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理办法_广东省循环经济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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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循环经济工作的发展,推动省级循环经济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建设,规范园区管理和监管程序,更好地发挥园区建设对改造、提升和改善地区经济环境保护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包括经认定的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和循环经济省市共建产业基地。
第三条 园区规划范围内原有行政村、自然村有计划的整建制划归园区管理委员会管理。
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在园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鼓励投资者在园区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第五条 在园区不得兴办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未达到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和本省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投资者在园区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保护。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经信委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负责循环经济示范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监督检查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工作的开展。园区管理工作可由省循环办统筹规划,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协助完成。
第八条 省循环办指导园区组建园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应按照“封闭
管理,一级财政,计划单列”的原则,建立有利于服务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九条 园区管委会应按照管理、服务、协调和促进发展相统一的原则,实施园区内的行政管理,履行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省循环办有关命令、决定,制定和实施园区有关管理规定;
(二)依据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园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园区各类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
(四)负责园区的规划、财政、建设、审计、劳动、人事、科技、安全、环保、统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园区的各类公共基础设施和房产开发、市政及园林绿化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园区的科技创新、科技企业孵化;评审认定、申报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
(七)负责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八)负责园区招商引资、人才引进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九)负责园区企事业组织的管理、协调和服务;
(十)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园区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省循环办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园区管委会依照省循环办授权,统一管理辖区内的各项
社会事务,促进园区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在园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要简化办事手续,公开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第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应积极引入投资、金融、电信、邮政、物流、设备租赁等公共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
第十三条 园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园区管委会投诉。园区管委会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属于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管辖的事项,应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设立相关的职能机构,对园区的事务实行管理,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支持和配合园区管委会的工作,加强对园区管委会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五条 园区企业应依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和劳动保障的规定,建立健全工会等相关组织机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职工的生产安全和卫生条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园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 园区企业解散或破产,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并报园区管委会备案。
第十八条 园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水、电、燃气、热力,纳入各所属市计划,优先保证供应。
第十九条 经认定为循环经济工业园区一次性给予工作经费20万元。
第二十条 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及省市共建产业基地实施方案中的循环经济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由省节能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第二十一条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以及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升级扩能等项目,优先列入全省重点项目计划和上报中央的计划。
第二十二条 园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促进园区内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工业园区实行年审制度,每两年年审一次,对未照实施方案开展循环经济工作及本办法规定的将取消资格。年审组织单位可由循环办委托相关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条 工业园区的年审采用编制报告,专家现场考核的方式。考核报告必须有相关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内容,考核小组依据指标情况判定园区的循环经济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年审必须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考核的园区,经查实,取消其资格,并不可再次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省经信委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负责循环经济示范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监督检查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循环办的职责是:
(一)编制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协调推进工业园区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工业园区的扶持政策,加强对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工作的指导;
(三)组织工业园区申请并进行汇总;
(四)对工业园区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
第七条 各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按照要求做好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的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八条 工业园区牵头单位应成立组织实施机构,指定专人与省循环办建立联络员制度。
第三章 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省第一、二批循环经济试点园区优先认定为循环经济工业园区。
第十条“十一五”期间,园区内产业为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可率先认定为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第十一条 选择清洁生产、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新型建筑材料开发和应用等重点内容的园区可优先认定为循环经济工业园区。
第四章 认定条件
第十二条 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园区必须是由不同企业组成的独立工业小区。
(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三)园区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深圳市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四)园区企业符合广东省产业政策和循环经济发展需求,属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鼓励范围,并对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和消费模式有较大推动作用。
(五)园区内部管理机构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已成立发展循环经济工作机构,有详细的循环经济实施方案。
(六)园区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申报与评定
第十三条 工业园区由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职能部门向省经信委书面推荐,原省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直接向省经信委申请。
第八条 各市政府按照工业区的筛选标准,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推荐本市的循环经济工业区。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申报书(统一格式);
(二)园区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必要时应包括重要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已批准的组织机构文件或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资信证明文件和缴税情况的文件;
(四)有关节地、节水、节能、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循环经济评价支持性技术文件和有关材料;
(五)由各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推荐的项目需附推荐说明书;
(六)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及成立管理机构文件。
第十五条 工业园区全年进行申报,一年分一至两批在统一时间评定。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和省经信委应妥善保管工业园区有关档案和验收资料。
第十七条 工业园区的资金扶持政策由省经信委另行制定办法。第十八条 工业园区实行年审制度,每两年年审一次,对未照实施方案开展循环经济工作及本办法规定的将取消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循环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