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_高新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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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许可(审批)职能项目
事项名称:户口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收费标准:不收费
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资料齐全,分局最终批准的变更更正、户口审批等工作15个工作日完成;市局最终批准的20个工作日完成。
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手持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户籍点申请;
(二)受理:
1、符合政策规定,手续齐全的下列户口审批事项,由分局审批办理。
(1)居民家属投靠(夫妻投靠、原户口在本市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城落城、农落城、农落农,需提供原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分局批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进行网上授权。
(2)18到35岁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有固定住所、稳定的经济收入、身体健康的市外人员准予迁入。这类人员落户所需证明材料: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毕业证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年以上合法有效劳动合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科出具的证明原件、《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房屋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打工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由户籍室(大厅)受理上报审批。
(3)购房落户:本市以外人员和四县及市区农民在市区购买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筑面积达到市政府规定标准,可为房屋产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和非直系亲属的户口准予迁入。购房落户所需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户籍室(大厅)受理上报审批。
(4)“老会战”职工返回落户的准入条件是:原在大庆工作的“老会战”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市离、退休,在我市有固定住所,本人要求返回我市居住,准予本人及配偶落户,其子女全部在外地、本人需子女在身边照顾的,可为与其共同居住的子女或孙子女1名随其落户。办理此项落户所需证明材料:原调出单位工作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