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_项目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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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朴丽
【摘要】在国际贸易中,结算方式的选择直接影响收汇的安全。托收程序简便,手续快捷,受到外贸人士的青睐。但由于基于商业信用,出口商承担很大风险,若没有有效的防范措施,很容易使货款石沉大海。【关键词】托收 D/P 风险 防范措施
The Research about Risk and Prevention of Exporters under the Collection of D/P
Piao Li 【Abstract】Which payment term to choose makes a direct influence on the safety of getting the payment for goods.Collection’s proceeding is sample and shortcut.So many merchants would like to.But it is a kind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which is on the base of commercial credit and contains bigger risk for the exporters.Thus effectual prevention is extremely important to take back the payment.【Key words】Collection ;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 Risk ; Prevention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信用证使用比率占80%-90%左右,而剩下的则是使用汇付、托收等方式。这与发达国家的情况正好相反,他们使用汇付、托收等方式的比率高达80%,而使用信用证方式则不到20%。令我们不解的是,我国使用比较安全的信用证却使我国出口收汇中的应收未收账款居高不下。据有关资料显示,发达国家的坏账率占出口总额的0.25%-0.5%,而我国出口贸易中的坏账率占出口额的5%。这是我国出口贸易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出现这种反差是为什么呢?下面笔者对此进行探讨。(数据资源来自:张茂荣.)
一、D/P的概念和程序
托收方式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作为货款结算方式的主要是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
在托收业务中,一般有四个当事人,即委托托收收行收款的委托人(即卖方)、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买方收款的托收行、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买方收款的代收行以及汇票上的付款人(即买方)。托收行和代收行按照授权行使各自的权利,同时承担各自的义务。两个银行在托收业务中,没有为买方付款的义务,它们提供的只是银行的服务,对卖方货款能否收回以及何时收回,没有任何责任,除非银行超越代理权限行事。
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称为“付款交单”,是指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
采用D/P托收结算方式的程序是:1.出口商按合同要求发货,委托一家出口地银行将汇票与单据一并向进口商提示请求付款;2.出口地银行(托收行)接受出口商的申请(委托人),委托进口地银行向进口商收款;3.进口地银行(代收行)受出口地银行的委托,向进口商(付款人)交单提示;4.进口商(付款人)审单以后根据单据向进口地银行付款;5.进口地银行收到进口商支付的货款付给托收行;6.出口地银行结汇
关业务流程图如下:
(图来自:韩淞、朱赛芳.)
二、出口商D/P项下的风险
由于托收是一种商业信用,出口商能否收回货款完全是基于进口商的信誉程度,所以出口商面临着很大的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常常是难以预测的。一旦进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与最终货物到达进口国地时的市场行情由畅转滞,出现价格下跌,势必影响买方支付货款的积极性,进口商就借口货物规格不符、包装不良、品质不佳、数量短缺或要求降价等为借口,拒付单据。(观点摘自:赖茂琴.)2.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一种情况是进口商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或者其企业虽然存在但没有足够的财力来支付,造成出口商的货款不能收回;另一种情况是进口商因市场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如发货后进口地的货价下跌)而借故毁约、拒付。(观点摘自:史亚荣.)3.因进口国政治原因造成的拒付。
进口商所处国家的政治风险通常也会影响进口商的对外支付。进口国的政治风险主要表现为:进口国因战争、骚乱、罢工等原因造成进口商不能按时付款;进口商因未能取得进口许可证而不能付款;由于进口国加强外汇管制而造成进口商无法申请足够数量的外汇等等;海关管理的新规定等有可能使进口手续受到影响;由政治变化带来的影响,诸如新政府的新经济政策、针对出口国的敌对性新法案等等。(观点摘自:赖茂琴.)4.D/P远期(D/P After Sight)当作D/A处理
在银行家学会编写的“国际贸易融资”(Finance ofInternational Trade)第四版中已将D/P远期这种付款交单条件删除,致使目前欧洲多数国家,如英、法和卢森堡及瑞士等,均将D/P远期当作D/A来处理有了法律依据。再者,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第522号出版物(下称《URC522》)规定:托收业务若与一国,一州或地方必须遵守的法律和/或条款规定有抵触,则要受当地法律的制约。此外,《URC522》第7条a款规定:“带有凭付款交单的指示托收,不应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可见,由于存在D/P远期处理的差异,国际商会(ICC)并不鼓励D/P远期这一托收方式,以避免一些银行按D/A处理,使受票人(进口商)轻易取得商业单据,违背付款交单“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本质与初衷。(观点摘自:张蓉.)
