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洲学校学生纪律管理细则_学校学生会管理细则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鹤洲学校学生纪律管理细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学校学生会管理细则”。

鹤洲学校学生纪律管理细则

一、违 纪 处 分 总 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和学校办学发展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破坏课堂纪律、打架斗殴、侵犯同学的人身权利、损害公共财物、不尊敬师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卫生的学生,依照本细则给予批评或处分.第二条 违纪处分七种,附加处分三种。

处分: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退。附加处分:没收、责令其书面悔过(家长签字)、责令赔偿损失。在班级量化评比中扣该生所在班级的分:批评扣3分、警告扣5分、严重警告扣8分、记过扣10分、记大过扣13分、留校察看扣15分、劝退扣20分。

第三条

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方针,对违纪学生处分前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书面悔过,可不处分的仅限批评,必要时给予处分,但目的还是为教育和挽救。

第四条 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须分别处分,合并裁决。

第五条

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应以最重的一种结果处分,连续出现同一种违纪行为的,应从重处分。

第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行违纪行为的,分别处分,主事者从严处分。第七条

教唆或强迫他人违纪的,按照所教唆强迫实施的行为处分。第八条

对屡教不改的或违纪情节后果严重的或嫁祸于人的或搞欺骗的应加重处分。

第九条

对初犯的或认识态度较好的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第十条 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违纪的不予处分。

第十一条 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由有关机关制裁,学校以其为依据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在校期间,受处分未撤销的,又违纪,累加处分。

第十三条 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一个学期后(期末),确已改正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出具意见,上报德育处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又受处分的,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纪行为的批评教育,所有教职工都有权利和义务适时执行;若要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由班主任、学生会、少先队大队、德育处裁决;留校察看以上的由校长裁决;附加处分由德育处协同有关部门裁决。

第十五条 执行处分的程序

1、教职工或同学对违纪者的行为事实如实向班主任反映;班主任对教职工或学生的反映及时作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

2、对确有违反纪律管理的学生,班主任有权做出上报处分或不上报处分的决定,但班主任必须对其进行严厉批评和教育并作记录。

3、班主任认为应处分的,将该生的违纪事实及教育过程记载书面上报德育处,德育处对上报材料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上报处分或不上报处分的决定。

4、德育处认为应处分的,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以书面形式上报校长办公室。

5、德育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范围内的裁决或有权做出免予处分的决定。

6、德育处认为该生的违纪行为应受的处分超出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应以书面材料上报校长。

7、校长对违纪学生以班主任或德育处上报的材料为依据,必要时作调查核实,及时做出处理。

8、对违纪情节严重的,教职工或学生可直接书面上报德育处。

二、教 育 过 程 中 违 纪 处 分 细 则

第十六条 破坏课堂纪律应受到的处分(当堂教师出具材料)。

1、高声说话、随便走动、互相谈笑、作怪动作等足以使任课老师不能正常进行教学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的,处警告一次。

2、在课堂上互相打架谩骂的,不管哪方有理,各处警告以上直到劝退处分。

3、自习课打架、走动、对骂、互作怪动作、高声喊叫、传送字条、画画取乐等影响其他同学学习的,处警告以上直到劝退处分。

4、上课故意与任课老师顶嘴,甚至辱骂或击打师长的,处记过以上直到劝退处分,附加赔偿损失。

5、自习课、体育课未下课时擅自离开教室、操场从事别的活动的,处批评教育,并作无故早退一次处理。

6、本条中的自习课包括早读课。

7、已有记过处分的学生,如仍不悔改继续违反本条中的1、2、3款中的任何一款,处劝其退学处分。

8、泛打架者处记过以上处分,一学年度中记过三次作处劝其退学处分。

三、侵 犯、危 害 行 为 处 理 细 则

第十七条 侵犯人身权利应该受到的处分。

1、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互相斗殴的,处警告以上处分。致伤的,各自负担医药费用,也可酌情由对方负担。理亏的一方从重处分,附加赔偿损失,斗殴所用器具没收。

2、单方面打人的处记过以上处分,负担医药费用,附加赔偿损失,斗殴所用器具没收。

3、打架屡教不改的或伙同社会上人员进校或在校外殴打同学的,处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以各种形式侮辱同学人格尊严(包括姓名、肖像、生理、荣辱等)的,处批评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5、辱骂同学、公然诽谤的,处批评或警告处分。

6、故意使同学人身遭受伤害、身体衣物遭受污秽的,处批评、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 损害公共财物应该受到的处分。

1、故意损坏课桌凳子、教学用品、实验用具、体育用具、卫生设置、门窗玻璃、广播电灯、图书杂志等学校财产的,处批评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附加赔偿损失。

2、故意损坏同学书籍资料、学习用品、衣着装饰的,处批评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附加赔偿损失。

3、故意破坏、偷盗师生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的,处批评、警告及以上处分,附加赔偿损失。

4、故意损害花卉树木、偷盗公物的,处批评以上处分,附加赔偿损失。

5、私自向同学提出有关钱物的要求,或借借钱之名拒不还钱的视作敲诈勒索,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以上各款因过失所造成的,视情节结果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但需赔偿损失。

