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答疑_土地管理基础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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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答疑精选
1、wanglilijunjie:
问题:老师好!
我对这两个问题很矛盾,恳请您解答!
1,(在16讲29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中,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2,(在16讲53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中,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上述1和2是同广东指南中的P137的内容是相符的!
3,(在30讲14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4,(在30讲28中C.)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1,2与3,4的怎么会不一样啊!另外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到底由哪个部门拟订?书看的不太明白,麻烦您讲一下?
老师:您好!
二者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所不同的是一个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即: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所针对的是“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
一个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的规定,即所针对的是“具体建设项目”。
附: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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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2、wanglilijunjie:
问题:老师好!
请问1,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发日期规定的开发日期满2年未开发动工的属于闲置土地吗?
2,不允许农民个人有两处建住宅,但允许农民因继承等原因拥有两处住宅?这句话对吗?理由? 老师:您好!
1,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发日期规定的开发日期满2年未开发动工的属于闲置土地。2,不允许农民个人有两处建住宅,但允许农民因继承等原因拥有两处住宅?这句话正确。继承是其权利!
1、wanglilijunjie:
问题:老师好!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从事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必须办理出让手续,如果经政府批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上述的活动吗?
2,如果征用农业承包户的土地,土地补偿费是否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
3,什么时候能出来大纲,什么时候能出模拟试题及06真题?
老师:您好!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从事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必须办理出让手续,如果经政府批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上述的活动吗?
我认为可以。
(1)划拨土地的转让。划拨土地的转让有两种规定:一是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
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是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所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①房产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②用地单位因发生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宜办理土地出让的,可实行租赁。③租赁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签订租赁合同。
(3)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抵押价值应当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因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造成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向国家缴纳地价款才能变更土地权属。
(4)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2,如果征用农业承包户的土地,土地补偿费是否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归属及发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由农村集体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人员,补助费发放给个人。
3,什么时候能出来大纲,什么时候能出模拟试题及06真题?
我也很急,没办法,只有等。
2、lz_pyg:
问题:老师:您好!
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是否只有“划拨”和“出让”,而我看到一个商品房的土地证上在土地使用权性质一栏中写的“转让”,这种写法是否不规范?谢谢!
老师:您好!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物权法》确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现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途径主要有下列4种:①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②通过国家出让方式取得;③通过房地产转让方式取得(如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④通过土地或房地产租赁方式取得。
3、lijingchen:
问题:老师,你好!请问地役权的概念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谢谢!
老师:您好!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用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②地役权是使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③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1、wsx2132444qp:
问题:黑老师你好:
马上就要考试了,但我还有一个问题很困惑,问题是这样的:
如果一个小城市想要征收耕地20公顷,但是为了土地的整体性,其中有3公顷为基本农田,那么,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应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但是涉及到基本农田征收的审批权限,在国务
院
问:1 是不是先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再去国务院办理征地审批呢?2 还是去国务院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时,一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我也不知道说清楚了没?
总之.到底是怎么办理了?先去哪,后去哪,还是某个地方一起给办了?我很着急!!!!!!!拜托拜托~~~~~~~~~
老师:你好:
一、凡是基本农田都要由国务院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时,一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二、国务院征地审批手续最新政策(今年可能不考)《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 320号。【发布时间: 2007.01.23】(1)审查报批工作总体要求。按照《通知》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从2007年起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后,省级人民政府将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国土资源部依据规划和计划,对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审查把关;指导、监督与核查地方组织实施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省级人民政府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内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审查汇总上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审核、实施、监督检查和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等工作。
(2)报批程序与实施步骤。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后,城市建设用地报批和实施,按照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三个阶段组织进行。(3)报批与实施必需材料(4)有关工作具体要求。
(一)抓紧组织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严格依据规划计划审查报批用地;
(三)切实搞好用地批后实施管理;
(四)大力加强城市用地监督检查。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后,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批方式不得改变。各省(区、市)和有关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切实搞好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加强批后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包括,我国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2、zyr6363:
问题:请问老师: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不得:
转让 转租 抵押 修建永久建筑物吗?
