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县检察院案例分析_检察院典型案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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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刚等五人贪污征地补偿款

案例分析

一、主要犯罪事实

2011年3、4月份,太原市幼儿师范学校向清徐县徐沟镇北郜村征地37.17亩,每亩征地补偿款4.5万元,征地补偿款共计1672650元。在为徐沟镇北郜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期间,犯罪嫌疑人赵建刚、王利俊、王学林、王三臭、王宝牛五人,经过共同商量,后由村委会主任赵建刚决定,以发放误工补助为名,每人从征地补偿款中领取三年误工补助3.6万元,五人领取误工补助共计18万元。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赵建刚、王旦儿、王学林、王三臭、王宝牛,在担任清徐县徐沟镇北郜村村干部期间,负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赵建刚等五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征地补偿款中的18万元以误工补助名义侵吞,其行为已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二、罪犯基本情况

赵建刚,男,43岁,汉族,清徐县徐沟镇北郜村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任清徐县徐沟镇北郜村村委会主任,无前科。王利俊,曾用名王旦儿,男,55岁,汉族,清徐县徐沟镇北郜村人,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任清徐 县徐沟镇北郜村党支部副书记,无前科。王学林,男,56岁,汉族,清徐县徐沟镇北郜村人,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原任清徐县徐沟镇北郜村村委会副主任,无前科。王三臭,男,48岁,汉族,清徐县徐沟镇北郜村人,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原任清徐县徐沟镇北郜村村委会副主任,无前科.王宝牛,男,57岁,汉族,清徐县徐沟镇北郜村人,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原任清徐县徐沟镇北郜村报账员,无前科。

三、发案特点

(一)犯罪主体趋向职务化,权力化。在我院查办的“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案件中,犯罪人员多是农村基层工作人员,有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财务人员,而犯罪性质多为贪污。这些犯罪人员利用手中权力,非法侵吞、占有土地补偿款等公款。

(二)犯罪涉及领域多元化。与过去相比,近年来我院所查办的“涉农惠民”职务犯罪涉及领域广,其中涉及土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退耕还林补助款等方面的案件居多。

(三)窝案、串案、共同犯罪多,呈现出“合伙”犯罪倾向。过去“涉农惠民”领域的职务犯罪一般是单人作案,今年我院查办的“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团伙型犯罪凸显,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与财务人员合伙作案。

(四)犯罪的手段多样化。其表现在用假发票充账、虚报开支、重复列举开支等更加隐蔽和秘密的方法从中截留国家的财产;虚报惠农政策数目骗取国家的财产进行贪污、挪用、私分。

四、发案主要原因分析

(一)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

当前,虽然各地已实行“村财乡管”和“村务公开”多年,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机制,造成一些村干部无 视党纪国法,随意造假、虚列项目支出或费用开支,进行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一是村务公开不到位。大多村级财务只公布数字,不公开具体事项,村民只知其表,不知其里,无法履行监督权利。有的村干部将一些专项资金或项目工程款单独作帐,不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从而规避村级财务公开。造成村民财务监督组不清楚财务情况,找不到问题所在,无从进行监督。

本案中,赵建刚等五人私分征地补偿款未经过“四议两公开”程序,未召开全体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里各项制度虽然挂在墙上,却有名无实,形同虚设,对赵建刚等五人的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形成监督空档。二是对村级财务缺乏审查。一些乡镇领导认为只要村里每年向乡里财政报了帐、作了帐、能平帐就行,没有必要进行审查,即使有问题也不能及时发现。本案中,徐沟镇政府未对其进行严格的财务审查,对其以误工补助名义私分土地补偿款的行为无从监督。

(二)存在侥幸心理,法制观念淡薄

部分基层村干部组织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政治觉悟和个人修养较差,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发生了偏差,私欲膨胀,宗旨观念淡化,不讲原则,不顾大局,滋生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思想,经不住金钱和物质的诱惑,不能以身作则带领百姓增收致富。

本案中,赵建刚等五人作为基层村干部,认为工作十分繁杂、辛苦,却得不到应有的报酬,故萌生了利用职权为自己增发补助的补偿心理。由于政治觉悟不高,法制观念淡薄,赵建刚等五人在侵吞了集体土地补偿款后只觉得不妥,却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涉嫌犯罪。

五、预防对策

了保护农村的国有和集体财产,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应该更加积极地查办破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通过查办此类案件增强法律的震慑效果。

第一,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坚持村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原则,并纳入村务公开制度内容,防止搞暗箱操作。

第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建议乡(镇)一级党委政府对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确保村务活动在“阳光”下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三,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乡(镇)一级党委政府要指导帮助村级建立规范的财务帐目;村级组织要理顺财务管理关系,防止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兼会计、出纳,以及会计、出纳不分等财务管理的混乱局面;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应统一由村委会建立银行帐户,减少经费流动的中间环节,切断贪污、挪用犯罪的源头。

第四,加强监督,堵塞各种漏洞。乡(镇)一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级组织及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重大村务活动是否经过村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过程和结果是否公开、财务制度的落实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等。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建立本级监督制约机制,既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做到相互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村民的监督作用,为村民搭建监督平台,畅通监督渠道,使村民的监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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