四、扰 乱 公 共 秩 序 及 妨 碍 卫 生 管 理 细 则

第十九条 不尊敬师长、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卫生的处分。

(一)、不尊敬师长应该受到的处分

1、当面顶撞教职工,甚至谩骂或击打的处记过以上直至劝退处分,附加赔偿损失。

2、当面或背后以各种形式侮辱或诽谤教职工人格尊严的处记过以上直至劝退处分,附加赔偿损失。

3、无理顶撞家长或长辈的,谩骂或击打家长、长辈、兄妹的处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公共秩序应该受到的处分

1、开会、集合、社会实践活动中故意大声喧哗,影响正常活动的处批评或警告处分。

2、擅自不参加开会、集合、早操的按该次活动的时间折合课时数作无故旷课处理,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处警告以上处分。

3、偷窃同学的学习用品、少量钱钞或其它财物的处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归还原主或按价赔偿。骗取或偷窃其它公私财物的,比照执行,情节严重处劝其退学处分。

4、抄传、视唱经司法机关取缔的反动、淫秽、荒涎的书刊、画册、图片、歌曲、电视录像等的处记过或记大过,附加没收。

5、赌博或变相赌博的处警告以上直至劝退处分,附加没收赌具和所得。

6、在校吸烟、酗酒、赌博的,处警告以上直至劝退处分。

7、翻越校园围墙的,处警告以上处分。

(三)、妨碍公共卫生应该受到的处分

1、无故逃避值日工作的,视情节处批评或警告处分。

2、任意涂写刻画课桌凳或墙壁的,处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3、乱倒垃圾脏物的,在教室、校内随地抛丢纸屑、果壳的,随地吐痰,处责令负责该区域的卫生打扫处分,对屡教不改的,由政教处强制参加公益劳动,并处警告处分。

4、在校内外随地大小便的,处批评至严重警告处分。

5、污染生活饮用水的,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无视体育锻炼要求、违背治安或安全条例的处分。

1、无故不做广播体操或眼保健操的经批评教育,无改悔者处警告处分。

2、做两操时不认真或故意妨碍他人做操情节严重的,处警告处分。

3、上体育课时未经教师允许在教室看书、做作业、聊天、吃零食、外出的处批评或警告处分。

4、携带易爆易燃有毒物品到校的,处严重警告以上,附加没收。

5、在教室玩火、在教学区(教室、走廊)拍球踢球、抛掷重物的,处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附加没收危险用物,造成严重后果者,附加赔偿损失。

6、未经班主任或家长允许,擅自外出组织、参加不安全活动的,处严重警告处分。

五、考 勤、在 校 仪 表 管 理 细 则

第二十一条 迟到、早退、旷课应受到的处分。

1、无故迟到、早退5次,折抵旷课1节。全学期旷课累计达20节,处警告处分。

2、在考勤处分后,仍然旷课,每超出20节,逐级累加处分直到劝退处分(不予毕业)。

3、全学期旷课累计达90节及以上,处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缺课占总课时三分之一的处自动退学处分。

4、以欺骗形式缺课的作旷课论,并加重处分。已出现迟到、早退、旷课现象尚未构成警告条件的,处严厉批评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不正确的审美、娱乐、恋爱观而违纪的处分。

1、穿拖鞋、背心、裤衩、穿奇装异服、高跟鞋进校园进教学区的,处批评或警告处分,责其及时改正。

2、女生佩戴戒指、项链、耳环及其它贵重饰物、艳装浓沫、染发、烫发进校的,男生染发留长发(额前的不能够盖到眉毛、两边的不能够盖到耳朵、后面的发脚不能够长于两厘米)、留长指甲的(从掌心看去不能够看到指甲),处批评或警告处分。

3、参加营业性舞会,进酒吧,频繁进网吧等,处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处记大过处分。

4、男女同学间秘密组织不健康的活动,处警告以上处分。

5、学校禁止学生谈恋爱,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处警告以上直至劝退处分。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者均作劝退处理

1、有吸毒现象的。

2、有敲诈行为的。

3、伙同或指使社会上的人进校殴打同学、老师的。

4、参加赌博的。

5、参加邪教组织并不知悔改的。

6、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

7、公然侮辱老师、同学情节严重的。

8、其他触犯刑律,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审收容的。

第二十四条 一人受多次处分进行累加,处分为严重警告一次,依次类推直至劝退。第二十五条 毕业前没有撤消处分的学生视为德育考核不及格,记入个人挡案带入高一级学校。

第二十六条 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审收容处理的学生,若其家长或监护人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极不负责不进行教育、不和学校合作,学校无法履行教育职责,学校给予劝退或除名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入的认识,并以实际行动改正的,经本人申请班主任签意见,报德育处和校长室批准,准予撤销处分。要求撤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须一个学期后(期末)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记过以上处分的,应在一年以后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学生所受的处分及原因要及时通知其本人及监护人。并同时在校园内公布。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一般违纪行为够不上处分的,作说服教育处理.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一律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也采取相应方式。第三十一条以上细则若有未尽事宜或不明之处解释权在德育处,本细则一旦公布自即日起实施。

《鹤洲学校学生纪律管理细则.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鹤洲学校学生纪律管理细则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学校学生会管理细则 学生 学校 细则 学校学生会管理细则 学生 学校 细则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