5.使用记名提单(Named Consignee B/L)的风险。
记名提单又称直交式提单(Straight B/L),即在提单的收贷人栏载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记名提单存在万一进口商不赎单货物无法转让的风险,另外记名提单是否属于物权凭证,各国法律规定迥然不同,例如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认为记名提单是物权凭证,而美国、中国香港则认为记名提单不是一种货物凭证,承运人有权将货物直接交付给记名收货人,而无需出示记名提单。虽然我国学术界对记名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还有争论,但从谨慎的观点出发,出口方应当把记名提单视为形式提单,而非实质上物权提单,它应属不可流转的收据和运输合同证明,仅限在买卖双方是两个协作公司或者子母公司之间或收货人是卖方的代理等情况下适用。
6.货物不是以到岸价(CIF)计价的风险。
在D/P条件下,出口商要保障货物所有权,最好以CIF价格条件签定贸易合同,因为CIF价格条件是由出口商投保并掌握保险单据,这样货物运输途中一旦发生损失,他可利用索赔权从保险公司获得货款赔偿。如果他报价用了FOB(离岸价)或CFR(成本加运费)价格条件,则由进口商来办理货物保险,那么出口商掌握的货物权益将是不完整的。此外,FOB贸易术语意味着买方负责订舱运输货物,控制运输全过程。倘若不法进口商早就心存叵测他就会委托一家与其关系“特殊”的境外货代公司充当承运人,后者此时并不具备运输货物的资质和能力,有些甚至是“皮包公司”。这就会出现出口商提交的运输行提单仍在代收行,但货代公司已把货物交给了进口商这种丧失物权的风险。
(观点摘自:韩淞、朱赛芳.)7.由于寄单的快递公司的失误,或银行的不规范操作或随便放单行为,也可能给出口商带来风险。这些现象在南美、中东、南欧等一些国家常存在。(自己的观点)
8.代收行的错误选择
代收行把握着的是否放单给进口商的关口。在D/P项下,在进口商付款后,才可以把单据交给进口商。若代收行擅自把单据给进口商,虽然理论上他应该承担责任,但他会就本国的一些惯例解释,则此时出口商将钱货两空。(自己的观点)
二.出口商D/P项下的风险防范措施
托收结算虽然对出口商有一定的风险,但在欧美国家却运作得很好,其坏帐率不足0.5%。这说明只要作好防范措施,托收风险是能被控制到最低线的。出口商可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有:(一)交易前必须选择好可靠的合作伙伴
出口商在交易前要慎重调查合作伙伴的资质,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即使是多次打过交道的客户也应仔细调查和考察其资信状况和经营作风。对客户的调查范围主要应包括:经营范围、经营能力、产品的市场行情、以往的资信状况等等。调查途径可以通过国内外银行、国外的工商团体或征信机构、我国驻外商务机构、国外出版的厂商年鉴等渠道进行。(观点摘自:史亚荣.)
(二)了解进口国的有关贸易管制条例和法规
在和一个实行严格贸易管制的国家的进口商打交道时一定要倍加小心,因为各个进口国的贸易管制条例和法规不尽相同。比如有些国家规定进口方在进口某种商品时必须事先获得进口许可证,因此出口商在装运货物之前必须收到进口商寄来的进口许可证副本或取得进口许可证的通知电报后再发货;有的国家规定进口要取得外汇许可,因而出口商也要了解对方是否申请到外汇,否则,出口商的收汇将无保证。(观点摘自:史亚荣.)
