信息;

(三)上诉案件以及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执行案件卷宗材料移送;

(四)最高人民法院调取本院卷宗的移送;

(五)最高人民法院对本院案件进行二审、再审或者复议的,负责登记和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供二审、再审或者复议处理结果,并负责本院诉讼卷宗的归档,或者将执行卷宗退回执行庭;

(六)负责登记和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供申诉信访案件情况;

(七)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供工作情况和信息。

第十三条各业务庭承担下列审判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庭审判、执行工作的管理;

(二)根据分工录入案件信息;

(三)进行本庭季度、半年、全年和专题或者专项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以及其他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分析,及时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供分析报告;

(四)选送指导性案例;

(五)研究制定指导性意见;

(六)向中级法院立案庭退卷;

(七)将符合条件的上诉案件或者复议案件卷宗材料报送立案庭;

(八)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再审或者复议审结的案件,卷宗材料退到业务庭的,负责向立案庭报送二审、再审或复议裁判文书及符合归档条件的本院卷宗;

(九)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供各类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和信息。

第十四条研究室承担司法统计工作,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供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纪检组、监察室负责通报违法违纪审判情况,提出追究违法违纪责任建议。

第十六条信息中心负责完善审判管理信息系统,为审判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院长负责全面审判管理工作。副院长负责分管部门的审判管理工作。庭长负责本庭的审判管理工作。

副庭长负责分管合议庭的审判管理工作。审判长负责本合议庭的审判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庭长有权对本庭所有合议庭、副庭长有权对分管合议庭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监督指导。

合议庭对庭长、副庭长的监督指导意见有异议的,应当由庭长、副庭长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研究。审判长联席会议的研究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合议庭不同意审判长联席会议研究意见的,由庭长报分管副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

第十九条除经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结案法律文书以及分管副院长认为应由其签发或者庭长认为需要由分管副院长签发的结案法律文书外,其他法律文书由庭长、副庭长签发。

结案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其他终结本次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由签发人的下一级审核。合议庭成员均应对本合议庭作出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核并签字。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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