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_审判长是什么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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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
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将通信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
七、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
八、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 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入庭后)
书记员:请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敲击法槌)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谢立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
审判长:请法警传唤被告人谢立强到庭!(法警带被告人谢立强到被告人席)审判长:被告人,你叫什么名字?
审判长:出生年月?
审判长:民族?
审:文化程度?
审:有无工作?
审:家庭住址?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
审判长:被告人谢立强,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是否超过10天?
审判长: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立强犯故意杀人罪罪一案于2013年9月12以海港检52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3年9月15日决定受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本庭按照第一审公诉 案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本院受理本案后,由审判长王招盼和审判员陈乾、赵晓晓组成合议庭,本院书记员王琦 担任法庭记录。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曦、付余出庭支持公诉;正宏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 谢立强委托,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房媛媛、董新出庭为被告人谢立强辩护。现在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回避?
审判长:是否申请公诉人回避?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回避?
审判长:是否申请公诉人回避?
审判长:本次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宣判等四个阶段进行
控辩双方在举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应该说明原因。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
件。
【法庭调查、质证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陈述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发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发问?
审判长:请发问。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立强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审判长:被告人谢立强对此有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与以上证据相反即证明被告人无罪、从轻或减轻刑罚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审判长:请法警传唤证人出庭!(法警带证人王大虎到证人席)
审判长:证人你的姓名是?
审判长:年龄?
审判长:家庭住址?
审判长:你与被告人的关系是?
审判长:证人王大虎,请你客观陈述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若提供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问题向证人王大虎询问?
审判长:证人王大虎请在你的保证书上签字。(签字后)请法警带证人王大
虎退庭!
审判长:请辩护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问题向证人询问或是对辩护人意见有无异议?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质证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谢立强,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庭上除了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你需要为自己辩护吗?
审判长:下面请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审判长:经过第一轮辩论,控辩双方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存在分歧: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在第二轮的辩论中,控辩双方仅就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问题进行辩论,下面先请公诉人发言。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审判长:现在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谢立强,根据法律规定,你在法庭上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你还有要向法庭陈述的吗?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陈述完毕?
审判长:请法警把被告人谢立强带下去!现在休庭10 分钟,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当庭宣判。(敲击法槌)
【法庭判决阶段】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待法官坐定后)请坐下。
审判长:(先敲击法槌一次),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传唤被告人谢立强到庭!(被告人谢立强到庭后)经过合议庭评议,评议结论已经作出。现予宣布。
本案经庭审调查、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合议庭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评议并作出决定。
被告人谢立强,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9月8日因涉嫌假想防卫过失致人重伤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海港区看守所。
辩护人秦皇岛市正宏师事务所律师。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刑诉(201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立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曦、付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立强利及其辩护人房媛媛、董新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立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行为属见义勇为,主观上将史江淮认作小偷只是想制止史的偷窃行为,但方法用错,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动机是正义的,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本身的行为误导了被告人,致使被告人产生了被害人是小偷的错误判断,有一定的客观原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笔录及视频证实:被告人在2013年9月4日晚11时误把被害人当成小偷,且被害人并未说明自己当时的具体情况,导致被告人过失将被害人打成重伤。当庭出示现场视频,笔录交被告人谢立强辨认无误。
2、证人王大虎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当时是身着风衣,而且是晚上在邻居家窗户处,容易造成误会,致使被告人误以为被害人是小偷。
3、被害人史江淮的损伤鉴定报告。经法医鉴定,史江淮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上列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由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其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所证明的内容与本案有关联且能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立强基于臆断,将事实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而误认为存在,出于防卫的目的致人重伤,被告人谢立强对此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属疏忽大意的过失,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谢立强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当,罪名不能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谢立强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予以
采纳,作为酌情从轻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提出的减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的意见,因不符合法定条件,故不予采纳。据此,该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被告人谢立强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庭审结束,现在闭庭!(敲击法槌)