(三)掌握好交单条件
出口商应注意交条单条件的确定#如果可能的话,尽量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如果一定要采用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应对期限加以限制,付款期限不宜过长一般掌握在不超过从出口地到进口地的运输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的具体掌握方法在国际上尚无明确规定各国的处理方法不同。有些国家或地区的银行不接受远期付款交单的跟单托收,而另一些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则把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视为承兑交单方式。因此,出口商在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跟单托收时,应注意合理使用。(观点摘自:徐伟川.)(四)在托收业务中一定要慎选代收行
在出口业务中会经常碰到这样的进口商,他们同意D/P支付方式,但提出由自己来选择代收行,这时一定不能贸然答应他们的要求。因为进口商既然特意指定代收行,就说明他与该行具有良好关系,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情况下很可能凭借自己与代收行的特殊关系提前借出货运单据提货,货到手后再找借口拖延货款,这时,即使出口商想追究代收行的责任,也常常由于地域的问题不能取得理想结果。另外由进口商指定代收行,托收行在觉得不可靠的情况下会拒绝出口商的托收申请,这使出口商的收汇更无保障。
(五).应严格按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买方以单据不符而借口挑剔。单据内容应准确真实,和贸易条款规定相符。单单一致,如汇票发票金额一致,运输单和发票中装运数量,重量相同,保单生效日期不迟于运输单据上的日期等。还要注意单据的种类齐全份数完整。(观点摘自:赖茂琴.)
(六)在D/P托收业务中出口商最好选择CIF价格条件成交。
因为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卖方都是主当事人,出口商此时完全控制着货物的装运及投保,这不仅可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或灭失导致进口商拒付时索赔无着的风险,而且又可规避因不法进口商与货运代理合谋诈骗的风险。但要灵活运用,如果进口方坚持以FOB价成交,为不错过商机,出口商可采取以下措施规避风险:(1)争取采用船公司出具的提单取代货代公司出具的提单。船公司大多信誉良好,即便有时凭担保将货放给客户而出现问题,也会凭借其信誉与实力,予以妥善解决,其信誉度远非货代公司可比。
(2)如果不可避免地要通过对方指定的货代公司并使用货代出具的提单,必须要对货代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且也未得到商务部批准的非法货代公司坚决不能委托其代为办理运输。(3)出口方还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卖方利益险的方式规避风险。投保卖方利益险是保险公司专为出口企业提供的以FOB或CFR价格条件成交出口时,为保障卖方利益而设置的独立险别。在此险别下,如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投保范围内风险造成损失,国外买方既不付款赎单,又拒绝支付货物受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对买方拒绝赔付受损或灭失部分的损失进行支付赔偿。(观点摘自:张蓉.)
(七)卖方预收一定的预付金
建议大家在要求收取预付金的比例时,以该批货物从起运地到目的港所需费用的两倍或者略高一点为佳,一般在合同值的25%-30%。(自己的观点,数据为参考)
(八)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以减少出口收汇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以鼓励本国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贸易,开拓国外市场提供的一种特殊的出口贸易收汇风险保障保险业务。以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为收汇方式的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合同可以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风险”,投保该险后,如果进口商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不按期支付货款、违约拒收货物,或因进口国实行进口限制或禁止进口、外汇交易管制、发生战争和政治*等而给出口商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将予以赔偿,一般情况下,赔偿商业信用风险所致损失的80-90%,政治风险所致损失的90%。同时,保险机构进行的国外客户的资信调查也可帮助企业选择有利的贸易方式和条件,根据不同的客户情况采用不同的付款方式、放款额度和期限。(观点摘自:赖茂琴.)
(九)与其他方式结合。
如信托收据,或是银行保函,或是办理国际保理。这样都可以把风险转嫁给银行或是保理公司。把商业信用转变为了银行信用,对出口商收汇有很大的保障。(自己的观点)
(十)找好必要时的代理人
托收业务毕竟是一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出口商在采用这种方法回收货款时要作最坏打算,要考虑到因种种原因会导致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使已发运到目的地的货物将面临无人提取进而变质丧失效用的局面。这时如果出口商在托收合同中规定了国外的“必要时代理”,就可以由其去代收行取单、提货、存仓、保险甚至寻找新的买主,这样会使出口商的损失降到最低。
【参考论文】
[1] 赖茂琴.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2] 李亮萱.D/P远期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控制.[3] 谢崇誉.出口业务中以D/P方式成交的前提与风险防范.[4] 徐伟川.浅谈国际结算跟单托收方式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5] 田运银.托收的风险与防范.[6] 史亚荣.托收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研究.[7] 祖素梅.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如何防范风险.[8] 张茂荣.托收方式与风险防范.[9] 龚玉和.托收业务中应慎选代收行.[10] 韩淞、朱赛芳.我国出口托收商D /P项下的风险和防范浅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