老师:你好:
一、要搞清土地使用权租赁权和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区别。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以按期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为代价而原始取得的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发生在土地一级市场。土地租赁是土地使用权人在保留土地合法使用权的条件下,承租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对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土地使用权租赁发生在二级土地市场。
二、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转让、转租、抵押、修建永久建筑物,但是有条件的。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需改变租赁合同约定用途的,承租人应当向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租赁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并根据改变的用途相应调整租金。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和抵押,其条件是: 一是经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同意;二是按租赁合同约定投资开发,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已建成;三是已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四是租赁土地使用权,非随其地上物不得发生转让、抵押。
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租赁土地使用权人转租其土地权利时,并未丧失其土地使用权,即未脱离原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束,其与土地所有者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租赁土地使用权转租可不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但仍应继续履行原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土地承租期间新增建筑物的归属。土地使用权租赁权,土地上承租人投资建造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自然归属于出租人。租赁土地使用权人投资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主体统一和“房地一致”的原则,其所有权归属于该租赁土地使用权人。这两者的区别应予以注意。
1、ljljh:
问题:请老师给讲一下标定地价,宗地地价,基准地价的联系与区别,它们各自的作用?谢谢!老师:你好
关于标定地价,宗地地价,基准地价的联系与区别,以下内容供参考。
1.联系:在我国已形成了以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核心,包括出让底价和市场交易价等在内的地价体系。其中基准地价反映宏观地价水平,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市场交易价属于宗地地价。
2.区别
基准地价是城镇国有土地的基本标准价格,是各城镇按不同级别、地段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工业、住宅等各类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基准地价评估以城镇整体为单位进行。基准地价有如下内涵:基准地价是区域性平均地价,可以是级别或区段的平均地价,也可以是路段的平均值;基准地价是各类用地的平均地价,是条件相近的区域中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的平均地价;基准地价是政府在一定时期内评估的覆盖全市(县)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基准地价是单位土地面积的地价。
标定地价是市、县政府根据需要评估的、正常土地市场中、正常经营管理条件和政策下具体宗地一定使用年限内的价格。标定地价评估可以以基准地价为依据,根据土地使用年限、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微观区位等条件通过系数修正进行评估,也可以按市场交易资料采用一定方法评估的宗地地价。标定地价有以下内涵:标定地价是政府评估的具体地块的地价,即宗地地价;一般情况下标定地价不进行大面积评估,只是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出租等市场交易活动或股份制企业改制时才进行评估;标定地价也是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的参考和依据。
宗地是地籍的最小单元,是指以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宗地地价就是指以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的价格。
2、wsx2132444qp:
问题:黑老师你好
在第一讲的时候有个同学问
烦请老师能在百忙之中将本课程所涉及的各种情况下的批准权限予以归类
如:什么情况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什么情况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什么情况下由国务院批准等等
不胜感激。
或说明对此类问题如何复习??
你的回复是 近日进行归类 我怎么到处找不到,请问在什么地方可以找到?拜托了.老师:您好!
土地管理有关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依据知识汇总
1、审批项目: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审批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2、审批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部门:国务院。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3、审批项目: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部门: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国务院批准。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4、审批项目:地级市(区)、县级市(区)、县城所在地镇、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5、审批项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部门: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6、审批项目: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部门: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7、审批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8、审批项目: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和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审批部门:国务院。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10、审批项目: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未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和其他土地未超过七十公顷的。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11、审批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部门:国务院。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12、审批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审批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13、审批项目: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审批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14、审批项目: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上的,审批部门:国务院 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15、审批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 审批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审批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条。
16、审批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审批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审批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17、审批项目: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批部门:国务院。审批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18、审批项目: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审批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审批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19、审批项目: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20、审批项目: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总体规划。审批部门:市人民政府。审批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21、审批项目: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审批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22、审批项目:城市分区规划由审批。审批部门:城市人民政府。审批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23、审批项目:城市详细规划。审批部门: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24、审批项目: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审批部门: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审批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